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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应充分理解合同中条款的内容,并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条款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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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浙江省                  市(县、区)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 人根据法律 、法规的授权出让 采矿权。

第二章     出让采矿权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采矿权矿区范围如下:

拐点      X            Y            X            Y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开采深度:            米至           米标高。

矿区范围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第四条  出让人同意在                   日 至                 月       日将第三条所列范围内的                  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受让方。

第五条  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日内,受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可以抵作采矿权出让金,分期支付出让金的定金在最后一期付款时抵扣。

第七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下列第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采矿权出让金。(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采矿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出让金。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_____年 _____月 _____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日之前。

第四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_____年 _____ 月 _____日之前。

第五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_____ 年 _____月 __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采矿权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采矿权出让金时,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八条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当事人双方应当按附件《矿区范围图》所标示坐标到实地验明各拐点界桩。 受让人应当妥善保护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到破坏戒移动时,受让人应当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九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矿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按照此方案施工。

2.具有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准文件。

3.具有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并按照此方案进行施工。

4.其他要求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在                  日之前开工。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期开工申请,但延期开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 6 个月之内不开工的,视为受让人无偿放弃采矿权。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山林、道路、“三废”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发生的费用由受让人负责。与其他有关部门或乡镇、村依法签订的相关协议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首次支付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采矿权出让金支付凭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向出让人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分期支付出让金的受让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应当与付款期限一致,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出让金及利息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采矿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出让人应当在受理采矿登记、延续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采矿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不得损害、破坏周围自然生态环境或设施。因开采矿产资源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需要改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进行施工的,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申请,经批准后,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采矿权的规划调整权,原矿产资源规划如有修改,受 让人必须按规划执行。造成受让人损失的,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出让人保护受让人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采矿权的,出让人应当依法报批,并根据收回采矿权时受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给予受让人对等的补偿。

第四章     采矿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七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巳经支付采矿权出让金, 取得采矿权后,有权将本合同的采矿权转让、出租、抵押,但转让、出租、抵押的有效期不得超过采矿权的有效期。

第十八条  采矿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矿权转让、出租、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 2000] 309号)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十九条  采矿权转让后,本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采矿权有效期为本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条  采矿权转让、出租、抵押的,依附于采矿权的其他资产可以一并转让、出租、抵押,但必须单独作价。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当在相应的合同 签订之日起2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采矿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转让审批或出租、抵押备案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有效期届满,受让人需要继续开采的,应当提前 90 天向出让人提出书面申请,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采矿权的,出让人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批准,经出让人同意,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采矿权有偿出让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支付采矿权出让金。

第二十三条  采矿权出让期限届满前,受让人没有提出继续开采申请或者虽然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将《采矿许可证》交回出让人,并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采矿权由原出让人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护矿产资源,不得人为破坏。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移动和拆除采矿权的依附物。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份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于当事人主观原因延误采取必要补救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在     小时内将事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份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采矿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 能按时支付采矿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3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受让人定金不予返还,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等损失。

第二十七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由于出让人未按时办理采矿登记手续而致使受让人造成损失的,出让人应当按巳经支付采矿权出让金的     ‰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超过3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巳经支付的其他部份,受让人可要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等损失。

第二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开工,超过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 6 个月之内不开工的,视为受让人自行放弃采矿权,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采矿权,但因不可抗力或政府的行为造成开工延迟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出让人交付的采矿权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应当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七章  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条  本合同所指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到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变更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延迟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洽谈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本合同提出的所有问题。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依照本条第       项之规定生效。

(一)本合同采矿权出让方案经             人民政府批准,并且自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采矿权出让方案经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且自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     份,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壹份。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附件共     页。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的金额等项大小写出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于             日在             市(县)签订。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报:       电报: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发布机关: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风险提示
应注意公司等机构作为合同主体的处理
1.合同主体条款,最重要的是保证主体名称准确,能与真实的权利义务主体对应起来。 2.公司等机构作为合同主体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建议列明:准确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法定代表人”可列可不列。 但如果由对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时,首部列明对方法定代表人更好,更能证明对方签署人员的身份。 (3)合同主体处经常会列上联系人信息,但是不可轻易列为“授权代表”或“代理人”。一旦列明该人员,则该人员即成为我方委托代理人,有可能给我方带来风险。即使确实有必要设置代理人,也不建议以这种方式授权,而应以专门的授权书或授权条款的方式(明确列明权限、范围及时间等,包括对权限的限制等)。
注意考虑合同中约定价格究竟包括哪些价格和费用,并最好以专门条款明确
实务中,常需要考虑的是: (1)实物类买卖,要考虑是否包括: 运输费用 保险费用 装卸费用 保管费用(可能约定超过一定保管时间需要另行支付保管费用) 报关费用 (2)服务类,要考虑是否包括: 人工成本(一般应该包括) 设备设施物资成本(一般情况下会包括) 差旅费(可以约定包括在内,即由服务方自行承担;也有的会约定包括具体范围或标准内的差旅费,超出范围或标准的则需要另外报销) 文印制作费用(工作文档可能限定一定份数,超出则需要另外支付制作费用) 从付款方角度,一般会在合同中另外加上一个条款,含义类似于“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以外,就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价款、报酬或报销。”即所谓的“总括价款”或“全部价款”条款。
应注意一般违约救济措施的设置
例如,针对主要的违约情形: 1.首先考虑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计算标准。 如为逾期付款,则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为逾期交货或逾期履行,则为逾期履行违约金。 如为积极违约行为,则往往是固定违约金(损失较为固定时)或按一定方式计算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损失不确定时)。 2.其次考虑是否约定解除条件及解除下的违约金。 一般为: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或违约达到一定程度,则我方有权立即解除。 除了约定解除下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之外,还需要同步考虑解除合同时的善后处理(退款退货、撤场退出等),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相应约定。
应注意签名盖章手续的处理
1.审查公司签名盖章手续时,一般而言,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盖章即可生效,但为求稳妥,也可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 2.审查个人签名盖章手续时,应注意: 应要求个人签名,为强化效果还可同时要求按指印。 在实务中,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可能是以个人名义签约,也可能是代表单位签约。 同个人签署合同应强化签名手续审核,强化提示:个人签署合同时签名不真实、个人主张自己没有了解合同内容且公司没有提示等情形都会增多,因此与个人签署合同时最好能当面签署。 3.其他注意事项: 为避免中间页码替换,可要求加盖骑缝章。 签名盖章的位置应该在合同指定的签名盖章位置,不能偏离很远。 签名盖章的位置与前面的合同正文距离不应太远(不应留出过多空行),以防对方或第三方恶意添加内容。 如果有手写部分,应要求对方(或双方)在手写处专门进行签署。 如果发现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是“签名、盖章后生效”或“签名并盖章/签名加盖章后生效”,则必须要求对方同时签名并盖章,或者修改签署条款。 如果对方使用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非正式公章盖章,应要求重新盖章。 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有联系人或代表在签约现场,建议由该自然人亦一并在合同上签名,无论该人有无授权。 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与签名盖章主体不一致时,要综合考虑签名盖章主体与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合同实际履行主体等情况来判断合同主体。一般情况下,应以签名盖章的主体为准。
注意如下可优先选择仲裁的情形
1.涉及保密的、不想公开披露的合同、交易。 2.因合同内容涉嫌违法而可能导致无效的合同。 3.有的经营者针对大批量的交易合同(特别是小额、消费类)会设置仲裁条款。 4.部分劳务类合同中,为了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同时也给劳务人员索赔制造一些障碍,也有可能约定仲裁。这种出发点也是不值得提倡的。 5.如果对方当事人的主要资产在境外,可以优先考虑约定仲裁。 6.专属管辖地点对我方不利时,可选择仲裁。 7.对方当事人有较大破产可能的案件,不愿意被破产法院集中管辖的,应考虑选择约定仲裁。 8.在对方当事人人数较多的情形下,利用仲裁条款进行规则限定可以避免因纠纷所涉人数众多而造成的舆论压力。
注意如下优先选择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涉及第三方主体的,优先选择诉讼。 2.在与合同相对方实力相差悬殊时优先选择法院管辖。 3.如果将来发生的纠纷中财产保全可能比较重要,则建议选择约定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