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库使用说明

合同示范文本库收集了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供社会公众查阅下载。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应充分理解合同中条款的内容,并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条款进行解释。

对于当事人利用、冒用合同示范文本,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违法行为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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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2020—003

山西省农作物种子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说明

一、本合同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供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者、农民之间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双方当事人也可使用本合同电子版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签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农作物种子买卖行为。

二、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三、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提交能证明主体身份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并将证明身份的材料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四、本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内容为并列的选择内容,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在签订本合同时,要仔细阅读,选择的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不予适用。

五、本合同文本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后准确填写或对合同内容进行适当修改、增补或删除,但不得随意减轻或者免除依法应当由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承担的责任。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六、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由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

山西省农作物种子买卖合同

买受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出卖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合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种植增产增收,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数量及价款

标的名称

品牌

生产单位

规格等级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小写

第二条 质量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出卖人给买受人提供的种子(净度    %以上,发芽率    %以上),种苗(发芽率达    %以上)。

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内容及期限

出卖人应确保向买受人提供的产品符合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因种子或种苗质量原因造成不发芽,出卖人免费补发种子或种苗直至符合质量标准。

第四条 交货时间、地点、方式及风险承担

对买受人采购的种子、种苗,出卖人应于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以适当的运输方式、包装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出卖人将货物运至买受人指定的交货地点且经买受人验收合格后转移至买受人。

第五条 验收

1.买受人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    日内进行验收。如对种子的品种、质量、数量等有异议的,应在验收之日起    日内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后    日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买受人的验收不免除出卖人对货物质量问题应承担的责任。

2.种子实际质量由种子毛重量乘以净度决定。种子净度的确定由双方共同鉴定,随机选取种子样本    份,每份    g,挑去杂质后称重,以称重后质量除以    g乘以100%确定净度,样本取平均值确定最终本品种种子净度,双方现场签字确认。

3.种子出苗率实际鉴定方法,待出苗后,双方确定出苗情况是否达到标准,并双方签字确认。若达到所约定的出苗率,则认定出卖人提供种子质量达到要求,若未达到所约定的出苗率,则认定出卖人提供种子质量未达到要求,并按所约定条款进行补救及赔偿。

第六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1.出卖人将种子发运到买受人指定地点并经买受人验收合格后3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元;

2.买受人播种后    日内出苗率达到本合同要求后,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元。

第七条 担保方式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有关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均应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2.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的,每迟延一日,应向出卖人支付应付未付款金额    ‰的违约金。

3.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或补货的,每延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    天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按合同总金额的    %承担违约责任。

4.出卖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或质量标准的,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或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签字捺印)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买受人执    份,出卖人执     份。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买受人:(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发布机关: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年份:
2020年
发布编号:
JF—2020—003
风险提示
对于“可能是格式条款”的合同文件,应尽量避免成为格式条款
快递单、运输单、保险单等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各类合同,很难不作为格式合同;各类企业拟定的、重复使用的,面向其他单位进行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模板也可能成为“格式条款”。审查注意事项为: 1.应注意找出重点条款,例如: (1)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增加费用的。 (2)要求对方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或不得要求退款的,或退款要扣除相当一部分费用的。 (3)说明我方不承担责任,或限制我方承担责任的。 2.对重点条款采取下列作法进行说明、特别提示: (1)字体加大加粗、特殊颜色等,以与一般条款相区别。 (2)对方签约处专门增加签约提示条款。(签约提示条款本身也是格式条款,也应加大加粗提示)。
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该日期前发布的示范文本,很多使用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表述,需要适当修订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但该问题不影响权利义务。
注意如下可优先选择仲裁的情形
1.涉及保密的、不想公开披露的合同、交易。 2.因合同内容涉嫌违法而可能导致无效的合同。 3.有的经营者针对大批量的交易合同(特别是小额、消费类)会设置仲裁条款。 4.部分劳务类合同中,为了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同时也给劳务人员索赔制造一些障碍,也有可能约定仲裁。这种出发点也是不值得提倡的。 5.如果对方当事人的主要资产在境外,可以优先考虑约定仲裁。 6.专属管辖地点对我方不利时,可选择仲裁。 7.对方当事人有较大破产可能的案件,不愿意被破产法院集中管辖的,应考虑选择约定仲裁。 8.在对方当事人人数较多的情形下,利用仲裁条款进行规则限定可以避免因纠纷所涉人数众多而造成的舆论压力。
注意如下优先选择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涉及第三方主体的,优先选择诉讼。 2.在与合同相对方实力相差悬殊时优先选择法院管辖。 3.如果将来发生的纠纷中财产保全可能比较重要,则建议选择约定法院管辖。
应注意一般违约救济措施的设置
例如,针对主要的违约情形: 1.首先考虑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计算标准。 如为逾期付款,则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为逾期交货或逾期履行,则为逾期履行违约金。 如为积极违约行为,则往往是固定违约金(损失较为固定时)或按一定方式计算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损失不确定时)。 2.其次考虑是否约定解除条件及解除下的违约金。 一般为: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或违约达到一定程度,则我方有权立即解除。 除了约定解除下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之外,还需要同步考虑解除合同时的善后处理(退款退货、撤场退出等),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相应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