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库使用说明

合同示范文本库收集了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供社会公众查阅下载。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应充分理解合同中条款的内容,并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条款进行解释。

对于当事人利用、冒用合同示范文本,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违法行为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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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F-2015-0401

合同编号:     

辽宁省旅游包车客运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

乙方:

辽宁省交通厅

辽宁省旅游局    印制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使用说明

1.本合同由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旅游局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供双方签订合同时使用,签订前请仔细阅读。

2.本合同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旅行社和旅游包车客运企业之间租车时使用,倡导其他用车单位和旅游包车客运企业使用本合同文本。

3.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确保双方权利义务的有效凭证。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选择本合同中的协议条款如实填写。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妥善保存合同文本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票据、证明等相关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4.本合同中有关条款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对双方不予约定的空白行,应当划“×”以示没有特别约定。

5.本合同条款前有“□”符号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选定。双方选定的条款,应当在“□”中划“√”以示选定;双方不选的条款,应当在“□”中划“×”以示删除。

6.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变更或补充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承担的责任。

7.本合同自2015年4月1日起使用。合同条款由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旅游局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辽宁省旅游包车客运合同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甲方:     

住所:     

通信地址:     

邮编:     

营业执照号: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乙方:     

住所:     

通信地址:     

邮编:     

营业执照号: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     

其他:     

第二条 合同构成

(一)本合同由正本和附件(即包车确认单)构成,附件为甲、乙双方在正本有效期内就单个包车事宜达成的具体合同,可以变更正本的个别条款,在每次包车前经双方签字确认,自签订起发生效力。

(二)甲、乙双方可根据包车数量、特别约定等内容的多少,参照合同附件制定包车确认单。包车确认单应详细写明各项用车要求,包括车辆型号、服务要求、用车数量、用车地点、具体时间、行程安排、用车费用、结算方式和确认期限要求等。

第三条 合同标的

本合同标的为乙方提供的车辆、驾驶员及服务,具体见包车确认单。

第四条 费用结算

(一)租车费用包括:

1.车辆租用费;

2.过路、过桥费;

3.高速公路费;

4.停车费;

5.其他费用。                

驾驶员食宿由甲方安排。车辆故障修理费、驾驶员违规罚款由乙方承担。租车费用由双方在包车确认单中予以约定,经双方确认后,即作为甲方向乙方付款的依据。

(二)付款方式及时间(选择一种)

1.□    月结算一次,结算月的最后一天为结算截止日期;

2.□每团结算一次,团队行程结束后    日内进行结算;

3.□合同有效期截止时一次性结算。

乙方在结算时应向甲方提供有效发票;乙方开户行:      ,账号:     。甲、乙双方各自保存包车确认单和发票。

第五条 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向乙方提供相关经营资质,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资金信用证明》和旅行社责任险等。

2.甲方必须提前    日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乙方预定租车计划,以双方书面形式确认为准。如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使用车辆,    月至    月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其他月份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必须如实、详细填写行程中途径地点和租车时间。

3.未经甲方授权同意,乙方与甲方单位个人签订租车协议的,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审查乙方提供车辆、驾驶员的资质证照、车辆保险等相关资料,如企业、车辆、驾驶员不符合约定,或因乙方的原因导致行程延误超过    小时的,可以要求乙方调换车辆或驾驶员。

5.甲方在使用车辆过程中,有责任和义务向游客宣传爱护车辆设施设备,如有人为因素损坏应照价赔偿;有权拒绝支付合同之外相关费用(如驾驶员小费、驾驶员景点参观费用等)。

6.车辆行驶过程中,应尊重乙方驾驶员的工作,不能影响驾驶员的安全行驶,不能强迫驾驶员改变行程,保证驾驶员的休息时间等,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7.团队结束行程,甲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租车费用。

8.因乙方违约有权要求赔偿。

(二)乙方权利义务

1.向甲方提供相关经营资质,包括:企业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机动车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保单,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和《机动车驾驶证》等。

2.接到甲方包车预订单后,应当积极保证甲方用车,及时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应提前通知甲方,    月至    月提前    日,其他月份提前    日。

3.未经乙方授权签订租车协议,甲方向乙方单位个人订车的,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审查甲方提供为合法旅行社、保险等资信证明材料;拒绝甲方超过车辆核定限额安排人员、要求驾驶员超时驾驶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要求,拒绝甲方超出约定的行程安排。

5.乙方委托的驾驶员应符合:一是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合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客运驾驶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二是保证仪容整洁、仪表大方、举止文雅、精神饱满,三是恪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四是不得侵犯旅游者人身和财产权益。五是按照约定的行程安全行驶。

乙方提供的车辆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是依法取得与每运次经营范围相符的《道路运输证》。二是经公安、交通部门检测合格。三是足额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等法定保险。四是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五是行车前具备安全行车的要求。六是符合行业标准或包车确认单约定的标准。

6.在车辆运行途中,不得擅自终止合同,拒载游客。车辆发生事故,应及时组织参与救援;不承担甲方及甲方乘车人员的财物保管义务。

7.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支付租车费用;

8.因甲方违约有权要求赔偿。

(三)乙方委派的驾驶员与甲方随团人员应当密切合作,共同维护游客的利益,确保行程的顺利进行。如发生争议或特殊情况,应尽可能在行程结束后解决,单方擅自终止或延误行程,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其他约定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使用车辆,又不及时在约定日期前通知乙方的,应当支付约定车费    %的违约金;

2.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数量使用车辆,不使用的车辆视为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使用,应当按本款第一条支付相应违约金;

3.因甲方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数量使用车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4.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行程延误,超出约定租车期限的,甲方应当支付超时部分的用车费用,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5.因甲方导致车辆损坏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又不及时在约定日期前通知甲方的,应当支付约定车费    %的违约金;

2.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数量提供车辆,缺少的车辆视为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应当按本款第一条支付相应违约金;

3.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数量、车型提供车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4.乙方提供的车辆标准低于约定标准的,乙方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确实无法改正的,乙方应当减少或退还约定价款与所提供车辆租用价款的差额,并支付约定价款    %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旅游团延误行程或误机(车、船)的,乙方应当支付约定车费    %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约定赔偿经济损失;

6.乙方应当对行车过程中团队游客和导游人员(含乙方人员)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因游客、导游人员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是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7.乙方过错造成游客随车物品丢失、损坏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赔偿数额按有关规定或协商解决;若因车辆或驾驶员的原因引起团队游客投诉,乙方应当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或信誉损失;

8.驾驶员侵犯游客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免责规定

(一)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2个小时内通知对方,并提供不能履约的充分证据。

(二)如遇塌方、路阻、冰雪、大雾、堵车、非本车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行程不能完成或延误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后续事宜。

(三)损失是由一方自身过错造成的,对方不承担责任。

(四)一方违约的,对方应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违约方应当承担对方为阻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损失可能扩大的数额为限。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一)□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附则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执行,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一:包车确认单

合同编号:     

甲方经办人

 

电话

 

传真

 

乙方经办人

 

电话

 

传真

 

包车时间

            日至            日,共        夜。

行驶路线

 

集合时间

            

集合地点

 

包车数量

 

车辆

车牌号

 

座位数

 

空调

□有,□无

车辆型号

 

营运证号

 

承运人责任险每人责任限额

 

驾驶员

姓名

 

身份证号

 

电话

 

驾驶证号

 

从业资格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电话

 

驾驶证号

 

从业资格证号

 

包车费用(元)

 

定金(元)

 

超程或超时费

 

付款方式

 

付款时间

 

 

 

合同变更记录

 

特别约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发布机关:
辽宁省工商局(市场监管局)
发布年份:
2015年
发布编号:
LF-2015-0401
风险提示
对于“可能是格式条款”的合同文件,应尽量避免成为格式条款
快递单、运输单、保险单等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各类合同,很难不作为格式合同;各类企业拟定的、重复使用的,面向其他单位进行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模板也可能成为“格式条款”。审查注意事项为: 1.应注意找出重点条款,例如: (1)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增加费用的。 (2)要求对方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或不得要求退款的,或退款要扣除相当一部分费用的。 (3)说明我方不承担责任,或限制我方承担责任的。 2.对重点条款采取下列作法进行说明、特别提示: (1)字体加大加粗、特殊颜色等,以与一般条款相区别。 (2)对方签约处专门增加签约提示条款。(签约提示条款本身也是格式条款,也应加大加粗提示)。
应注意一般违约救济措施的设置
例如,针对主要的违约情形: 1.首先考虑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计算标准。 如为逾期付款,则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为逾期交货或逾期履行,则为逾期履行违约金。 如为积极违约行为,则往往是固定违约金(损失较为固定时)或按一定方式计算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损失不确定时)。 2.其次考虑是否约定解除条件及解除下的违约金。 一般为: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或违约达到一定程度,则我方有权立即解除。 除了约定解除下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之外,还需要同步考虑解除合同时的善后处理(退款退货、撤场退出等),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相应约定。
应注意签名盖章手续的处理
1.审查公司签名盖章手续时,一般而言,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盖章即可生效,但为求稳妥,也可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 2.审查个人签名盖章手续时,应注意: 应要求个人签名,为强化效果还可同时要求按指印。 在实务中,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可能是以个人名义签约,也可能是代表单位签约。 同个人签署合同应强化签名手续审核,强化提示:个人签署合同时签名不真实、个人主张自己没有了解合同内容且公司没有提示等情形都会增多,因此与个人签署合同时最好能当面签署。 3.其他注意事项: 为避免中间页码替换,可要求加盖骑缝章。 签名盖章的位置应该在合同指定的签名盖章位置,不能偏离很远。 签名盖章的位置与前面的合同正文距离不应太远(不应留出过多空行),以防对方或第三方恶意添加内容。 如果有手写部分,应要求对方(或双方)在手写处专门进行签署。 如果发现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是“签名、盖章后生效”或“签名并盖章/签名加盖章后生效”,则必须要求对方同时签名并盖章,或者修改签署条款。 如果对方使用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非正式公章盖章,应要求重新盖章。 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有联系人或代表在签约现场,建议由该自然人亦一并在合同上签名,无论该人有无授权。 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与签名盖章主体不一致时,要综合考虑签名盖章主体与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合同实际履行主体等情况来判断合同主体。一般情况下,应以签名盖章的主体为准。
注意如下可优先选择仲裁的情形
1.涉及保密的、不想公开披露的合同、交易。 2.因合同内容涉嫌违法而可能导致无效的合同。 3.有的经营者针对大批量的交易合同(特别是小额、消费类)会设置仲裁条款。 4.部分劳务类合同中,为了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同时也给劳务人员索赔制造一些障碍,也有可能约定仲裁。这种出发点也是不值得提倡的。 5.如果对方当事人的主要资产在境外,可以优先考虑约定仲裁。 6.专属管辖地点对我方不利时,可选择仲裁。 7.对方当事人有较大破产可能的案件,不愿意被破产法院集中管辖的,应考虑选择约定仲裁。 8.在对方当事人人数较多的情形下,利用仲裁条款进行规则限定可以避免因纠纷所涉人数众多而造成的舆论压力。
注意如下优先选择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涉及第三方主体的,优先选择诉讼。 2.在与合同相对方实力相差悬殊时优先选择法院管辖。 3.如果将来发生的纠纷中财产保全可能比较重要,则建议选择约定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