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库使用说明

合同示范文本库收集了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供社会公众查阅下载。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应充分理解合同中条款的内容,并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条款进行解释。

对于当事人利用、冒用合同示范文本,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违法行为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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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2022-2733                                                                                                   合同编号:

北京市成人体育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体育培训服务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培训服务

(一)培训项目

课程名称:          总课时数(节):       每次培训课时(节)       上课时间            

(二)培训要求

1.培训方式:☐一对一面授  ☐一对   面授   其他                      

2.是否指定授课教练☐否  ☐是(指定教练姓名: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更换指定教练);是否有教练资质:  ☐有,资质证书编号              ☐没有

3.实际授课地点                                

第二条  培训收费

收款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支付宝账号:                         微信账号:                       

其他账号:                     

收费标准(人民币)

课时费:           培训装备费:        其他费用:        合计:            

   

现金银行卡 □支付宝  □微信 □其他                 

履约保障措施

资金存管保证保险保函  □其他                 

提示:长时间、大额度预付消费具有风险,请谨慎选择。对于使用租赁场地进行培训的,一次性缴费时间跨度尽量不超过场地剩余的租赁期限。

第三条  培训时限

课程有效期。乙方应根据培训课程具体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课程有效期,并应征得甲方同意。有效期限为      ,自               日至                

(二)课程延期

1.因甲方原因导致有效期限届满后课程未完结时按照                标准执行

2.因乙方原因导致有效期限届满后课程未完结时乙方应主动进行课程延期

3.因不可抗力导致有效期限届满后课程未完结时有效期限相应顺延。

第四条  甲方健康状况及既往病史:                                               

第五条  重要事项及告知方式

1.乙方经营场所的权属状况为:自有  租赁(租赁时限        日至        

2.乙方向甲方告知调整培训时间、暂停培训等重要事项,应当采用店堂告示及□书式  □电子邮件    □传真  □短信  微信  微信公众号 企业网站方式。

第六条  冷静期

甲方自签订合同并完成付费7日内,参加培训服务的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预付费方应在甲方要求退费之日起5日一次性全额退回预收款;甲方因购买培训课程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

第七条  退费方式

按甲方缴费原路径退回,对于已向银行等(第三方)支付的合理手续费用等,由乙方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后,由甲方  乙方 承担。方确实无法按原渠道退还的,需由方确认变更个人收款渠道。

第八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之行为均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承担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违约金。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或者双方一致同意选择以下方式(单选)解决:

£依法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挂失、换卡、补卡的约定:                                                            

2.消费记录、余额查询方式:                                                            

3.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请消费者仔细阅读背书条款及经营者提供的其他书面材料,经确认了解无误后,签署并交易。

消费者(甲方):

姓名: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经营者(乙方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通用条款

 

一、适用范围

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培训机构(含从事健身、瑜伽服务指导的经营单位)与成年消费者之间发生的体育培训服务交易

二、双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培训过程以及培训人员的从业背景和执教信息享有知情权,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监督。

2.甲方应当自觉遵守乙方的各项培训管理制度,不得妨碍其他学员的正常培训活动。甲方应当自觉遵守培训场所的各种安全规定,不从事危害自身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当行为。培训期间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甲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课程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将培训凭证转让、出借给他人使用。

4.如甲身体健康状况有特殊情形不再适合参与培训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可按照相关培训管理制度处理。

5.方应在其办学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教练员信息、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培训事项、退费办法、培训时间和服务承诺等信息,并提供与其承诺相符的体育培训项目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向甲方收取其他费用。

6.乙方开设培训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培训课程内容设计、教学方式应遵循教育规律和体育运动规律。

7.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配备与培训项目及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实训设施设备,从事培训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学经验和资质,聘用的外籍从业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运动项目,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相关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和服务指导人员

8.乙方应做好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9.乙方若改变培训方式,需双方协商一致。

10.乙方应当依法保护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悉的甲方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使用甲方个人隐私信息。

1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培训服务转让给第三方,不得擅自将甲方转交给第三方机构进行培训。

12.乙方应当设置处理合同和服务争议的内设部门或者专员,客服电话为:                 

三、法律责任

1.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由于不可归责于乙方的第三方侵害等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合同解除

1.存在下列情形时,双方协商不成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剩余培训费并支付剩余培训费[   ]%金额的违约金。

1约定的场所和教练提供服务;(2未经方同意,擅自变更培训方式或培训教练、擅自将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转给第三方或将学员转交给第三方机构进行培训;(3)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停业整顿、被纳入体育市场黑名单;(4)提供服务与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对培训师资和效果等所作的说明和允诺明显不符的。

2.方在接受培训服务后因个人原因申请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费的,对于方已经为方提供培训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方承担。方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办理退费。

1退还方尚未参加培训或尚未消耗课时所对应的培训费余额。2参加课程培训未达[    ]%者,退还方尚未参加培训或尚未消耗课时所对应的培训费余额;参加课程培训超过[    ]%者,退还方尚未参加培训或尚未消耗课时所对应培训费余额的[    ]%。3其他方式:                    

3.当甲方有下列行为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善后事宜,但不得拒绝返还相应预付费用:

1)隐瞒患有严重危及自己或他人安全、健康疾病的;(2)严重违反乙方规章制度,经劝阻拒不改正的;(3)实施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他人健康行为的。

五、合同效力及组成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未尽事宜,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3.执行本合同文本的规定,不影响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提出保障其他权益的请求。

发布机关:
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年份:
2022年
发布编号:
BF-2022-2733
风险提示
对于“可能是格式条款”的合同文件,应尽量避免成为格式条款
快递单、运输单、保险单等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各类合同,很难不作为格式合同;各类企业拟定的、重复使用的,面向其他单位进行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模板也可能成为“格式条款”。审查注意事项为: 1.应注意找出重点条款,例如: (1)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增加费用的。 (2)要求对方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或不得要求退款的,或退款要扣除相当一部分费用的。 (3)说明我方不承担责任,或限制我方承担责任的。 2.对重点条款采取下列作法进行说明、特别提示: (1)字体加大加粗、特殊颜色等,以与一般条款相区别。 (2)对方签约处专门增加签约提示条款。(签约提示条款本身也是格式条款,也应加大加粗提示)。
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该日期前发布的示范文本,很多使用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表述,需要适当修订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但该问题不影响权利义务。
应注意公司等机构作为合同主体的处理
1.合同主体条款,最重要的是保证主体名称准确,能与真实的权利义务主体对应起来。 2.公司等机构作为合同主体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建议列明:准确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法定代表人”可列可不列。 但如果由对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时,首部列明对方法定代表人更好,更能证明对方签署人员的身份。 (3)合同主体处经常会列上联系人信息,但是不可轻易列为“授权代表”或“代理人”。一旦列明该人员,则该人员即成为我方委托代理人,有可能给我方带来风险。即使确实有必要设置代理人,也不建议以这种方式授权,而应以专门的授权书或授权条款的方式(明确列明权限、范围及时间等,包括对权限的限制等)。
注意考虑合同中约定价格究竟包括哪些价格和费用,并最好以专门条款明确
实务中,常需要考虑的是: (1)实物类买卖,要考虑是否包括: 运输费用 保险费用 装卸费用 保管费用(可能约定超过一定保管时间需要另行支付保管费用) 报关费用 (2)服务类,要考虑是否包括: 人工成本(一般应该包括) 设备设施物资成本(一般情况下会包括) 差旅费(可以约定包括在内,即由服务方自行承担;也有的会约定包括具体范围或标准内的差旅费,超出范围或标准的则需要另外报销) 文印制作费用(工作文档可能限定一定份数,超出则需要另外支付制作费用) 从付款方角度,一般会在合同中另外加上一个条款,含义类似于“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以外,就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价款、报酬或报销。”即所谓的“总括价款”或“全部价款”条款。
应注意一般违约救济措施的设置
例如,针对主要的违约情形: 1.首先考虑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计算标准。 如为逾期付款,则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为逾期交货或逾期履行,则为逾期履行违约金。 如为积极违约行为,则往往是固定违约金(损失较为固定时)或按一定方式计算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损失不确定时)。 2.其次考虑是否约定解除条件及解除下的违约金。 一般为: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或违约达到一定程度,则我方有权立即解除。 除了约定解除下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之外,还需要同步考虑解除合同时的善后处理(退款退货、撤场退出等),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相应约定。
应注意签名盖章手续的处理
1.审查公司签名盖章手续时,一般而言,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盖章即可生效,但为求稳妥,也可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 2.审查个人签名盖章手续时,应注意: 应要求个人签名,为强化效果还可同时要求按指印。 在实务中,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可能是以个人名义签约,也可能是代表单位签约。 同个人签署合同应强化签名手续审核,强化提示:个人签署合同时签名不真实、个人主张自己没有了解合同内容且公司没有提示等情形都会增多,因此与个人签署合同时最好能当面签署。 3.其他注意事项: 为避免中间页码替换,可要求加盖骑缝章。 签名盖章的位置应该在合同指定的签名盖章位置,不能偏离很远。 签名盖章的位置与前面的合同正文距离不应太远(不应留出过多空行),以防对方或第三方恶意添加内容。 如果有手写部分,应要求对方(或双方)在手写处专门进行签署。 如果发现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是“签名、盖章后生效”或“签名并盖章/签名加盖章后生效”,则必须要求对方同时签名并盖章,或者修改签署条款。 如果对方使用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非正式公章盖章,应要求重新盖章。 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有联系人或代表在签约现场,建议由该自然人亦一并在合同上签名,无论该人有无授权。 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与签名盖章主体不一致时,要综合考虑签名盖章主体与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合同实际履行主体等情况来判断合同主体。一般情况下,应以签名盖章的主体为准。
注意如下可优先选择仲裁的情形
1.涉及保密的、不想公开披露的合同、交易。 2.因合同内容涉嫌违法而可能导致无效的合同。 3.有的经营者针对大批量的交易合同(特别是小额、消费类)会设置仲裁条款。 4.部分劳务类合同中,为了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同时也给劳务人员索赔制造一些障碍,也有可能约定仲裁。这种出发点也是不值得提倡的。 5.如果对方当事人的主要资产在境外,可以优先考虑约定仲裁。 6.专属管辖地点对我方不利时,可选择仲裁。 7.对方当事人有较大破产可能的案件,不愿意被破产法院集中管辖的,应考虑选择约定仲裁。 8.在对方当事人人数较多的情形下,利用仲裁条款进行规则限定可以避免因纠纷所涉人数众多而造成的舆论压力。
注意如下优先选择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涉及第三方主体的,优先选择诉讼。 2.在与合同相对方实力相差悬殊时优先选择法院管辖。 3.如果将来发生的纠纷中财产保全可能比较重要,则建议选择约定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