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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应充分理解合同中条款的内容,并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条款进行解释。

对于当事人利用、冒用合同示范文本,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违法行为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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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2019-0207

项目编码:     

工程编码:     

合同编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委托单位:

检测单位: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目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1
一、工程概况 1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1
三、服务期限 2
四、检测费用及计算方式 2
五、合同文件的构成 2
六、词语定义 2
七、合同生效 2
八、合同份数 3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4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4
1.1 词语定义 4
1.2 语言 5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5
1.4 适用法律 5
2.甲方的权利、义务 6
2.1 现场监督 6
★2.2 提供资料和工作条件 6
★2.3 成果确认及验收支付 6
2.4 其它 7
3.乙方的权利、义务 7
3.1 人员配备 7
3.2 资质条件 8
★3.3 工作要求 8
★3.4 检测成果 8
3.5 工期顺延 8
3.6 其它 9
★4.违约责任 9
5.支付 10
5.1 支付货币 11
★5.2 检测项目费用计算方式、金额 11
5.3 支付方式 11
★5.4 支付申请资料 11
★5.5 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12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12
6.1 合同变更 12
6.2 合同解除 12
6.3 合同终止条件 13
7.争议解决 13
7.1 协商 13
7.2 仲裁或诉讼 14
8.其它 14
8.1 保密 14
8.2 通知与送达 14
8.3 知识产权 14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5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5
1.2 语言 15
1.4 适用法律 15
2.甲方的权利、义务 15
2.1 现场监督 15
★2.2 提供资料及工作条件 15
★2.3 成果确认及验收支付 15
3.乙方的权利、义务 16
3.1 人员配备 16
★3.4 检测成果 16
3.6.3 履约保函 16
★4.违约责任 17
5.支付 18
★5.2 检测项目费用计算方式、金额 18
5.3 支付方式 18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20
6.1 合同变更 20
6.2 合同解除 20
7.争议解决 21
7.2 仲裁或诉讼 21
8.其它 21
8.1 保密 21
8.2 通知与送达 21
8.3 知识产权 22
9.补充条款 22
附录 23

总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检测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合同示范文本《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合同》(SF-2019-0207)。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合同》(SF-2019-0207),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 一、项目业主首要责任制

项目业主或发包方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实施工程建设,及时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质量安全监督等各项建设工程手续,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在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后再开工建设;同时需负责整个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包括对设备厂家、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各施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

  1. 二、《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合同》(SF-2019-0207)的组成

《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合同》(SF-2019-0207)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
《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合同》(SF-2019-0207)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检测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检测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款;
3.在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1. 三、《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合同》(SF-2019-0207)的适用范围

《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合同》(SF-2019-0207)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修缮等项目检测服务的合同订立。其中带★号的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在约定时不应有违背性的意见,其他内容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合同》(SF-2019-0207)的内容,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

  1. 四、其他事项

《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合同》(SF-2019-0207)专用条款中的“支付”条款,在签订合同时优先选择本合同中已列的支付方式,如选择“其它支付方式”,需以合同附件的形式予以说明原因。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单位全称(甲方):

检测单位全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质量检测及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一、工程概况

立项批文编号或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投资金额:     
资金来源:     
建设工期或周期:     
其他:     

  1.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
工作内容:     
服务方式:     
检测标准:     
服务要求:     

  1. 三、服务期限

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自            日起,至            日止。

  1. 四、检测费用及计算方式

检测费用:¥    元(人民币大写:     )。
计算方式:□单价包干; □总价包干;□其它:     
具体计算方式内容及检测费用清单详见专用条款、附件。

  1. 五、合同文件的构成

合同文件的构成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3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1. 六、词语定义

本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1.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本合同订立地点: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 八、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委托单位:(盖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检测单位:(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1 词语定义
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质量检测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1.1.3 “甲方”是指委托单位,即本合同中委托质量检测与其他服务的一方。
1.1.4 “乙方”是指检测单位,即本合同中提供工程质量检测与其他服务的一方。
1.1.5 “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乙方的工作。
1.1.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检测工作的负责人。
1.1.7 “检测费用”是指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的金额。
1.1.8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9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0 “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

1.2 语言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2)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适用于招标工程)或质量检测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专用条款及附件;
(6)通用条款;
(7)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的文件、答疑纪要及总说明等);
(8)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等文件。

2.甲方的权利、义务

2.1 现场监督
甲方有权亲自或派人在工程作业现场实施旁站监督。

★2.2 提供资料和工作条件
2.2.1 甲方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范围内向乙方提供与本合同检测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
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检测业务有关的资料。
2.2.2 甲方应提供监督抽检通知书或见证记录等相关资料,并指派专人填写送检委托单,确保样品的真实性;若样品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2.3 甲方应在检测前向乙方提供检测规范要求的有关工程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真实性负责。必要时提供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批复的检测方案。对检测有特别技术要求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2.2.4 甲方应为乙方完成质量检测提供必要的现场条件,及时为乙方提供并解决检测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包含但不限于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扰民及影响检测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作业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等),并承担其费用。
2.2.5 甲方负责确定检测项目、受检工程部位及数量,按检测方案做好进场检测的现场准备工作。
2.2.6 甲方应及时将检测项目的进度、质量等要求书面通知乙方,以保证乙方正常开展检测工作。

★2.3 成果确认及验收支付
2.3.1 甲方项目负责人应对乙方按要求完成的工作量予以签字确认。
2.3.2 若检测内容或工作量等要求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仍按原要求进行检测,甲方应认可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前所产生的工作量。上述变化导致本项目检测费用减少的,应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否则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检测费用。
2.3.3 甲方应按约定的期限验收检测成果报告,审核结算,支付乙方应得款项。
2.4 其它
2.4.1 甲方应负责与本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乙方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4.2 在检测工作范围内,因甲方原因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检测设备损坏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4.3 甲方应保护乙方的投标书、检测技术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或向与该项目无关的人员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3.乙方的权利、义务

3.1 人员配备
3.1.1 乙方应选派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并跟进检测事宜。
3.1.2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检测工作正常进行。乙方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检测人员,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3.2 资质条件
乙方须具有政府有关部门的资质,并向甲方提供相关资质复印件,以备查。

★3.3 工作要求
3.3.1 乙方应按合同要求,接到检测通知后,及时将检测需做的准备工作提前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准备。
3.3.2 乙方应组织具有相应检测资格的技术人员、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按约定的时间进场,并按合同要求及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甲方的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按期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3.3.3 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初步结果异常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及监理单位,并根据结果异常的程度同时向建设工程监督部门报告。

★3.4 检测成果
乙方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组成,在单项检测完成后,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任务委托书的有关要求出具书面检测成果,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交甲方,并对其检测结果和结论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任。

3.5 工期顺延
在以下情况下,乙方进场日期可顺延:
1.因雷雨、台风、道路阻隔等情况;
2.经由甲方确认的其它外部因素影响或现场不具备检测条件等。
3.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或由于甲方无法提供必要检测工作面以及非乙方原因而使得本工程的检测无法继续进行的,工期可以顺延,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不得向对方索赔。

3.6 其它
3.6.1 在现场工作的乙方人员,应遵守甲方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
3.6.2 在检测工作中,由于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人身伤害、检测设备损坏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6.3 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履约保函的具体内容。应委托人的需求,检测人在合同签订期间向委托人提交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如果检测人日后未能在检测期内按合同约定完成其所检测的工作内容,则委托方可根据责任情况与检测人协商确认违约金,可从履约保函中扣除。
3.6.4 乙方应服从甲方或项目各施工单位的有关现场安全管理。

★4.违约责任

4.1 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错误、不准确,造成工期延误或返工时,除工期顺延外,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返工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4.2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进行工作的,甲方应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乙方检测费用,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否则,乙方有权停发检测报告至费用缴清。
4.3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支付检测费用,应按照拖欠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甲方支付检测费用时间以乙方收到甲方付款的时间为准。
4.4 由于甲方原因,要求乙方紧急进场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转场费用)由甲方承担。
4.5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检测成果报告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任务委托书的有关要求,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负责无偿给予修正、补充和完善。
4.6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检测报告,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7 检测报告信息错误、未按照约定检测依据进行检测或者检测结论判断错误的,乙方应进行更正或免费重新进行检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因甲方原因造成上述错误的除外。
4.8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场检测,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9 安全方面的违约责任
由于乙方的检测工作不及时或测量、检测资料不准确而导致事故发生,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损失。
4.10 分包、转包方面的违约责任
乙方擅自分包或者转包项目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还须赔偿相关损失。
4.11 乙方投入的人员与本合同约定及其投标(或报价)文件、检测实施方案的承诺不符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的,乙方需支付违约金。
4.12 乙方人员对不合格工程出具合格检测报告或结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还须赔偿相关损失。

5.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检测费用均以人民币支付。

★5.2 检测项目费用计算方式、金额
5.2.1 检测费用的计算方式可采用单价包干或总价包干,具体计算方式及结算金额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5.2.2 计算方式为单价包干性质的,具体内容包括人工费、设备使用费、设备进出场费、检测试验费、报告编写费、各项管理费、利润、及所有因工程质量检测应交纳的政府规费、税金等,不论实际费用有无发生,亦不论各项费用有无涨落,结算时均不再调整。
5.2.3 计算方式为总价包干性质的,具体内容包括人工费、设备使用费、设备进出场费、检测试验费、报告编写费、各项管理费、利润、及所有因工程质量检测应交纳的政府规费、税金等,不论实际费用有无发生,亦不论各项费用有无涨落,结算时均不再调整。

5.3 支付方式
检测费用支付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4 支付申请资料
乙方向甲方申请进度款或结算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检测费用请款书;
2.经甲方现场代表或经甲方授权的现场监理代表签字确认的现场工程签证表;
3.经甲方现场代表或经甲方授权的现场监理代表签字的检测工作量汇总表(含报告编号,不提供检测报告);
4.双方约定的其它资料,可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5.5 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通用条款第7条约定办理。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 合同变更
6.1.1 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1.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履行合同新增工程量时,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甲方,增加的工程量甲方应予以确认。新增检测费用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1.3 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国家、地方政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标准、规程和文件发生变化而引起质量检测的服务范围及工程量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调整方法。
6.1.4 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乙方的工作量增减时,检测费用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2 合同解除
6.2.1 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6.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提供的质量检测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甲方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检测费用,经乙方催告后,在 28天内仍未支付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
6.2.3 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已完成部分的检测费用。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自行约定。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
6.2.4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

6.3 合同终止条件
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
1.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甲方与乙方结清并支付检测费用。

7.争议解决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7.2 仲裁或诉讼
协商不成时,双方有权向专用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它

8.1 保密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8.2 通知与送达
8.2.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2.2 甲方和乙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8.2.3 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逾期未答复或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签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

8.3 知识产权
合同涉及的知识产权的归属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另行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2 语言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     

2.甲方的权利、义务

2.1 现场监督
甲方选派 姓名:     、联系电话:     为本项目负责人,负责本合同履行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布置检测任务、指挥联络、现场监督、确认检测工作量、跟进送检等工作。
★2.2 提供资料及工作条件
2.2.6 甲方应至少提前    天将检测项目的进度、质量等要求通知乙方,特殊情况不得少于    天。
★2.3 成果确认及验收支付
2.3.3 甲方应自领取检测报告之日起    天内对检测报告进行验收、审核结算并支付乙方应得款项,若有异议的,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由双方共同认可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相同,由甲方支付复检费用;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相同,则由乙方承担复检费用。

3.乙方的权利、义务

3.1 人员配备
3.1.1 乙方选派姓名:     、联系电话:     为本项目负责人。

★3.4 检测成果
1.按照国家、地方政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标准、规程和文件,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检测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等依据为:     
2.在单项检测完成后,乙方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任务委托书的有关要求出具书面检测报告        份 。
3.6.3 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按下列方式    进行办理:
(1)委托人不需要检测人出具履约保函;
(2)委托人需要检测人出具履约保函的,检测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 天内向委托人提交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开出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不高于10%),即人民币    元的履约保函原件。保函期限以壹年为期限根据工期每年到期后再续开下一年度的保函,可连续出具。
在检测人发出检测报告并经委托人确认后,应予以办理退回履约保函。

★4.违约责任

4.1 乙方返工费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     
4.2 甲方违约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     
4.3 甲方逾期违约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未支付检测费的    %作为逾期违约金。
4.4 乙方额外费用(设备转场费用)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     
4.6 乙方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检测报告,每逾期一天应按相关检测项目检测费用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将本项目另行委托其它检测机构。
4.8 乙方无正当理由违反本合同约定延期进场的,每迟延进场1天,必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检测费用    %的违约金;迟延进场超过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将本项目另行委托其它检测机构。
4.10 安全方面的违约责任
由于乙方的检测工作不及时或测量资料不准确或分析、报告不及时而导致事故发生,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除赔偿甲方损失外,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检测费用    %的违约金。
4.11 分包、转包方面的违约责任
乙方擅自分包或者转包项目的,甲方有权单方部分解除合同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检测费用    %的违约金,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还须赔偿相关损失。
4.12 乙方投入的人员与本合同约定及其投标(或报价)文件、检测实施方案的承诺不符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的,每更换一次项目负责人,甲方有权扣减    %的检测费用作为人员违约金。
4.13 发现乙方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对不合格工程出具合格检测报告或结论,乙方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检测费用    %的违约金,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还须赔偿相关损失。

5.支付

★5.2 检测项目费用计算方式、金额
5.2.1 本合同检测项目费用的计算方式为:
□单价包干; □总价包干;□其它
5.2.2 本项目合同单价:    (项目较多按附件表格填写)
合同预算总价:¥    元(人民币大写:     )。
结算总价=∑(合同单价×实际完成工作量)。
5.2.3 本项目合同包干总价:¥    元(人民币大写:     )。如有合同变更的内容,结算时另按专用条款6.1条计算。
5.2.4 其它:     
5.3 支付方式
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约定本项目的检测费用的采用以下    进行支付。
方式一:
合同签订生效后,在甲方领取全部检测报告时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检测费用。
方式二:
按月结算,每月10号之前结清上月发生费用。
方式三:
1.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在30天内向乙方支付检测费用暂定总额的    (不低于15%)作为预付款。
2.乙方在完成检测报告后,向甲方送达或邮寄检测费用请款书,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支付相关检测费用后领取检测报告。
方式四:
1.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在30天内向乙方支付检测费用暂定总额的    (不低于15%)作为预付款。
2.进度款:检测费用原则上每季度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可支付累计完成工程量的    (不低于80%)。
3.乙方在完成检测报告后,向甲方送达或邮寄检测费用请款书,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支付剩余检测费用后领取检测报告。
方式五:
1.每季度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可支付累计完成工程量    (不低于80%)。
2.乙方在完成检测报告后,向甲方送达或邮寄检测费用请款书,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支付剩余检测费用后领取检测报告。
方式六:
其它支付方式: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 合同变更
6.1.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新增工程量时,新增工程量的检测费用按下列方法确定:
工程量的确定方法:     
价格的确定方法采用以下    
方式一:单价包干     
方式二:总价包干     
方式三:其它     
6.1.3 因国家、地方政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标准、规程和文件等发生变化引起质量检测服务范围及工程量变化时的调整方法:     
6.1.4 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乙方的工作量增减时,检测费用的调整方法:     
6.2 合同解除
6.2.2 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     
6.2.4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     

7.争议解决

7.2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种方式:
(1)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它

8.1 保密
甲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乙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8.2 通知与送达
8.2.1 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 天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2.2 甲方指定的送达接收人:     ,送达地点:     ,电子
邮箱:     
8.2.3 乙方指定的送达接收人:     ,送达地点:     ,电子
邮箱:     

8.3 知识产权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图纸、甲方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甲方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     
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     

9.补充条款

     

附录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清单

序号

检测项目

单位

数量

综合单价

合价(元)

 

 

 

 

 

 

 

 

 

 

 

 

 

 

 

 

 

 

 

 

 

 

 

 

 

 

 

 

 

 

 

 

 

 

 

 

合同总价(选项合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注:1.本工程质量检测项目费用计算方式为:     
2.采用单价包干的,需填写所有表格内容,采用总价包干的,只需列明检测项目及数量。
3.本表不够可另加表格。

发布机关:
广州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发布年份:
2019年
发布编号:
SF-2019-0207
风险提示
对于“可能是格式条款”的合同文件,应尽量避免成为格式条款
快递单、运输单、保险单等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各类合同,很难不作为格式合同;各类企业拟定的、重复使用的,面向其他单位进行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模板也可能成为“格式条款”。审查注意事项为: 1.应注意找出重点条款,例如: (1)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增加费用的。 (2)要求对方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或不得要求退款的,或退款要扣除相当一部分费用的。 (3)说明我方不承担责任,或限制我方承担责任的。 2.对重点条款采取下列作法进行说明、特别提示: (1)字体加大加粗、特殊颜色等,以与一般条款相区别。 (2)对方签约处专门增加签约提示条款。(签约提示条款本身也是格式条款,也应加大加粗提示)。
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该日期前发布的示范文本,很多使用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表述,需要适当修订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但该问题不影响权利义务。
注意考虑合同中约定价格究竟包括哪些价格和费用,并最好以专门条款明确
实务中,常需要考虑的是: (1)实物类买卖,要考虑是否包括: 运输费用 保险费用 装卸费用 保管费用(可能约定超过一定保管时间需要另行支付保管费用) 报关费用 (2)服务类,要考虑是否包括: 人工成本(一般应该包括) 设备设施物资成本(一般情况下会包括) 差旅费(可以约定包括在内,即由服务方自行承担;也有的会约定包括具体范围或标准内的差旅费,超出范围或标准的则需要另外报销) 文印制作费用(工作文档可能限定一定份数,超出则需要另外支付制作费用) 从付款方角度,一般会在合同中另外加上一个条款,含义类似于“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以外,就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价款、报酬或报销。”即所谓的“总括价款”或“全部价款”条款。
应注意一般违约救济措施的设置
例如,针对主要的违约情形: 1.首先考虑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计算标准。 如为逾期付款,则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为逾期交货或逾期履行,则为逾期履行违约金。 如为积极违约行为,则往往是固定违约金(损失较为固定时)或按一定方式计算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损失不确定时)。 2.其次考虑是否约定解除条件及解除下的违约金。 一般为: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或违约达到一定程度,则我方有权立即解除。 除了约定解除下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之外,还需要同步考虑解除合同时的善后处理(退款退货、撤场退出等),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相应约定。
应注意签名盖章手续的处理
1.审查公司签名盖章手续时,一般而言,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盖章即可生效,但为求稳妥,也可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 2.审查个人签名盖章手续时,应注意: 应要求个人签名,为强化效果还可同时要求按指印。 在实务中,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可能是以个人名义签约,也可能是代表单位签约。 同个人签署合同应强化签名手续审核,强化提示:个人签署合同时签名不真实、个人主张自己没有了解合同内容且公司没有提示等情形都会增多,因此与个人签署合同时最好能当面签署。 3.其他注意事项: 为避免中间页码替换,可要求加盖骑缝章。 签名盖章的位置应该在合同指定的签名盖章位置,不能偏离很远。 签名盖章的位置与前面的合同正文距离不应太远(不应留出过多空行),以防对方或第三方恶意添加内容。 如果有手写部分,应要求对方(或双方)在手写处专门进行签署。 如果发现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是“签名、盖章后生效”或“签名并盖章/签名加盖章后生效”,则必须要求对方同时签名并盖章,或者修改签署条款。 如果对方使用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非正式公章盖章,应要求重新盖章。 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有联系人或代表在签约现场,建议由该自然人亦一并在合同上签名,无论该人有无授权。 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与签名盖章主体不一致时,要综合考虑签名盖章主体与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合同实际履行主体等情况来判断合同主体。一般情况下,应以签名盖章的主体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