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库使用说明

合同示范文本库收集了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供社会公众查阅下载。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应充分理解合同中条款的内容,并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条款进行解释。

对于当事人利用、冒用合同示范文本,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违法行为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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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2021——0136

合同编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预拌砂浆采购合同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

北京市建设工程预拌砂浆采购合同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设工程预拌砂浆(以下简称为砂浆)采购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使用砂浆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建设单位:      

4.施工单位:      

第二条 砂浆的基本情况

2.1 砂浆及其数量、价格

序号

砂浆名称

规格型号

执行标准

数量(吨)

不含税单价(元/吨)

含税单价

(元/吨)

不含税总价(元)

总税额(元)

含税总价

(元)

合计

含税总价款大写:     小写:    

备注:本合同数量为暂估数量,双方按乙方实际供货量对账结算支付货款。

2.2 特别约定

2.2.1 砂浆所列价款:甲方签收确认砂浆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材料费  □运费  □装卸费  □出库费  □运输保险费  □企业管理费  □利润  □税金  □其他:     

2.2.2 本合同签订后如约定价款需调整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格式见附件)并据此执行。

2.2.3 本合同签订后如甲方需调整砂浆品种或采购量,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格式见附件);未签订补充协议的,以甲方实际签收确认的砂浆品种、数量、单价为准,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执行。

2.2.4 甲方需使用散装移动筒仓的,甲乙双方需签订移动筒仓使用补充协议(格式见附件)。

第三条 质量及环保条款

3.1 乙方应当出具砂浆的合格证书和出厂检测报告,出示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口砂浆还应当提供报关单等进口凭证。乙方未能提供上述资料的,甲方有权拒收。

3.2 乙方提供的砂浆的各项性能指标需符合标准中的质量要求。上述执行标准如有变动的,以乙方供货时现行的最新标准为准。若甲方对砂浆有特殊要求或乙方就砂浆向甲方做出特殊承诺的,双方按甲方要求或乙方承诺中确定的更高标准执行。

3.3 甲方应当在砂浆交接时对其品种、商标、规格型号、数量、外观包装当场进行查验核实,并将验收情况在发货单上记录签字。对砂浆的前述事项有异议的,甲方有权当场拒收并应说明理由。甲方收货后应及时检验砂浆质量,如对砂浆质量有异议,应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经双方核实确属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退货。

3.4 甲方有权要求从砂浆中封存样品并对每批砂浆进行质量复检。检测费由甲方承担,但经检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检测费由乙方承担。砂浆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退货。

3.5 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或已对砂浆实际使用的,视为对砂浆认可,乙方不再承担相关责任。

3.6 若砂浆的质量、环保性能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7 乙方承担所供砂浆从进场到使用全过程的质量责任,但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责任除外。

3.8 乙方承担因在施工现场向散装干混砂浆移动筒仓打灰造成的环保责任(包括行政处罚)。

3.9 甲方承担砂浆使用过程中的环保责任。

第四条 对账、发票及付款

4.1 对账周期:双方约定每    天为一个对账周期。

4.2 对账方式

每个对账周期结束后双方应对上一对账周期中乙方货款进行对账并签署对账单,对账单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对账单由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发货单及对账单是双方结算付款的凭证。停止供货后    日内进行总结算,总结算单须由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4.3 付款

4.3.1本合同货款支付方式为:□电汇转账 □支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 □其他:     

4.3.2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供应完毕且验收合格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

(2)分期付款: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暂估合同价款的    %作为预付款,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供应完毕且验收合格后    日内,甲方按照实际采购量向乙方支付剩余货款。

(3)按月度付款:甲方每月    日前支付上一月供货货款的    %,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供应完毕且验收合格后    日内,甲方支付剩余全部货款。

(4)按对账周期付款:甲方于每个对账周期结束后的次日支付上一对账周期供货货款的    %,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供应完毕且验收合格后    日内,甲方支付剩余全部货款。

(5)按供货量付款:乙方的每批货物送达且验收合格到后    日内,甲方支付该批货物价款的    %,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供应完毕且验收合格后    日内,甲方支付剩余货款。

(6)其他方式:

4.3.3 甲方无正当理由超过约定的供货期限    日仍未通知乙方供货(包括交付剩余货物的),甲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日内按实际签收的货物总量办理结算并支付货款。

4.4 发票条款

4.4.1 乙方向甲方提供发票票种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国税通用普通机打发票;乙方提供的发票税率为    %。

4.4.2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甲方开具发票。如遇国家税收法律政策变化影响税率及开具发票行为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4.3 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保证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发票,并保证开具给甲方的发票没有作废或没有被红字冲销,如因发票不合法导致的补交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相关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4.4.4 本合同各方确认收款和纳税信息如下,因提供本方信息错误,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甲方开票信息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

账号

乙方开票信息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

账号

第五条 交(提)货方式、时间和地点

5.1 交(提)货方式:     

5.2 交(提)货时间:     

5.3 砂浆交接地点:     

5.4 甲方授权指定的砂浆签收人: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签字笔迹

5.5 甲方授权指定的对账结算人: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签字笔迹

5.6 乙方授权指定的对账结算人: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签字笔迹

5.7 指定砂浆签收人、对账结算人变更约定:

为防止日后对账结算纠纷,若甲方指定的砂浆签收人、对账结算人出现变更,则甲方应当在变更当日向乙方提供变更后的砂浆签收人、对账结算人授权书,以及变更后的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签字笔记等相关信息,甲方未及时出具变更后的授权书、提供有效信息的,以变更前签字人为准。

5.8 计量方式为过磅计量。若甲方收货时过磅数量与乙方出库磅差小于或等于3‰,即在合理损耗范围内,则交付数量以甲方过磅数量为准;若甲方收货时过磅数量与乙方出库磅差大于3‰,则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则应以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方过磅数量为准。

5.9 其他约定:     

第六条 双方其他义务

6.1 甲方义务

6.1.1 甲方应当提前    日就送货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收货人等情况与乙方进行确认,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6.1.2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货款对账并支付货款。

6.1.3 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提示的方法,对砂浆妥善保管、搬运、使用。因甲方原因导致货物损毁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6.1.4 甲方应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安排专人负责现场调度指挥,并应提供充分的安全作业环境和通行条件,保证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出现场的安全,安排必要的冲洗设备和场地,确保车辆驶出现场能够达到环保要求。

6.2 乙方义务

6.2.1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供货。

6.2.2 乙方应当对砂浆的保管及使用方法进行技术交底。

6.2.3 乙方应当明确告知配套使用产品的保质期限或有效期限。

6.2.4 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入现场后,应服从甲方指定人员合理的统一调度指挥,积极配合甲方,提供优质服务。

6.2.5 乙方进入甲方场区遵守其安全有关规定,确保人员健康及财产安全,如乙方人员或设备在甲方厂区内因自身原因造成意外事故或人身财产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6 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因不符合当地政府对于污染防治及车辆运输的相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甲方违约责任

7.1.1 甲方逾期付款的,应当每日按逾期付款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有权暂停供货;逾期付款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除了应按照前述约定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当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合同解除赔偿金。

7.1.2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砂浆交接地点或收货人错误的,甲方应当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交货期限相应顺延。

7.1.3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1.4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提)货的,乙方不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7.2 乙方违约责任

7.2.1 乙方逾期交货的,应当每日按逾期交货价款的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了应按照前述约定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外,还应当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合同解除赔偿金。

7.2.2 乙方交货后被甲方依合同约定拒收或退货的,乙方应当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7.2.3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8.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8.2 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请求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自解除事由发生之日起    日内通知对方,否则解除权消灭。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地震、台风、暴雨、火灾、战争、新冠疫情,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9.2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    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以及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该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或对本合同进行变更。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10.1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文件、资料,均按下列地址送达:

甲方:收件人     收件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收件人     收件地址     联系电话     

一方变更地址或联系人的,应当在变更后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以原地址或联系人为准。

10.2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寄件人应当在邮寄详情单上注明文件名称及简要内容。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2.1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12.3 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出示各自的营业执照副本,并将复印件交付对方备案。如果合同签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2.4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仅为签订信息)

甲方(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务登记证号:

乙方(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务登记证号:

签订时间:

附件

合同编号:     

附件编号:    

北京市建筑工程预拌砂浆采购合同补充协议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北京市建筑工程预拌砂浆采购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如下:

本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涉及的事宜仍按原合同的约定执行。

买方(甲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卖方(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发布机关:
北京市住房建设局
发布年份:
2021年
发布编号:
BF——2021——0136
发布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预拌砂浆采购使用行为,加强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预拌砂浆采购合同》示范文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并引导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二、本示范文本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推行使用,2009年版的《北京市建设工程预拌砂浆采购合同》 (BF——2009——0136)不再推行使用。 当事人可登录首都之窗(www.beijing.gov.cn)、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http://zjw.beijing.gov.cn/)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http://scjgj.beijing.gov.cn/)查阅、下载。 三、本示范文本推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局反馈。 特此通知。
风险提示
应注意公司等机构作为合同主体的处理
1.合同主体条款,最重要的是保证主体名称准确,能与真实的权利义务主体对应起来。 2.公司等机构作为合同主体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建议列明:准确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法定代表人”可列可不列。 但如果由对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时,首部列明对方法定代表人更好,更能证明对方签署人员的身份。 (3)合同主体处经常会列上联系人信息,但是不可轻易列为“授权代表”或“代理人”。一旦列明该人员,则该人员即成为我方委托代理人,有可能给我方带来风险。即使确实有必要设置代理人,也不建议以这种方式授权,而应以专门的授权书或授权条款的方式(明确列明权限、范围及时间等,包括对权限的限制等)。
注意考虑合同中约定价格究竟包括哪些价格和费用,并最好以专门条款明确
实务中,常需要考虑的是: (1)实物类买卖,要考虑是否包括: 运输费用 保险费用 装卸费用 保管费用(可能约定超过一定保管时间需要另行支付保管费用) 报关费用 (2)服务类,要考虑是否包括: 人工成本(一般应该包括) 设备设施物资成本(一般情况下会包括) 差旅费(可以约定包括在内,即由服务方自行承担;也有的会约定包括具体范围或标准内的差旅费,超出范围或标准的则需要另外报销) 文印制作费用(工作文档可能限定一定份数,超出则需要另外支付制作费用) 从付款方角度,一般会在合同中另外加上一个条款,含义类似于“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以外,就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价款、报酬或报销。”即所谓的“总括价款”或“全部价款”条款。
应注意一般违约救济措施的设置
例如,针对主要的违约情形: 1.首先考虑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计算标准。 如为逾期付款,则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为逾期交货或逾期履行,则为逾期履行违约金。 如为积极违约行为,则往往是固定违约金(损失较为固定时)或按一定方式计算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损失不确定时)。 2.其次考虑是否约定解除条件及解除下的违约金。 一般为: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或违约达到一定程度,则我方有权立即解除。 除了约定解除下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之外,还需要同步考虑解除合同时的善后处理(退款退货、撤场退出等),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相应约定。
应注意签名盖章手续的处理
1.审查公司签名盖章手续时,一般而言,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盖章即可生效,但为求稳妥,也可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 2.审查个人签名盖章手续时,应注意: 应要求个人签名,为强化效果还可同时要求按指印。 在实务中,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可能是以个人名义签约,也可能是代表单位签约。 同个人签署合同应强化签名手续审核,强化提示:个人签署合同时签名不真实、个人主张自己没有了解合同内容且公司没有提示等情形都会增多,因此与个人签署合同时最好能当面签署。 3.其他注意事项: 为避免中间页码替换,可要求加盖骑缝章。 签名盖章的位置应该在合同指定的签名盖章位置,不能偏离很远。 签名盖章的位置与前面的合同正文距离不应太远(不应留出过多空行),以防对方或第三方恶意添加内容。 如果有手写部分,应要求对方(或双方)在手写处专门进行签署。 如果发现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是“签名、盖章后生效”或“签名并盖章/签名加盖章后生效”,则必须要求对方同时签名并盖章,或者修改签署条款。 如果对方使用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非正式公章盖章,应要求重新盖章。 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有联系人或代表在签约现场,建议由该自然人亦一并在合同上签名,无论该人有无授权。 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与签名盖章主体不一致时,要综合考虑签名盖章主体与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合同实际履行主体等情况来判断合同主体。一般情况下,应以签名盖章的主体为准。
注意如下可优先选择仲裁的情形
1.涉及保密的、不想公开披露的合同、交易。 2.因合同内容涉嫌违法而可能导致无效的合同。 3.有的经营者针对大批量的交易合同(特别是小额、消费类)会设置仲裁条款。 4.部分劳务类合同中,为了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同时也给劳务人员索赔制造一些障碍,也有可能约定仲裁。这种出发点也是不值得提倡的。 5.如果对方当事人的主要资产在境外,可以优先考虑约定仲裁。 6.专属管辖地点对我方不利时,可选择仲裁。 7.对方当事人有较大破产可能的案件,不愿意被破产法院集中管辖的,应考虑选择约定仲裁。 8.在对方当事人人数较多的情形下,利用仲裁条款进行规则限定可以避免因纠纷所涉人数众多而造成的舆论压力。
注意如下优先选择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涉及第三方主体的,优先选择诉讼。 2.在与合同相对方实力相差悬殊时优先选择法院管辖。 3.如果将来发生的纠纷中财产保全可能比较重要,则建议选择约定法院管辖。
如果合同存在附件,附件合同中约定管辖必须特别谨慎
1、主合同与从合同约定不同的法院管辖——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2、主合同、从合同对仲裁有不一致的约定时,不能以主合同为准,只能分别处理。 3、如果附件、配套合同的签署主体与主合同存在不一致,应考虑约定“与本合同有关争议的管辖,以××合同(指主交易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