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库使用说明

合同示范文本库收集了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供社会公众查阅下载。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应充分理解合同中条款的内容,并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条款进行解释。

对于当事人利用、冒用合同示范文本,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违法行为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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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产品订单合同

(示范文本)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制定

说明

一、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农产品订购行为。

二、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三、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相互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校验有关身份证明。

四、本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内容为并列的选择内容,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不予选择的则不再适用。

五、本合同文本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后准确填写或对合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六、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山西省农产品订单合同

买受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出卖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为适应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发展“订单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订单标的(品种、等级、质量)

序号

产品名称

品种

等级

质量要求

1

 

 

 

 

2

 

 

 

 

3

 

 

 

 

4

 

 

 

 

5

 

 

 

 

第二条 标的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1、出卖人在        月以前(或        旬内),向买受人交售农产品共计    公斤。

2、所售产品最低价格(保护价)    元/公斤,市场行情上涨时,由收购单位按市场价格进行收购。

3、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以书面方式提前    日通知对方,并取得相对方同意。

第三条 产品包装

本合同项下产品的包装方式,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包装应符合行业标准/惯例且足以保全本合同项下产品。包装费用由     承担。

第四条 交货方式

1、产品交货地点:      

2、双方一致同意按照如下第    种方式进行交货:

(1)由出卖人将产品运达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共同在交货地点验货。

(2)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上门收购,并在收购处进行验收。

第五条 验收标准、方式

1、产品验收标准:严格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

2、产品运至本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按以下    方式进行验收。

(1)数量及外观验收。出卖人所供产品运抵交货地点后,由买受人、出卖人代表共同对产品数量及外观进行验收。

(2)抽样验收。由买受人、出卖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质量要求对产品进行抽样验收。

第六条 产品装卸、运输

1、产品装卸、运输:如买卖双方选择的交货方式为出卖人交付至交货地点的,则产品的装卸、运输由出卖人负责;如买卖双方选择买受人上门收购的,则产品的装卸、运输由买受人负责。

2、装卸、运输方应本着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进行装卸、运输。如出现产品装卸、运输中的毁损灭失或其他后果的,由装卸、运输方负责,因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装卸、运输方承担。

3、产品装卸、运输费用承担:产品装卸、运输的费用由装卸、运输方承担。

第七条 价款及支付

1、产品价款结算:以经验收合格的产品数量×收购价格进行结算。

2、产品价款支付:

买卖双方按合同约定完成产品验收、交付买受人同时,买受人按交货产品价款结算总额向出卖人支付货款。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买受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履行中退货的,应按照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损失的,买受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买受人无故拒收或未按合同约定收购农产品的,应向出卖人偿付被拒收或少收货物总值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损失的,买受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出卖人无正当理由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按少交数量价值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4、如出卖人交售的农产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买受人有权拒收,且出卖人应按照该批农产品正常市场价值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双方通报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后,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如果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2、如农产品因受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期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提前或推迟,如协商不成的,可按照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如期履行合同,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执行议定价格时,如遇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其调价幅度高于或者低于议定价格的15%,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可以要求变更合同,也可以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

2、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3、合同期满,买卖双方可根据对下一年农产品供应的预测,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相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签字捺印)后生效,一式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买受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出卖人:(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发布机关: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年份:
2019年
风险提示
对于“可能是格式条款”的合同文件,应尽量避免成为格式条款
快递单、运输单、保险单等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各类合同,很难不作为格式合同;各类企业拟定的、重复使用的,面向其他单位进行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模板也可能成为“格式条款”。审查注意事项为: 1.应注意找出重点条款,例如: (1)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增加费用的。 (2)要求对方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或不得要求退款的,或退款要扣除相当一部分费用的。 (3)说明我方不承担责任,或限制我方承担责任的。 2.对重点条款采取下列作法进行说明、特别提示: (1)字体加大加粗、特殊颜色等,以与一般条款相区别。 (2)对方签约处专门增加签约提示条款。(签约提示条款本身也是格式条款,也应加大加粗提示)。
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该日期前发布的示范文本,很多使用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表述,需要适当修订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但该问题不影响权利义务。
应注意一般违约救济措施的设置
例如,针对主要的违约情形: 1.首先考虑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计算标准。 如为逾期付款,则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为逾期交货或逾期履行,则为逾期履行违约金。 如为积极违约行为,则往往是固定违约金(损失较为固定时)或按一定方式计算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损失不确定时)。 2.其次考虑是否约定解除条件及解除下的违约金。 一般为: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或违约达到一定程度,则我方有权立即解除。 除了约定解除下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之外,还需要同步考虑解除合同时的善后处理(退款退货、撤场退出等),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相应约定。
应注意签名盖章手续的处理
1.审查公司签名盖章手续时,一般而言,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盖章即可生效,但为求稳妥,也可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 2.审查个人签名盖章手续时,应注意: 应要求个人签名,为强化效果还可同时要求按指印。 在实务中,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可能是以个人名义签约,也可能是代表单位签约。 同个人签署合同应强化签名手续审核,强化提示:个人签署合同时签名不真实、个人主张自己没有了解合同内容且公司没有提示等情形都会增多,因此与个人签署合同时最好能当面签署。 3.其他注意事项: 为避免中间页码替换,可要求加盖骑缝章。 签名盖章的位置应该在合同指定的签名盖章位置,不能偏离很远。 签名盖章的位置与前面的合同正文距离不应太远(不应留出过多空行),以防对方或第三方恶意添加内容。 如果有手写部分,应要求对方(或双方)在手写处专门进行签署。 如果发现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是“签名、盖章后生效”或“签名并盖章/签名加盖章后生效”,则必须要求对方同时签名并盖章,或者修改签署条款。 如果对方使用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非正式公章盖章,应要求重新盖章。 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有联系人或代表在签约现场,建议由该自然人亦一并在合同上签名,无论该人有无授权。 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与签名盖章主体不一致时,要综合考虑签名盖章主体与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合同实际履行主体等情况来判断合同主体。一般情况下,应以签名盖章的主体为准。
注意如下可优先选择仲裁的情形
1.涉及保密的、不想公开披露的合同、交易。 2.因合同内容涉嫌违法而可能导致无效的合同。 3.有的经营者针对大批量的交易合同(特别是小额、消费类)会设置仲裁条款。 4.部分劳务类合同中,为了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同时也给劳务人员索赔制造一些障碍,也有可能约定仲裁。这种出发点也是不值得提倡的。 5.如果对方当事人的主要资产在境外,可以优先考虑约定仲裁。 6.专属管辖地点对我方不利时,可选择仲裁。 7.对方当事人有较大破产可能的案件,不愿意被破产法院集中管辖的,应考虑选择约定仲裁。 8.在对方当事人人数较多的情形下,利用仲裁条款进行规则限定可以避免因纠纷所涉人数众多而造成的舆论压力。
注意如下优先选择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涉及第三方主体的,优先选择诉讼。 2.在与合同相对方实力相差悬殊时优先选择法院管辖。 3.如果将来发生的纠纷中财产保全可能比较重要,则建议选择约定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