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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应充分理解合同中条款的内容,并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条款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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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F-2009-0301

辽宁省汽车维修合同

(示范文本)

辽宁省交通厅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二〇〇九年六月发布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交通厅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依法制定,供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使用,签订前请仔细阅读。

二、本合同适用于汽车维修业务。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应当签订合同;倡导其它维修作业签订合同,托修方提出签订合同的,应当签订。

三、签订合同时,托修方应当查看承修方的营业执照、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及其经营范围。

四、汽车维修系汽车修理和汽车维护的泛称。汽车修理分为整车修理(俗称“大修”)、总成修理、小修和专项修理;汽车维护(俗称“汽车保养”)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厂及其指定配套厂以其商标生产销售的配件;副厂配件是指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但非汽车生产厂及指定配套厂生产,而以本企业商标或名义生产销售的配件;修复配件是指非原车修复的配件。

五、托修方要求改变汽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承修方出示相关手续的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六、对本合同示范文本中带“□”的选项,凡承、托修双方约定同意的,在“□”内打“√”。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09年10月1日起使用。合同文本条款由辽宁省交通厅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辽宁省汽车维修合同

合同编号:     

托修方(甲方):

承修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维修车辆基本信息

车牌号码    ,其它具体信息见《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

第二条 维修前检验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提出的车辆故障和维修要求,结合必要的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见附件一、二、三),由甲方签字确认。

第三条 维修项目

维修项目

 

附加作业项目

 

第四条 维修配件材料

配件提供方式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混合□

配件类别

原厂配件□  副厂配件□  修复配件□  其他□

具体配件提供方式、配件类别数量需填写材料清单,详细说明。

第五条 维修预算费用

维修类别:整车修理□  总成修理□  二级维护□  其他□

序号

维修项目名称

工时定额(小时)

工时费(元)

材料费(元)

合计(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总计

         (项)

 

 

 

 

承修方可预收    %的维修预算费用,具体费用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约定,费用数额以结算清单为准。

第六条 车辆交接

甲方将待修车辆交给乙方时,应当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乙方应当将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并负责竣工交车前的保管。

第七条 车辆维修

乙方应当安排具有相应维修能力的从业人员,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及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资料的要求进行维修作业,严格执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确保维修质量。

第八条 竣工验收

(一)竣工交付日期为            日,交付地点为     

(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乙方应当安排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辽宁省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九条 费用结算

(一)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当按照公示并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并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辽宁省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

(二)付款方式:现金 □  转账 □  其他     □。

(三)付款期限:至            日止。。

第十条 质量保证

(一)质量保证期按照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2.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    公里或    日”执行。

(二)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第十一条 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查看乙方的营业执照、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及其经营范围,不得将车辆所需维修业务交给不具备相应维修资格的修理企业进行维修,否则后果自负。

2.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修理车辆。送修车辆为事故车时,应当向乙方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调解协议等有效证明。甲方要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须向乙方出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的相关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

3.甲方自备配件的,因自备配件造成的维修质量问题及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4.对乙方未签发《辽宁省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或未出具正规结算票据和《辽宁省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或接车。

5.对经检验合格的车辆,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结清维修费用并接车。逾期支付维修费用或无故延期接车的,按违约责任处理。

6.甲方迟延接车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车辆损毁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7.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甲方应当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将营业执照、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便于甲方查看。

2.乙方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和项目承揽维修业务,超出经营类别和项目作业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乙方不得擅自改装车辆,不得承修已报废的车辆,不得利用配件拼装车辆。对甲方要求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查看甲方提供的相关合法手续。

4.乙方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车辆,所提供给用户选择使用的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应当分别标识,明码标价,因其造成维修质量问题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和规范的,可参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6.乙方对车辆进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由质量检验员签发《辽宁省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的车辆,不得交付使用。

7.乙方向甲方交付修竣车辆时,应当将换下的配件、总成交给甲方自行处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乙方在修理过程中,除为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动用在修车辆。违反上述约定的,照价赔偿油料等直接损失,造成车辆损坏的,负责修理并赔偿损失。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乙方应当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

9.乙方应当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公示承诺的保证期不得低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车辆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做好车辆返修记录,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负责联系其他维修企业,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10.乙方进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的,应当建立维修档案,并保存两年。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对承修的车辆及附件、设备等,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乙方负责无偿返修,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三)乙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应当按每逾期一天    元或维修费用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下同),但若甲方自备配件迟延提供的除外。

(四)甲方不按时接车的,应当按每逾期一天    元向乙方支付保管费用。

(五)甲方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乙方对车辆有留置权,并可按每逾期一天    元或维修费用的    %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六)维修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甲方因故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向乙方支付前期发生的费用。

乙方在承修过程中,确需增加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甲方不承担因此增加的维修费用;确需延长维修期限时,应当及时向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七)乙方使用“三无”零配件和燃润料维修车辆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及时交回甲方车辆和已支付的款项,因此造成车辆损坏的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维修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处理;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一)因不可抗力难于履行合同时,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相应责任。

(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     

2.     

第十五条 附则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执行,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或签字):

住所: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住所:

通讯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年    月    日

 

附件:1.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小型车)

2.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大中型客车)

3.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大中型货车)

附件一: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小型车)

合同编号:     

车牌号码

车辆类型

品牌型号

车辆识别代号

发动机号

车身颜色

进厂行驶公里数

进厂时间

 

 

 

 

 

 

 

 

用户陈述:

 

 

 

(故障发生状况、行驶速度、发动机状态、发生频度、发生时间、部位、天气、路面状况、声音等描述)

 

 

 

 

 

 

 

(请在有缺陷部件作标识)

(一)车身和油漆检查

(二)外部检查

(三)功能确认

部位

问题

更换雨刮:  是□  否□

工作正常√     不正常×

 

 

添加清洁液:是□  否□

音响系统

 

 

 

换刹车液:  是□  否□

点烟器

 

 

 

添加机油:  是□  否□

门窗、中央门锁

 

 

 

添加冷却液:是□  否□

后(内)视镜

 

 

 

皮带:

天窗

 

 

 

其它:

四门玻璃升降器

 

(四)升高检查

(五)内部检查

(六)随车附属物检查

(七)燃油表显示

轮胎:磨损 □ 损坏□

仪表盘照明和信号:

随车工具:有□  无□

 

大灯及大灯罩:

内部照明

 

备用胎:有□  无□

尾灯及尾灯罩:

转向及转向间隙

 

轮罩:有□  无□

减震器:密封  状态

手制动

 

车载天线:有□  无□

变速箱密封性:

脚踏板及噪音

 

车载电话:有□  无□

油箱及油路管:

其它:

 

 

 

 

 

车轮防盗螺丝扳手有□无□

排气密封性:

车辆主副钥匙:   把

后轴密封性:

保养手册:有□  无□

其它:

其它:

(八)旧件交还用户:是□  否□

(九)清洗车辆:    是□  否□

建议维修项目:

 

 

 

 

 

 

检验确定结果及主要故障零部件:

 

 

 

甲方在将车辆交给乙方检查前,已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

甲方声明不同意的乙方提出建议的维修项目     ,由此造成的问题责任自负。特此声明。 

检查日期:

检查人:(签字)

甲方确认签字:

附件二: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大中型客车)

合同编号:     

车牌号码

车辆类型

品牌型号

车辆识别代号

发动机号

车身颜色

进厂行驶公里数

进厂时间

 

 

 

 

 

 

 

 

用户陈述:

 

 

 

(故障发生状况或在行驶跑偏、行驶摆震、转向回正及沉重、离合器、变速器、传动轴、主减速器及差速器等状况)

 

 

(二)外部检查

(三)升高初检

更换雨刮:  是□  否□

轮胎:磨损 □   损坏□

添加清洁液:是□  否□

大灯及大灯罩:

 

刹车液:    是□  否□

尾灯及尾灯罩:

 

添加机油:  是□  否□

钢板悬挂及骑马攀:

冷却液:    是□  否□

变速箱密封性:

 

皮带:

油箱及油路管:

 

其它:

 

 

 

 

排气密封性:

 

(请在有缺陷部件作标识)

后轴密封性:

 

(一)车身和油漆检查

润滑脂杯:

 

1.

 

3.

 

其它:

2.

 

4.

 

(四)排放净化性能检测

(六)柴油车工作性能检测

(八)随车附属物检查

(九)燃油表显示:

CO

HC

供油提前角

 

随车工具:有□  无□

 

NO

烟度值Rb

供油间隔角

 

备用胎:有□  无□

(五)电控燃油系统检查

喷油泵供油压力

轮罩:有□  无□

基本怠速

 

(七)安全性能检测

车载天线:有□  无□

基本点火正时

 

制动力

 

车载电话:有□  无□

系统工作参数

 

制动力平衡

 

车轮防盗螺丝扳手有□无□

系统备部件

 

制动协调时间

 

车辆主副钥匙:   把

线路连接线及配线

 

 

 

前照灯发光强度  

左  右

保养手册:有□  无□

各导线及真空软管

 

 

 

光轴照射位置

左  右

其它:

(十)旧件交还用户:是□  否□

(十一)清洗车辆:    是□  否□

建议维修项目:

 

 

 

检测确定结果及主要故障零部件:

 

 

甲方在将车辆交给乙方检查前,已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

甲方声明不同意的乙方提出建议的维修项目        ,由此造成的问题责任自负。特此声明。

检查日期:

检查人:(签字)

甲方确认签字:

附件三: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大中型货车)

    合同编号:     

车牌号码

车辆类型

品牌型号

车辆识别代号

发动机号

车身颜色

进厂行驶公里数

进厂时间

 

 

 

 

 

 

 

 

用户陈述:

 

 

 

(故障发生状况或在行驶跑偏、行驶摆震、转向回正及沉重、离合器、变速器、传动轴、主减速器及差速器状况)

 

 

(二)外部检查

(三)外观升高初检

更换雨刮:  是□  否□

轮胎:  磨损 □  损坏□

添加清洁液:是□  否□

大灯及大灯罩:

 

換刹车液:  是□  否□

尾灯及尾灯罩:

 

添加机油:  是□  否□

钢板悬挂及骑马攀:

冷却液:   是□  否□

变速箱密封性:

 

皮带:

油箱及油路管:

 

其它:

 

 

排气密封性:

 

(请在有缺陷部件作标识)

后轴密封性:

 

(一)车身和油漆检查

润滑脂杯:

 

1.

 

3.

 

 

2.

 

4.

 

(四)排放净化性能检测

(六)柴油车工作性能检测

(八)随车附属物检查

(九)燃油表显示:

CO

HC

供油提前角

 

随车工具:有□  无□

 

NO

烟度值Rb

供油间隔角

 

备用胎:有□  无□

(五)电控燃油系统检查

喷油泵供油压力

轮罩:有□  无□

基本怠速

 

(七)安全性能检测

车载天线:有□  无□

基本点火正时

制动力

 

车载电话:有□  无□

系统工作参数

制动力平衡

 

车轮防盗螺丝扳手有□无□

系统备部件

 

制动协调时间

 

车辆主副钥匙:   把

线路连接线及配线

前照灯发光强度:左  右

保养手册:有□  无□

各导线及真空软管

光轴照射位置:  左  右

其它:

(十)旧件交还用户:  是□ 否□

(十一)清洗车辆:    是□  否□

建议维修:

 

 

 

检测确定结果及主要故障零部件:

 

 

甲方在将车辆交给乙方检查前,已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

甲方声明不同意的乙方提出建议的维修项目     ,由此造成的问题责任自负。特此声明。  

检查日期:

检查人:(签字)

甲方确认签字:

 

发布机关: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工商局(市场监管局)
发布年份:
2009年
发布编号:
LF-2009-0301
风险提示
应注意签名盖章手续的处理
1.审查公司签名盖章手续时,一般而言,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盖章即可生效,但为求稳妥,也可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 2.审查个人签名盖章手续时,应注意: 应要求个人签名,为强化效果还可同时要求按指印。 在实务中,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可能是以个人名义签约,也可能是代表单位签约。 同个人签署合同应强化签名手续审核,强化提示:个人签署合同时签名不真实、个人主张自己没有了解合同内容且公司没有提示等情形都会增多,因此与个人签署合同时最好能当面签署。 3.其他注意事项: 为避免中间页码替换,可要求加盖骑缝章。 签名盖章的位置应该在合同指定的签名盖章位置,不能偏离很远。 签名盖章的位置与前面的合同正文距离不应太远(不应留出过多空行),以防对方或第三方恶意添加内容。 如果有手写部分,应要求对方(或双方)在手写处专门进行签署。 如果发现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是“签名、盖章后生效”或“签名并盖章/签名加盖章后生效”,则必须要求对方同时签名并盖章,或者修改签署条款。 如果对方使用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非正式公章盖章,应要求重新盖章。 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有联系人或代表在签约现场,建议由该自然人亦一并在合同上签名,无论该人有无授权。 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与签名盖章主体不一致时,要综合考虑签名盖章主体与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合同实际履行主体等情况来判断合同主体。一般情况下,应以签名盖章的主体为准。
注意如下可优先选择仲裁的情形
1.涉及保密的、不想公开披露的合同、交易。 2.因合同内容涉嫌违法而可能导致无效的合同。 3.有的经营者针对大批量的交易合同(特别是小额、消费类)会设置仲裁条款。 4.部分劳务类合同中,为了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同时也给劳务人员索赔制造一些障碍,也有可能约定仲裁。这种出发点也是不值得提倡的。 5.如果对方当事人的主要资产在境外,可以优先考虑约定仲裁。 6.专属管辖地点对我方不利时,可选择仲裁。 7.对方当事人有较大破产可能的案件,不愿意被破产法院集中管辖的,应考虑选择约定仲裁。 8.在对方当事人人数较多的情形下,利用仲裁条款进行规则限定可以避免因纠纷所涉人数众多而造成的舆论压力。
注意如下优先选择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涉及第三方主体的,优先选择诉讼。 2.在与合同相对方实力相差悬殊时优先选择法院管辖。 3.如果将来发生的纠纷中财产保全可能比较重要,则建议选择约定法院管辖。
应注意一般违约救济措施的设置
例如,针对主要的违约情形: 1.首先考虑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计算标准。 如为逾期付款,则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为逾期交货或逾期履行,则为逾期履行违约金。 如为积极违约行为,则往往是固定违约金(损失较为固定时)或按一定方式计算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损失不确定时)。 2.其次考虑是否约定解除条件及解除下的违约金。 一般为: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或违约达到一定程度,则我方有权立即解除。 除了约定解除下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之外,还需要同步考虑解除合同时的善后处理(退款退货、撤场退出等),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相应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