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库使用说明

合同示范文本库收集了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供社会公众查阅下载。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应充分理解合同中条款的内容,并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条款进行解释。

对于当事人利用、冒用合同示范文本,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违法行为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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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2019版)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制定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汽车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买受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并了解有关情况。

二、本合同所称汽车是指销售方向买受方出售的新车,不包括二手车。

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或增补。

四、为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

五、本合同示范文本自发布之日起使用。今后未规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当事人在使用中发现问题,可随时向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反映。

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1220号同普大厦609室

邮编:200333

电话:021-65370515×807

电子邮箱:shsasta@126.com

编号:     

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

(2019版)

甲方(销售方):     

乙方(买受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汽车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车辆基本情况

国产/进口:     燃油/新能源:     

自排/手排:     车辆类型:     

品牌型号:     产地:     

生产者:     车身颜色:     

内饰颜色:     排量:     

排放标准:     外廓尺寸:     

核定载客:     核定载重:     

配置:     

第二条 质量标准

车辆的质量要求应当符合生产者出厂检验标准,并能依法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机动车注册登记。

第三条 价款

车辆价格每台    元,大写     

数量    台,总计    元,大写     

乙方如委托甲方提供贷款金融机构信息介绍或者是居间服务、代办保险、代付购置税、代为办理上牌、车辆装潢等劳务性服务,双方应在补充协议中或另订服务协议予以约定,前述服务项目的报酬不包含在车辆价格内。

第四条 支付方式

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车辆价款:

1.签署本合同    日内,支付全部车价款    元,大写     

2.签署本合同    日内,支付定金    元或首付款    元,大写     ;余款    元,大写     ,于            日前付清。

若乙方申请贷款,则应于签署本合同    个工作日内备齐贷款资料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若乙方申请购车贷款未获金融机构审核通过,则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应当将价款付至甲方的财务部门或甲方公司账号,不得将价款直接付给甲方的销售人员。

第五条 交付与验收

1.□甲方送车    □乙方自提

2.交车地点:                                

3.交车日期:            日前。

4.交车时里程表显示数应小于    公里。

5.车辆交付时应当场查验,甲方应当场演示、检查车辆的基本使用情况,如实回答乙方的提问,配合乙方对车辆进行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品牌型号、外观、轮胎、内饰、配置、备件、随车文件、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验收确认。双方应签署《车辆验收交接书》(详见本合同附件)。乙方对车辆外观和基本功能如有异议,乙方应当场向甲方提出,对于确属质量问题的,乙方有权要求更换车辆;对于表面瑕疵的,应在《车辆验收交接书》上作详细记录。

6.甲方向乙方交付车辆及钥匙后且双方签署《车辆验收交接书》,即为车辆正式交付,车辆的风险负担移转至乙方。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对其所出售的车辆承担质量保证责任或“三包”责任。鼓励甲方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上述规定的质量保证承诺或“三包”责任承诺。

2.甲方出售车辆属于事故车、质损车、“三包”退换车、已列入公告范围的召回车,应当事先向乙方作出书面说明。

3.甲方的盖章名称与本合同、发票上的名称应当保持一致;不一致的,甲方应当在订立本合同前告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确认。

4.乙方有权知悉所购汽车的PDI(新车售前检查)检测报告内容或查阅、复制所购车辆的PDI检测单等证明材料。

5.甲方向乙方提供劳务性服务的,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范围、收费标准等,经乙方书面确认,并开具正规发票。

6.甲方承诺:车辆宣传信息与实际车辆信息相符;所有交易和服务均合规透明,明码标价,且公平自愿,不得强制交易,不收取服务价值以外的费用。

7.乙方签订合同,应当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8.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非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变更、解除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

1.甲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应每天按车辆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车辆超过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乙方逾期支付车辆价款的,应每天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其他违约责任约定: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打“□ ”)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方式:

□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车辆验收交接书、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车辆验收交接书

补充协议

 

 

(此页为签署页)

 

甲方(盖章):     

住所:     邮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签字或盖章)     

住所(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签约日期:            

附件:车辆验收交接书

甲方(销售方)     

乙方(买受方)     

            日,甲、乙双方在          进行验收与交接,双方确认:

1.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汽车品牌及型号为:     ,生产日期为            日,发动机号                ,车辆识别代码     ,合格证号     ,货物进口证明书号     ,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号:     

2.随车文件清单如下(打“√”):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合格证□ 

(3)产品使用说明书□ 

(4)质保文件□ 

(5)家用汽车三包凭证□ 

(6)维修保养手册□ 

(7)售后服务商名单□ 

(8)货物进口证明书□ 

(9)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10)车辆一致性证书 □ 

(11)机动车保险单□ 

(12)购置税凭证□ 

(13)临时号牌□ 

(14)行驶证□ 

(15)机动车登记证□ 

(16)强制保险标志□ 

(17)验车标志□ 

3.车辆外观有无表面瑕疵:     

4.下列车辆项目完好无损打“√”,反之打“×”,未配备打“○”。

(1)漆面

 

(10)水箱

 

(19)倒车雷达

 

(28)DVD

 

(2)内饰

 

(11)前/后桥

 

(20)仪表盘

 

(29)收放机

 

(3)轮胎

 

(12)离合器

 

(21)灯光

 

(30)后备箱

 

(4)发动机

 

(13)雨刮器

 

(22)反光镜

 

(31)随车工具

 

(5)变速箱

 

(14)门窗

 

(23)点烟器

 

(32)千斤顶

 

(6)转向系统

 

(15)玻璃

 

(24)电子时钟

 

(33)警示牌

 

(7)制动系统

 

(16)电动天窗

 

(25)安全带

 

(34)备胎

 

(8)点火系统

 

(17)空调

 

(26)电动电线

 

(35)

 

(9)悬架系统

 

(18)导航

 

(27)CD

 

(36)

 

5.摇控器    个。

6.车钥匙(卡)    把。

7.里程表显示数    公里。

8.其他验收交接事项及说明:     

本车辆验收交接书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日期: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4月1日印发

发布机关: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年份:
2020年
风险提示
对于“可能是格式条款”的合同文件,应尽量避免成为格式条款
快递单、运输单、保险单等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各类合同,很难不作为格式合同;各类企业拟定的、重复使用的,面向其他单位进行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模板也可能成为“格式条款”。审查注意事项为: 1.应注意找出重点条款,例如: (1)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增加费用的。 (2)要求对方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或不得要求退款的,或退款要扣除相当一部分费用的。 (3)说明我方不承担责任,或限制我方承担责任的。 2.对重点条款采取下列作法进行说明、特别提示: (1)字体加大加粗、特殊颜色等,以与一般条款相区别。 (2)对方签约处专门增加签约提示条款。(签约提示条款本身也是格式条款,也应加大加粗提示)。
应注意公司等机构作为合同主体的处理
1.合同主体条款,最重要的是保证主体名称准确,能与真实的权利义务主体对应起来。 2.公司等机构作为合同主体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建议列明:准确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法定代表人”可列可不列。 但如果由对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时,首部列明对方法定代表人更好,更能证明对方签署人员的身份。 (3)合同主体处经常会列上联系人信息,但是不可轻易列为“授权代表”或“代理人”。一旦列明该人员,则该人员即成为我方委托代理人,有可能给我方带来风险。即使确实有必要设置代理人,也不建议以这种方式授权,而应以专门的授权书或授权条款的方式(明确列明权限、范围及时间等,包括对权限的限制等)。
注意考虑合同中约定价格究竟包括哪些价格和费用,并最好以专门条款明确
实务中,常需要考虑的是: (1)实物类买卖,要考虑是否包括: 运输费用 保险费用 装卸费用 保管费用(可能约定超过一定保管时间需要另行支付保管费用) 报关费用 (2)服务类,要考虑是否包括: 人工成本(一般应该包括) 设备设施物资成本(一般情况下会包括) 差旅费(可以约定包括在内,即由服务方自行承担;也有的会约定包括具体范围或标准内的差旅费,超出范围或标准的则需要另外报销) 文印制作费用(工作文档可能限定一定份数,超出则需要另外支付制作费用) 从付款方角度,一般会在合同中另外加上一个条款,含义类似于“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以外,就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价款、报酬或报销。”即所谓的“总括价款”或“全部价款”条款。
应注意一般违约救济措施的设置
例如,针对主要的违约情形: 1.首先考虑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计算标准。 如为逾期付款,则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为逾期交货或逾期履行,则为逾期履行违约金。 如为积极违约行为,则往往是固定违约金(损失较为固定时)或按一定方式计算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损失不确定时)。 2.其次考虑是否约定解除条件及解除下的违约金。 一般为: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或违约达到一定程度,则我方有权立即解除。 除了约定解除下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之外,还需要同步考虑解除合同时的善后处理(退款退货、撤场退出等),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相应约定。
应注意签名盖章手续的处理
1.审查公司签名盖章手续时,一般而言,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盖章即可生效,但为求稳妥,也可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 2.审查个人签名盖章手续时,应注意: 应要求个人签名,为强化效果还可同时要求按指印。 在实务中,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可能是以个人名义签约,也可能是代表单位签约。 同个人签署合同应强化签名手续审核,强化提示:个人签署合同时签名不真实、个人主张自己没有了解合同内容且公司没有提示等情形都会增多,因此与个人签署合同时最好能当面签署。 3.其他注意事项: 为避免中间页码替换,可要求加盖骑缝章。 签名盖章的位置应该在合同指定的签名盖章位置,不能偏离很远。 签名盖章的位置与前面的合同正文距离不应太远(不应留出过多空行),以防对方或第三方恶意添加内容。 如果有手写部分,应要求对方(或双方)在手写处专门进行签署。 如果发现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是“签名、盖章后生效”或“签名并盖章/签名加盖章后生效”,则必须要求对方同时签名并盖章,或者修改签署条款。 如果对方使用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非正式公章盖章,应要求重新盖章。 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有联系人或代表在签约现场,建议由该自然人亦一并在合同上签名,无论该人有无授权。 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与签名盖章主体不一致时,要综合考虑签名盖章主体与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合同实际履行主体等情况来判断合同主体。一般情况下,应以签名盖章的主体为准。
注意如下可优先选择仲裁的情形
1.涉及保密的、不想公开披露的合同、交易。 2.因合同内容涉嫌违法而可能导致无效的合同。 3.有的经营者针对大批量的交易合同(特别是小额、消费类)会设置仲裁条款。 4.部分劳务类合同中,为了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同时也给劳务人员索赔制造一些障碍,也有可能约定仲裁。这种出发点也是不值得提倡的。 5.如果对方当事人的主要资产在境外,可以优先考虑约定仲裁。 6.专属管辖地点对我方不利时,可选择仲裁。 7.对方当事人有较大破产可能的案件,不愿意被破产法院集中管辖的,应考虑选择约定仲裁。 8.在对方当事人人数较多的情形下,利用仲裁条款进行规则限定可以避免因纠纷所涉人数众多而造成的舆论压力。
注意如下优先选择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涉及第三方主体的,优先选择诉讼。 2.在与合同相对方实力相差悬殊时优先选择法院管辖。 3.如果将来发生的纠纷中财产保全可能比较重要,则建议选择约定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