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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2014-0111

广州市二手车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制定

二〇一四年三月

广州市二手车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买方):     

证件名称及证号:     

电话(手机):     

住址:     

乙方(卖方):     

证件名称及号码:     

电话(手机):     

住址:     

丙方(第三方):     

电话:     

住址:     

(注:第三方是指二手车交易市场、经纪公司或拍卖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车辆基本信息(由乙方填写)

车主姓名

 

号牌号码

 

车辆类型

 

车辆识别代码

 

发动机号码

 

 

 

注册日期

            

表征里程

万公里

车身颜色

 

品牌型号

□进口  □合资  □国产

交强险

□有(至        月) 

□无

车船税证明

□有(至        月)

□无

年检情况

□有(至        

□无

年票

□有(至        月)

□无

凭证、证明

□行驶证    □登记证书

□商业保险   □号牌齐全

□购置税证明

车辆使用性质

□非营运   □营运   □其他

是否事故车

□是  □否(事故车:严重撞

击、泡水、火烧、发动机改动)

损伤位置及状况

 

车辆状况描述

 

第二条 价款、定金及支付方式

一、车辆成交价款(未含税费)为    元。成交价款已考虑车辆折旧及损耗。

二、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按成交价款的    %(不超过成交价20%)即    元向乙方支付定金。定金在合同开始履行后抵作购车款。

三、丙方应按照成交价开具发票。

四、甲方按下列方式支付其余价款:

1、一次性付款:甲方于            日在     (地点)与乙方、丙方共同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后,并自验收、审验无误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余下价款,即    元。

2、分期付款:甲方在交付车辆时,支付    %的价款,即    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转移登记受理回执时,支付    %的价款,即    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新机动车行驶证时,支付余款,即    元。

第三条 车辆转移登记、保管及交付

一、车辆的转移登记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丙方应当予以协助并在    日内提交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所需的证件和相关资料。甲乙双方应在    日内办理完毕车辆转移登记,转移登记手续费(包含税费)由    方承担。

二、合同签订后,在车辆转移登记完成及正式交付前,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保管车辆:

1、甲方使用和保管;

2、乙方使用和保管;

3、丙方代为保管。

三、车辆正式交付的时间为:            日;交付的地点为:     。车辆交付时应当由三方共同签署《车辆交付证明》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车辆交付证明》应注明车辆实际交付时间,该实际交付时间应准确到分钟。

第四条 车辆的风险承担

本合同签订后,车辆在转移登记完成及正式交付前,与车辆有关的一切意外风险和责任按下列方式承担:

一、甲方使用和保管的,由甲方承担风险和责任;

二、乙方使用和保管的,由乙方承担风险和责任;

三、丙方负责保管的,由丙方承担风险和责任。

第五条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保证合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且车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二、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构,并按约定交付车辆及相关证件。

三、甲方应当按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与乙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资料,并支付购车款及提交车辆转移登记的相关资料。

四、甲方应确认车辆在转入地能办理转入手续,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五、乙方承担和负责处理车辆交付前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规费不齐、交通违法行为;甲方承担和负责处理车辆交付后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规费不齐、交通违法行为,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丙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并应当为甲乙双方保守商业秘密。

七、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车辆信息不真实,或未按合同的约定将车辆及其相关凭证交付甲方,或者因乙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返还所收款项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其中的定金部分应当双倍返还。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车款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定金并要求甲方返还车辆。

三、因甲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定金并要求甲方返还车辆。

四、甲方逾期支付购车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五、乙方逾期交付车辆的,每逾期一日按车辆成交价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交付车辆的违约金。

第七条 其他约定(如无请注明“无”)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广州市汽车服务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三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签订地为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发布机关:
广州市工商局 广州市公安局
发布年份:
2014年
发布编号:
SF-2014-0111
风险提示
应注意公司等机构作为合同主体的处理
1.合同主体条款,最重要的是保证主体名称准确,能与真实的权利义务主体对应起来。 2.公司等机构作为合同主体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建议列明:准确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法定代表人”可列可不列。 但如果由对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时,首部列明对方法定代表人更好,更能证明对方签署人员的身份。 (3)合同主体处经常会列上联系人信息,但是不可轻易列为“授权代表”或“代理人”。一旦列明该人员,则该人员即成为我方委托代理人,有可能给我方带来风险。即使确实有必要设置代理人,也不建议以这种方式授权,而应以专门的授权书或授权条款的方式(明确列明权限、范围及时间等,包括对权限的限制等)。
注意考虑合同中约定价格究竟包括哪些价格和费用,并最好以专门条款明确
实务中,常需要考虑的是: (1)实物类买卖,要考虑是否包括: 运输费用 保险费用 装卸费用 保管费用(可能约定超过一定保管时间需要另行支付保管费用) 报关费用 (2)服务类,要考虑是否包括: 人工成本(一般应该包括) 设备设施物资成本(一般情况下会包括) 差旅费(可以约定包括在内,即由服务方自行承担;也有的会约定包括具体范围或标准内的差旅费,超出范围或标准的则需要另外报销) 文印制作费用(工作文档可能限定一定份数,超出则需要另外支付制作费用) 从付款方角度,一般会在合同中另外加上一个条款,含义类似于“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以外,就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价款、报酬或报销。”即所谓的“总括价款”或“全部价款”条款。
应注意一般违约救济措施的设置
例如,针对主要的违约情形: 1.首先考虑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计算标准。 如为逾期付款,则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为逾期交货或逾期履行,则为逾期履行违约金。 如为积极违约行为,则往往是固定违约金(损失较为固定时)或按一定方式计算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损失不确定时)。 2.其次考虑是否约定解除条件及解除下的违约金。 一般为: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或违约达到一定程度,则我方有权立即解除。 除了约定解除下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之外,还需要同步考虑解除合同时的善后处理(退款退货、撤场退出等),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相应约定。
应注意签名盖章手续的处理
1.审查公司签名盖章手续时,一般而言,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盖章即可生效,但为求稳妥,也可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 2.审查个人签名盖章手续时,应注意: 应要求个人签名,为强化效果还可同时要求按指印。 在实务中,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可能是以个人名义签约,也可能是代表单位签约。 同个人签署合同应强化签名手续审核,强化提示:个人签署合同时签名不真实、个人主张自己没有了解合同内容且公司没有提示等情形都会增多,因此与个人签署合同时最好能当面签署。 3.其他注意事项: 为避免中间页码替换,可要求加盖骑缝章。 签名盖章的位置应该在合同指定的签名盖章位置,不能偏离很远。 签名盖章的位置与前面的合同正文距离不应太远(不应留出过多空行),以防对方或第三方恶意添加内容。 如果有手写部分,应要求对方(或双方)在手写处专门进行签署。 如果发现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是“签名、盖章后生效”或“签名并盖章/签名加盖章后生效”,则必须要求对方同时签名并盖章,或者修改签署条款。 如果对方使用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非正式公章盖章,应要求重新盖章。 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有联系人或代表在签约现场,建议由该自然人亦一并在合同上签名,无论该人有无授权。 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与签名盖章主体不一致时,要综合考虑签名盖章主体与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合同实际履行主体等情况来判断合同主体。一般情况下,应以签名盖章的主体为准。
注意如下可优先选择仲裁的情形
1.涉及保密的、不想公开披露的合同、交易。 2.因合同内容涉嫌违法而可能导致无效的合同。 3.有的经营者针对大批量的交易合同(特别是小额、消费类)会设置仲裁条款。 4.部分劳务类合同中,为了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同时也给劳务人员索赔制造一些障碍,也有可能约定仲裁。这种出发点也是不值得提倡的。 5.如果对方当事人的主要资产在境外,可以优先考虑约定仲裁。 6.专属管辖地点对我方不利时,可选择仲裁。 7.对方当事人有较大破产可能的案件,不愿意被破产法院集中管辖的,应考虑选择约定仲裁。 8.在对方当事人人数较多的情形下,利用仲裁条款进行规则限定可以避免因纠纷所涉人数众多而造成的舆论压力。
注意如下优先选择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涉及第三方主体的,优先选择诉讼。 2.在与合同相对方实力相差悬殊时优先选择法院管辖。 3.如果将来发生的纠纷中财产保全可能比较重要,则建议选择约定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