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库使用说明

合同示范文本库收集了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供社会公众查阅下载。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应充分理解合同中条款的内容,并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条款进行解释。

对于当事人利用、冒用合同示范文本,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违法行为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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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F-2012-0101 ]

江苏省美容美发健身行业预付费式消费合同

示范文本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美发美容协会    制定

江苏省美容美发健身行业预付费式消费合同

甲方(消费者): 

乙方(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预付费式消费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消费卡的类别

1、消费卡名称:     

本卡为无记名卡。

本卡为记名卡,持卡人:     

2、消费项目:     

3、有效期

本卡无有效期。

本卡有效期自            日起至            日止。

4、使用门店范围

□限本店使用,地址:     

□各连锁门店通用。

5、本卡 能  不能 与店内其他优惠促销活动同时使用。

6、本卡 能  不能 自由转让。

第二条  金额及支付方式

1、卡面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2、优惠幅度:     

3、实际收费:人民币(大写)     (¥    元)。

4、本卡为计次卡,共可消费    次。

5、甲乙双方签约时,甲方一次性付款。甲方付清款项后,乙方开具售卡凭证。

第三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售卡时应向甲方详细说明消费卡的类别、费用和使用方式。

2、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消费卡时的安全、方便、畅通。

3、甲方消费卡内余额不足支付当次消费,可以现金补足,并一次性享受原折扣。

4、甲方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卡内金额的,可向乙方要求延期,双方可协商重新约定使用期限、优惠幅度等内容。

5、甲方消费卡(为记名卡)遗失的,应由甲方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向乙方挂失,乙方应为甲方补办新卡。因甲方未及时挂失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更换新卡的工本费为    元。无记名卡不可挂失。

6、因甲方原因导致消费卡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甲方可持旧卡向乙方办理换卡手续。更换新卡的工本费为    元。因乙方原因导致消费卡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乙方应无条件为甲方更换新卡。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因乙方关闭、转让、合并、搬迁原因变更消费卡使用的,应于30日前告知消费者,并征得消费者同意,消费者不同意的有权退卡;因乙方其它原因终止消费卡使用的,应妥善做好退卡工作。乙方应当选择以下一种标准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退还卡内余额:

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单次服务价格优惠的,已消费金额应当按照约定的优惠价格计算。

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明确的赠送金额或服务项目的,单次服务价格的优惠折扣率为:(预付费用总额∕赠送金额或赠送服务的折算金额﹢预付费用总额)×100﹪。

双方约定消费者在有效期内不限次享受服务的,已消费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数∕有效期限内天数)×100﹪×预付费用总额。

2、因甲方原因退卡的,双方按以下方式处理:

按甲方购买时支付的实际费用减去在此之前按原价计算的消费额,退还卡内余额。

按甲方购买时支付的实际费用减去享受原优惠幅度后的消费额,退还卡内余额,甲方承担退卡手续费    元 。

3、其他违约责任     

第五条  其他约定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协商未果的,可向当地美发美容协会、消费者协会、工商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 1、提请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附则

1、本合同条款适用乙方现在使用的预付费消费卡,如消费卡条款与本合同条款冲突,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盖章):

地址: 

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发布机关:
江苏省工商局(市场监管局)
发布年份:
2012年
发布编号:
JSF-2012-0101  
风险提示
对于“可能是格式条款”的合同文件,应尽量避免成为格式条款
快递单、运输单、保险单等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各类合同,很难不作为格式合同;各类企业拟定的、重复使用的,面向其他单位进行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模板也可能成为“格式条款”。审查注意事项为: 1.应注意找出重点条款,例如: (1)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增加费用的。 (2)要求对方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或不得要求退款的,或退款要扣除相当一部分费用的。 (3)说明我方不承担责任,或限制我方承担责任的。 2.对重点条款采取下列作法进行说明、特别提示: (1)字体加大加粗、特殊颜色等,以与一般条款相区别。 (2)对方签约处专门增加签约提示条款。(签约提示条款本身也是格式条款,也应加大加粗提示)。
应注意公司等机构作为合同主体的处理
1.合同主体条款,最重要的是保证主体名称准确,能与真实的权利义务主体对应起来。 2.公司等机构作为合同主体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建议列明:准确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法定代表人”可列可不列。 但如果由对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时,首部列明对方法定代表人更好,更能证明对方签署人员的身份。 (3)合同主体处经常会列上联系人信息,但是不可轻易列为“授权代表”或“代理人”。一旦列明该人员,则该人员即成为我方委托代理人,有可能给我方带来风险。即使确实有必要设置代理人,也不建议以这种方式授权,而应以专门的授权书或授权条款的方式(明确列明权限、范围及时间等,包括对权限的限制等)。
注意考虑合同中约定价格究竟包括哪些价格和费用,并最好以专门条款明确
实务中,常需要考虑的是: (1)实物类买卖,要考虑是否包括: 运输费用 保险费用 装卸费用 保管费用(可能约定超过一定保管时间需要另行支付保管费用) 报关费用 (2)服务类,要考虑是否包括: 人工成本(一般应该包括) 设备设施物资成本(一般情况下会包括) 差旅费(可以约定包括在内,即由服务方自行承担;也有的会约定包括具体范围或标准内的差旅费,超出范围或标准的则需要另外报销) 文印制作费用(工作文档可能限定一定份数,超出则需要另外支付制作费用) 从付款方角度,一般会在合同中另外加上一个条款,含义类似于“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以外,就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价款、报酬或报销。”即所谓的“总括价款”或“全部价款”条款。
应注意一般违约救济措施的设置
例如,针对主要的违约情形: 1.首先考虑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计算标准。 如为逾期付款,则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为逾期交货或逾期履行,则为逾期履行违约金。 如为积极违约行为,则往往是固定违约金(损失较为固定时)或按一定方式计算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损失不确定时)。 2.其次考虑是否约定解除条件及解除下的违约金。 一般为: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或违约达到一定程度,则我方有权立即解除。 除了约定解除下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之外,还需要同步考虑解除合同时的善后处理(退款退货、撤场退出等),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相应约定。
应注意签名盖章手续的处理
1.审查公司签名盖章手续时,一般而言,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盖章即可生效,但为求稳妥,也可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 2.审查个人签名盖章手续时,应注意: 应要求个人签名,为强化效果还可同时要求按指印。 在实务中,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可能是以个人名义签约,也可能是代表单位签约。 同个人签署合同应强化签名手续审核,强化提示:个人签署合同时签名不真实、个人主张自己没有了解合同内容且公司没有提示等情形都会增多,因此与个人签署合同时最好能当面签署。 3.其他注意事项: 为避免中间页码替换,可要求加盖骑缝章。 签名盖章的位置应该在合同指定的签名盖章位置,不能偏离很远。 签名盖章的位置与前面的合同正文距离不应太远(不应留出过多空行),以防对方或第三方恶意添加内容。 如果有手写部分,应要求对方(或双方)在手写处专门进行签署。 如果发现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是“签名、盖章后生效”或“签名并盖章/签名加盖章后生效”,则必须要求对方同时签名并盖章,或者修改签署条款。 如果对方使用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非正式公章盖章,应要求重新盖章。 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有联系人或代表在签约现场,建议由该自然人亦一并在合同上签名,无论该人有无授权。 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与签名盖章主体不一致时,要综合考虑签名盖章主体与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合同实际履行主体等情况来判断合同主体。一般情况下,应以签名盖章的主体为准。
注意如下可优先选择仲裁的情形
1.涉及保密的、不想公开披露的合同、交易。 2.因合同内容涉嫌违法而可能导致无效的合同。 3.有的经营者针对大批量的交易合同(特别是小额、消费类)会设置仲裁条款。 4.部分劳务类合同中,为了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同时也给劳务人员索赔制造一些障碍,也有可能约定仲裁。这种出发点也是不值得提倡的。 5.如果对方当事人的主要资产在境外,可以优先考虑约定仲裁。 6.专属管辖地点对我方不利时,可选择仲裁。 7.对方当事人有较大破产可能的案件,不愿意被破产法院集中管辖的,应考虑选择约定仲裁。 8.在对方当事人人数较多的情形下,利用仲裁条款进行规则限定可以避免因纠纷所涉人数众多而造成的舆论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