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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2015-0505

    合同编号:     

广州市(单体楼)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维护合同

广州市水务局制定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三月

广州市(单体楼)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维护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供水企业)     

乙方(全体业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广州市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维护工作的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本合同适用于无物业管理服务的单体楼的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维护。

二、乙方同意将下述地址的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交由甲方维护。

                        号;

                        号;

                        号;

          

(一)双方确认交由甲方维护的共用用水设施符合以下条件:

1.已装表供水,具备市政给水总表,总分表关联清晰;

2.已实行抄表到户;

3.共用用水设施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如管道无私拉乱接、二次加压设备完好、共用用水设施无严重漏水及挪用占用情况等;

4.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5.乙方无拖欠甲方的费用。

(二)共用用水设施的界定:

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是指同一规划红线范围内2户以上用户共同使用的用水设施,包括各类供水加压设施、储水设施、管道、阀门等。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界定以注册水表的安装位置确定:

1.注册水表安装在用户户外的,市政给水总表至注册水表之间的用水设施为用户共用用水设施;

2.注册水表安装在用户户内的,市政给水总表至配水立管与用户独立使用管道的接管点处之间的用水设施为用户共用用水设施。

三、乙方提供的资料

乙方提供资料包括:□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提供申报地址两户(含两户)以上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请注明)     

四、共用用水设施维护服务内容及费用

(一)甲方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1.甲方定期对共用用水设施进行保养,并将保养情况在楼宇显眼处进行张贴,保养服务标准由甲乙双方商定。

2.甲方接到共用用水设施发生损坏的通知,属爆管、水泵停运等影响居民正常用水的,应在24小时内修复;属渗漏、阀门故障等不影响居民正常用水的,应在48小时内修复。对处理期限内不能修复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并确定解决时间。维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维修结算费用及其构成告知乙方,并在楼宇显眼处进行张贴。

3.因共用用水设施进行有计划维修确需中断居民用户用水的,甲方应当提前24小时以公共媒体、区域公告或甲方门户网站等形式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用户;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

4.甲方设24小时服务热线     受理用户关于共用用水设施的报修及投诉,并及时处理。

(二)费用

1.费用计算:甲方负责共用用水设施的保养和维修,其中保养服务费用按每户    元/月的价格计算;维修费用按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按实结算,维修费用按户平均分摊。

2.缴费方式:各业主应在甲方送达缴费通知之日起15天内(遇法定节日顺延),按各自的水费缴纳方式向甲方缴纳保养服务费用和维修费用,如业主已办理银行代划水费的,则保养服务费用及维修费用在该账号内划取。

五、甲方、乙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共用用水设施的保养和维修,乙方应予以配合。因乙方阻挠、不配合甲方抢修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缴纳共用用水设施的保养服务和维修费用。如因部分业主未按时缴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未按时缴交费用的业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乙方负责共用用水设施的日常巡检以及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共用用水设施安全运行。

4.乙方发现共用用水设施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检查或维修。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总分表计量差额水量产生的水费由甲方承担。总分表计量差额水量=市政给水总表计量水量-市政给水总表之后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等全部注册水表计量水量之和。

6.甲方负责维修的共用用水设施保修期限为    个月,已过保修期限的,甲方不再承担保修责任。

7.共用用水设施的运行电费及更新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1. 甲方违反合同致使全年维护服务达不到附件约定标准的,应向乙方支付当年合同期内保养服务费用10%的违约金。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方不按期缴纳保养服务费用和维修费用的,除尽快补交所欠费用外,还须按超期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所欠费用0.5‰的违约金。

七、合同解除

乙方未按约定缴纳保养服务费用和维修费用的,经甲方催促后,超过规定缴费日期60日且所有业主合计欠缴金额达到    元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合同解除的,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甲方不再承担共用用水设施维护责任,总分表计量差额水量产生的水费由乙方承担。

八、通知送达

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所发送的缴费通知、催缴通知等一切材料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信函、直接投递或张贴等方式送达,一经发送短信至乙方手机、发送电子邮件至乙方邮箱、投递或张贴至乙方用水地址均视为送达。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下一自然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若双方均无异议,则自动续期。续期方式:每次合同期满自动顺延一年有效期。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签字):                               

 

乙方(业主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注明身份证号码):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发布机关:
广州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
发布年份:
2015年
发布编号:
SF-2015-0505
风险提示
注意考虑合同中约定价格究竟包括哪些价格和费用,并最好以专门条款明确
实务中,常需要考虑的是: (1)实物类买卖,要考虑是否包括: 运输费用 保险费用 装卸费用 保管费用(可能约定超过一定保管时间需要另行支付保管费用) 报关费用 (2)服务类,要考虑是否包括: 人工成本(一般应该包括) 设备设施物资成本(一般情况下会包括) 差旅费(可以约定包括在内,即由服务方自行承担;也有的会约定包括具体范围或标准内的差旅费,超出范围或标准的则需要另外报销) 文印制作费用(工作文档可能限定一定份数,超出则需要另外支付制作费用) 从付款方角度,一般会在合同中另外加上一个条款,含义类似于“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以外,就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价款、报酬或报销。”即所谓的“总括价款”或“全部价款”条款。
应注意一般违约救济措施的设置
例如,针对主要的违约情形: 1.首先考虑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计算标准。 如为逾期付款,则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为逾期交货或逾期履行,则为逾期履行违约金。 如为积极违约行为,则往往是固定违约金(损失较为固定时)或按一定方式计算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损失不确定时)。 2.其次考虑是否约定解除条件及解除下的违约金。 一般为: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或违约达到一定程度,则我方有权立即解除。 除了约定解除下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之外,还需要同步考虑解除合同时的善后处理(退款退货、撤场退出等),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相应约定。
应注意签名盖章手续的处理
1.审查公司签名盖章手续时,一般而言,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盖章即可生效,但为求稳妥,也可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 2.审查个人签名盖章手续时,应注意: 应要求个人签名,为强化效果还可同时要求按指印。 在实务中,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可能是以个人名义签约,也可能是代表单位签约。 同个人签署合同应强化签名手续审核,强化提示:个人签署合同时签名不真实、个人主张自己没有了解合同内容且公司没有提示等情形都会增多,因此与个人签署合同时最好能当面签署。 3.其他注意事项: 为避免中间页码替换,可要求加盖骑缝章。 签名盖章的位置应该在合同指定的签名盖章位置,不能偏离很远。 签名盖章的位置与前面的合同正文距离不应太远(不应留出过多空行),以防对方或第三方恶意添加内容。 如果有手写部分,应要求对方(或双方)在手写处专门进行签署。 如果发现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是“签名、盖章后生效”或“签名并盖章/签名加盖章后生效”,则必须要求对方同时签名并盖章,或者修改签署条款。 如果对方使用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非正式公章盖章,应要求重新盖章。 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有联系人或代表在签约现场,建议由该自然人亦一并在合同上签名,无论该人有无授权。 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与签名盖章主体不一致时,要综合考虑签名盖章主体与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合同实际履行主体等情况来判断合同主体。一般情况下,应以签名盖章的主体为准。
注意如下可优先选择仲裁的情形
1.涉及保密的、不想公开披露的合同、交易。 2.因合同内容涉嫌违法而可能导致无效的合同。 3.有的经营者针对大批量的交易合同(特别是小额、消费类)会设置仲裁条款。 4.部分劳务类合同中,为了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同时也给劳务人员索赔制造一些障碍,也有可能约定仲裁。这种出发点也是不值得提倡的。 5.如果对方当事人的主要资产在境外,可以优先考虑约定仲裁。 6.专属管辖地点对我方不利时,可选择仲裁。 7.对方当事人有较大破产可能的案件,不愿意被破产法院集中管辖的,应考虑选择约定仲裁。 8.在对方当事人人数较多的情形下,利用仲裁条款进行规则限定可以避免因纠纷所涉人数众多而造成的舆论压力。
注意如下优先选择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涉及第三方主体的,优先选择诉讼。 2.在与合同相对方实力相差悬殊时优先选择法院管辖。 3.如果将来发生的纠纷中财产保全可能比较重要,则建议选择约定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