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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示范文本库收集了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供社会公众查阅下载。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应充分理解合同中条款的内容,并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条款进行解释。

对于当事人利用、冒用合同示范文本,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违法行为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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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居民供用电合同

用电人:     

供电人: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人)和居民用电户(以下简称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用电地址、容量和性质

1.用电地址:     

2.用电容量:    千瓦。

3.用电性质:     

用电人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向上述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不得超过上述容量用电。

二、供电方式 

供电人以交流 50 赫兹、电压□220 伏 □380 伏电源向用电人连续供电。

三、计量装置 

□单相智能电能表 □三相智能电能表 

四、用电计量 

1、用电计量装置须经合法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后方可配置使用,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是用电人电费结算的依据。

2、供电人应按规定的周期校验、轮换计费电能表,并对计费电能表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计量失常时,应查明原因。

3、用电人认为供电人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有权向供电人提出校验申请,在用电人交付验表费后,供电人应在 7 天内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用电人。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验表费不退;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除退还验表费外,还应按规定退补电费。

用电人如不愿向供电人申请电能表检验或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校验,供电人应予以配合。校验申请方应先行垫付校验费用。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校验费用由校验申请方承担,如不合格,由供电人承担校验费用并换装用电计量装置,但能证明因用电人使用、保管不当除外。

4、以下情形计量失准时,供电人、用电人按下列方式确定差额电量并退、补电费,但差额电量未确定前,用电人应按抄见电量如期交纳电费,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

(1)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

(2)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

(3)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电人正常月份的用电量的平均值,确定计费电量差额。

五、电价

供电人按规定收取电费和随电征收的各项政府性附加费用,不得违规收费。执行政府

电价主管部门制定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用电人可选择执行以下第    种电价,并按电价政策规定调整。

1.居民生活电价   

2.居民生活分时电价

六、抄表和结算

1.供电人安排抄表周期为     ,抄表例日为     。实际抄表例日以抄表通知所载明的日期为准。

2.供电人按照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按抄表周期与用电人结算电费。

3.用电人可采取现金、委托银行代扣、自助交费及充值卡付费等方式,应当在抄表和电费结算当(次)月    日前向供电人足额交纳电费。

采用预付电费方式付费的用电人,根据智能电能表的计量计费提示功能或手机短信提示功能等,随时检查充值余额,在预付电费使用完毕前及时付费,以保证持续用电。

七、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

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     (见附图)。分界点电源侧电力设施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电力设施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八、用电安全和保障

1.供电人应按规定提供连续电力供应服务;因故需停止供电时,应按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或公告,但因紧急避险、不可抗力造成的停电情况除外。 

2.用电人因欠费停止供电的,供电人在用电人交清电费后 24 小时内应恢复供电。 

3.用电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剩余电流保护器等开关电器,并负责运行维护,以保障用电安全。

九、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 

用电人需要增加、减少用电容量,变更户名、改变用电性质、另行选择(分类/分时)电价、迁移用电地址、移动表位、过户等,应先行结清所欠电费,再与供电人依法办理变更手续;需要解除合同的,应依法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合同未作变更的,不得擅自实施。 

十、违约责任 

1.供电人 

(1)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供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电器损坏,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用电人

(1)未按约定期限足额缴纳电费,应继续交付,并自逾期之日至交付日,每日按欠费总额的 1‰支付电费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所欠电费的 30%。经供电人催缴仍不交付的,供电人可按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2)发生《供电营业规则》第 100 条、第 101 条所列违约用电行为、窃电行为,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合同争议,可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

本合同未尽事宜,供用电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未另行签订协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附则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供电人:(签章)

 

用电人:(签章)

 

地址:

时间:    年    月    日 

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图 A、B 为:单户架空方式进户、单户电缆方式进户)

发布机关:
安徽省工商局
发布年份:
2017年
风险提示
注意如下优先选择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涉及第三方主体的,优先选择诉讼。 2.在与合同相对方实力相差悬殊时优先选择法院管辖。 3.如果将来发生的纠纷中财产保全可能比较重要,则建议选择约定法院管辖。
注意如下可优先选择仲裁的情形
1.涉及保密的、不想公开披露的合同、交易。 2.因合同内容涉嫌违法而可能导致无效的合同。 3.有的经营者针对大批量的交易合同(特别是小额、消费类)会设置仲裁条款。 4.部分劳务类合同中,为了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同时也给劳务人员索赔制造一些障碍,也有可能约定仲裁。这种出发点也是不值得提倡的。 5.如果对方当事人的主要资产在境外,可以优先考虑约定仲裁。 6.专属管辖地点对我方不利时,可选择仲裁。 7.对方当事人有较大破产可能的案件,不愿意被破产法院集中管辖的,应考虑选择约定仲裁。 8.在对方当事人人数较多的情形下,利用仲裁条款进行规则限定可以避免因纠纷所涉人数众多而造成的舆论压力。
应注意签名盖章手续的处理
1.审查公司签名盖章手续时,一般而言,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盖章即可生效,但为求稳妥,也可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 2.审查个人签名盖章手续时,应注意: 应要求个人签名,为强化效果还可同时要求按指印。 在实务中,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可能是以个人名义签约,也可能是代表单位签约。 同个人签署合同应强化签名手续审核,强化提示:个人签署合同时签名不真实、个人主张自己没有了解合同内容且公司没有提示等情形都会增多,因此与个人签署合同时最好能当面签署。 3.其他注意事项: 为避免中间页码替换,可要求加盖骑缝章。 签名盖章的位置应该在合同指定的签名盖章位置,不能偏离很远。 签名盖章的位置与前面的合同正文距离不应太远(不应留出过多空行),以防对方或第三方恶意添加内容。 如果有手写部分,应要求对方(或双方)在手写处专门进行签署。 如果发现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是“签名、盖章后生效”或“签名并盖章/签名加盖章后生效”,则必须要求对方同时签名并盖章,或者修改签署条款。 如果对方使用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非正式公章盖章,应要求重新盖章。 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有联系人或代表在签约现场,建议由该自然人亦一并在合同上签名,无论该人有无授权。 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与签名盖章主体不一致时,要综合考虑签名盖章主体与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合同实际履行主体等情况来判断合同主体。一般情况下,应以签名盖章的主体为准。
应注意一般违约救济措施的设置
例如,针对主要的违约情形: 1.首先考虑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计算标准。 如为逾期付款,则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为逾期交货或逾期履行,则为逾期履行违约金。 如为积极违约行为,则往往是固定违约金(损失较为固定时)或按一定方式计算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损失不确定时)。 2.其次考虑是否约定解除条件及解除下的违约金。 一般为: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或违约达到一定程度,则我方有权立即解除。 除了约定解除下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之外,还需要同步考虑解除合同时的善后处理(退款退货、撤场退出等),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相应约定。
注意考虑合同中约定价格究竟包括哪些价格和费用,并最好以专门条款明确
实务中,常需要考虑的是: (1)实物类买卖,要考虑是否包括: 运输费用 保险费用 装卸费用 保管费用(可能约定超过一定保管时间需要另行支付保管费用) 报关费用 (2)服务类,要考虑是否包括: 人工成本(一般应该包括) 设备设施物资成本(一般情况下会包括) 差旅费(可以约定包括在内,即由服务方自行承担;也有的会约定包括具体范围或标准内的差旅费,超出范围或标准的则需要另外报销) 文印制作费用(工作文档可能限定一定份数,超出则需要另外支付制作费用) 从付款方角度,一般会在合同中另外加上一个条款,含义类似于“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以外,就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价款、报酬或报销。”即所谓的“总括价款”或“全部价款”条款。
应注意公司等机构作为合同主体的处理
1.合同主体条款,最重要的是保证主体名称准确,能与真实的权利义务主体对应起来。 2.公司等机构作为合同主体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建议列明:准确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法定代表人”可列可不列。 但如果由对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时,首部列明对方法定代表人更好,更能证明对方签署人员的身份。 (3)合同主体处经常会列上联系人信息,但是不可轻易列为“授权代表”或“代理人”。一旦列明该人员,则该人员即成为我方委托代理人,有可能给我方带来风险。即使确实有必要设置代理人,也不建议以这种方式授权,而应以专门的授权书或授权条款的方式(明确列明权限、范围及时间等,包括对权限的限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