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库使用说明

合同示范文本库收集了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供社会公众查阅下载。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应充分理解合同中条款的内容,并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条款进行解释。

对于当事人利用、冒用合同示范文本,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违法行为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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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新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

              合同编号:                

 

 

新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销售安装合同

 

 

 

 

包 方:                                      

包 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二、安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专业性强,合同履约期长,双方订立合同时应内容具体、全面、严谨。

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依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和《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RFJ04-2009)的标准执行。

四、本合同适用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具有生产、销售资格的人防专业设备生产安装从业能力达标企业。

五、本合同适用于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所用的防护设备销售及安装。

六、本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

 

 

 

 

 

 

 

 

 

 

 

 

 

 

 

发包方(以下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第二条  人防防护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见附件。

第三条 合同价款

1.  设备产品价款:¥                元。

大写:                      

安装价款:¥                       元。

大写:                       

合同总价款:¥                       元。

大写:                       

2. 因设计变更原因造成产品数量或者安装工程量增减,合同价款作相应增减。

3. 若本工程无设计变更,产品数量或者安装工程量无增减,则无需另行办理销售安装结算。本合同价视为销售、安装结算价,甲方按合同条款支付销售、安装款给乙方。

第四条 支付方式

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1. 合同订立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        %的设备备料款,计:¥            元。

2. 工程进度达到                          ,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        %的工程进度款,计:¥          元。

3. 工程进度达到                          ,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        %的工程进度款,计:¥          元。

4. 设备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的      %,计:¥        元。

5. 剩余       %工程款(3-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三日内支付。

6. 乙方在每次要求支付合同款时,应向甲方提出书面付款申请。

第五条 工期要求

1. 工期:
  1.1开工日期:在合同签订生效后,根据甲方施工现场进度来确定。
  1.2竣工日期:通过五方验收和人防质监部门验收监督,正常交付使用的日期。

2.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双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2.1工地现场不具备进场条件或施工安装条件;

2.2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3不可抗力;

2.4非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施工;

2.5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

2.6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图纸变更和修改

1. 甲方对原设计图纸进行变更,须在乙方生产前通知乙方,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或修改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增加费用由甲方承担。  

2. 乙方不得随意提出对原设计图纸进行修改或变更,若因特殊情况必须对原设计图纸进行变更修改,须有原设计单位正式变更图纸和建设单位的签章确认。
3. 由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修改或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甲方委派专人为驻工地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及其它事宜,若甲方代表易人,须提前通知乙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八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1. 乙方任命的驻工地总负责人或总代表,应书面通知甲方及监理公司,甲方或监理公司给予的任何书面通知将视为已经有效地给予乙方。若乙方代表易人,须提前七天通知甲方及监理公司,其后任必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2. 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递交监理公司及甲方代表,监理公司或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第九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权利和义务

1.1甲方有权根据设计单位的意见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向乙方提出调整或变更本合同产品的数量或型号。变更后按本合同第十条款进行履行。
1.2甲方须在地下室底板完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安排人防门制作、做好准备按期安装,在计划时间内甲方可根据施工进度,要求乙方派人到现场,协商进场施工的配合问题。
1.3 甲方有权履责对乙方现场安装施工的安全、质量、卫生、维稳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1.4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安装施工用的水、电及现场可提供的临时配合设备、支撑材料等。
1.5 现场施工协调由甲方负责。
1.6建设单位须向乙方提供图纸壹套,图纸上应加盖有审图合格章。接到甲方通知,乙方须派相关责任人参加人防门各阶段验收工作。

1.7甲方须按乙方提供的技术交底资料委托相关责任单位在人防墙扎筋时预留人防门安装所需的门洞,乙方须派人配合。

1.8 组织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进行预检和正式验收,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工程款。

2. 乙方权利和义务

2.1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RFJ04-2009)和甲方提供经过审定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和有关资料,生产、安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2.2乙方须按工程所需,向甲方提供现场安装有关技术交底资料及施工图纸。
2.3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有效期内进场配合安装,如因场地或环境条件不具备的,必须通知甲方,并做出协商处理。
2.4如因设计单位和人防主管部门的要求,甲方提出合同产品数量、型号须调整或变更,乙方按实际情况积极配合甲方,给予协商办理补充协议。
2.5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有关安装施工配合的技术指导服务。
2.6乙方进场施工,须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卫生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因乙方违反规定造成的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责任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2.7乙方须按甲方审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人防门工作吊环由乙方提供具体要求和做法,并在现场交接时确认。
2.8乙方须确保人防门的安装通过检测,并协助甲方办理人防工程验收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合同价款调整
   1. 合同价款为总合同价款,不会因施工过程中人工、材料价的变动作任何调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调整;
   1.1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修改和施工现场签证。
   1.2甲方代表签认的工程量的增减。
   2. 上述情况发生后,由乙方编制调整预(结)算书送甲方审核后,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减。结算价款在第十条1.1款中列明有的按条款执行,条款中没有列明的按自治区有关文件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 验收与交付

1. 防护设备竣工验收,依据《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RFJ04-2009)的标准和甲方提供的经过审定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和有关资料。

2. 人防门框及设备预埋件安装完毕后,由乙方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由甲方组织隐蔽验收,隐蔽验收合格后封模浇筑混凝土。

3. 乙方认为人防防护设备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提前   天通知甲方组织竣工验收。

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应在    天内交付,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向当地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保修

1. 维保手册: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向甲方提供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维修保养说明手册一份。

2. 保修期限: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计为贰年。
3. 保修责任范围:除甲方使用过程人为损害、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4. 保修内容:合同价款(含补充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5. 保修费用:由乙方支付。
6.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小时内派人修理。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 违约的处理: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违约造成工期延误责任分担:甲方违约,工期顺延;乙方违约,工期不得顺延。工期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           元违约金。
2. 违约金:合同履行中的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均属单方毁约,毁约方除承担赔偿由此造成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对方支付工程款的     %的违约金。
3. 赔偿经济损失的范围:
3.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而导致乙方经济损失。
3.2乙方不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导致甲方经济损失。
 4. 损失的计算方法:实际直接损失。
 5.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解除或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后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6. 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与本工程有关的属于乙方在现场的一切设施、材料、设备的权力。
7. 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出现以下情况的,其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7.1不按期提供施工场地、接通水、电。
7.2图纸变更未及时在乙方施工前一个月送达乙方。
7.3不按工期支付工程款。
7.4因工程设计变更,使已完成的工程拆改。
7.5逾期组织验收。
7.6不按商定的施工计划进行通知。
7.7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条进行付款,如超过付款期限,乙方的交货日期顺延,超过一个月不付款,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支付           元违约金。
7.8其它甲方原因造成的。
8. 乙方违约责任: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出现以下情形的,其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得顺延,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8.1不按甲方有效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配合施工,造成甲方其它项目及总的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       元违约金,造成自身工期延误的不予顺延。
8.2 在无特殊原因,甲方施工条件允许、设备条件完善的情况下,乙方不按计划或协议期限交货或安装的,乙方每延期一天,交纳         元违约金给甲方。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人防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调解,如协商调解仍不能解决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 其它

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强制性规定抵触。

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后终止。

3.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一份。

 

 

发包方(印章):       承包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帐   号:         帐   号: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订立地点:                                              

 

 

 

 

 

 

 

 

 

 

 

附件: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产品清单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产品单价(元)

安装费(元)

总金额(元)

 

 

 

 

 

 

 

 

 

 

 

 

 

 

 

 

 

 

 

 

 

 

 

 

 

 

 

 

 

 

 

 

 

 

 

 

 

 

 

 

 

 

 

 

 

 

 

 

 

 

 

 

 

 

 

 

 

 

 

 

 

 

 

 

 

 

 

 

 

 

 

 

 

 

 

 

 

 

 

 

 

 

 

 

 

 

 

 

 

 

 

 

 

 

 

 

 

 

 

 

 

 

 

 

 

 

 

 

 

 

 

 

 

 

 

 

 

 

 

 

发布机关:
新疆自治区工商局 新疆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年份:
2010年
风险提示
注意如下优先选择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涉及第三方主体的,优先选择诉讼。 2.在与合同相对方实力相差悬殊时优先选择法院管辖。 3.如果将来发生的纠纷中财产保全可能比较重要,则建议选择约定法院管辖。
注意如下可优先选择仲裁的情形
1.涉及保密的、不想公开披露的合同、交易。 2.因合同内容涉嫌违法而可能导致无效的合同。 3.有的经营者针对大批量的交易合同(特别是小额、消费类)会设置仲裁条款。 4.部分劳务类合同中,为了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同时也给劳务人员索赔制造一些障碍,也有可能约定仲裁。这种出发点也是不值得提倡的。 5.如果对方当事人的主要资产在境外,可以优先考虑约定仲裁。 6.专属管辖地点对我方不利时,可选择仲裁。 7.对方当事人有较大破产可能的案件,不愿意被破产法院集中管辖的,应考虑选择约定仲裁。 8.在对方当事人人数较多的情形下,利用仲裁条款进行规则限定可以避免因纠纷所涉人数众多而造成的舆论压力。
应注意签名盖章手续的处理
1.审查公司签名盖章手续时,一般而言,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盖章即可生效,但为求稳妥,也可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 2.审查个人签名盖章手续时,应注意: 应要求个人签名,为强化效果还可同时要求按指印。 在实务中,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可能是以个人名义签约,也可能是代表单位签约。 同个人签署合同应强化签名手续审核,强化提示:个人签署合同时签名不真实、个人主张自己没有了解合同内容且公司没有提示等情形都会增多,因此与个人签署合同时最好能当面签署。 3.其他注意事项: 为避免中间页码替换,可要求加盖骑缝章。 签名盖章的位置应该在合同指定的签名盖章位置,不能偏离很远。 签名盖章的位置与前面的合同正文距离不应太远(不应留出过多空行),以防对方或第三方恶意添加内容。 如果有手写部分,应要求对方(或双方)在手写处专门进行签署。 如果发现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是“签名、盖章后生效”或“签名并盖章/签名加盖章后生效”,则必须要求对方同时签名并盖章,或者修改签署条款。 如果对方使用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非正式公章盖章,应要求重新盖章。 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有联系人或代表在签约现场,建议由该自然人亦一并在合同上签名,无论该人有无授权。 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与签名盖章主体不一致时,要综合考虑签名盖章主体与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合同实际履行主体等情况来判断合同主体。一般情况下,应以签名盖章的主体为准。
应注意一般违约救济措施的设置
例如,针对主要的违约情形: 1.首先考虑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计算标准。 如为逾期付款,则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为逾期交货或逾期履行,则为逾期履行违约金。 如为积极违约行为,则往往是固定违约金(损失较为固定时)或按一定方式计算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损失不确定时)。 2.其次考虑是否约定解除条件及解除下的违约金。 一般为: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或违约达到一定程度,则我方有权立即解除。 除了约定解除下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之外,还需要同步考虑解除合同时的善后处理(退款退货、撤场退出等),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相应约定。
注意考虑合同中约定价格究竟包括哪些价格和费用,并最好以专门条款明确
实务中,常需要考虑的是: (1)实物类买卖,要考虑是否包括: 运输费用 保险费用 装卸费用 保管费用(可能约定超过一定保管时间需要另行支付保管费用) 报关费用 (2)服务类,要考虑是否包括: 人工成本(一般应该包括) 设备设施物资成本(一般情况下会包括) 差旅费(可以约定包括在内,即由服务方自行承担;也有的会约定包括具体范围或标准内的差旅费,超出范围或标准的则需要另外报销) 文印制作费用(工作文档可能限定一定份数,超出则需要另外支付制作费用) 从付款方角度,一般会在合同中另外加上一个条款,含义类似于“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以外,就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价款、报酬或报销。”即所谓的“总括价款”或“全部价款”条款。
承揽人应具备法律要求的资质
1.承揽人无资质的几种可能后果。 (1)如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承揽合同可能无效。 (2)定作人可以重大违约为由解除合同,或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3)承揽人会遭受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时可能构成犯罪。 (4)定作人可能会遭到处罚。若承揽人造成自身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定作人还可能因选任过失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未要求承揽人须具备特殊资质的,但承揽合同超越承揽人经营范围的情形。 (1)定作人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2)承揽人可能因超越经营范围而遭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3)定作人可能因选任过失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