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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示范文本库收集了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供社会公众查阅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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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2014-024   

    合同编号:     

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土地基本情况

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天津市     区(县)          村的亩土地(详见附表)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乙方,从事     生产经营。

第二条  出租期限

出租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共     月(最长不得超过本市二轮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于            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第三条  租金与支付方式

经协商,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按年度支付。租金以实物折合现金方式计算,按照每亩每年支付    公斤    (作物)的标准,以(当年/上年)国家收购价格的平均价折合现金,于当年        日前支付。

2.一次性支付。乙方于            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租金    万元。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回流转的土地。

3.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出租土地,制止乙方损坏出租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性补贴。

3.依法保护、利用土地,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流转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5.出租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出租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出租。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因一方当事人解除或变更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据实赔偿。

2.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流转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

3.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

4.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5.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农田基础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赔偿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按下述第    方式解决:

1、向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特别约定

1.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将合同报发包方、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乙方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流转该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若不继续流转的,乙方在流转土地上建造的生产设施,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九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经协商,决定     (提交/不提交)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鉴证。

 

甲方(盖章/签字):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签字):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鉴证(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出租土地基本情况表

序号

地块名称

地块编码

面积

四至界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编号

西

1

 

 

 

 

 

 

 

 

2

 

 

 

 

 

 

 

 

3

 

 

 

 

 

 

 

 

4

 

 

 

 

 

 

 

 

5

 

 

 

 

 

 

 

 

合计(大写)     亩    (小写)    

 

发布机关:
天津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
发布年份:
2014年
风险提示
注意如下优先选择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涉及第三方主体的,优先选择诉讼。 2.在与合同相对方实力相差悬殊时优先选择法院管辖。 3.如果将来发生的纠纷中财产保全可能比较重要,则建议选择约定法院管辖。
注意如下可优先选择仲裁的情形
1.涉及保密的、不想公开披露的合同、交易。 2.因合同内容涉嫌违法而可能导致无效的合同。 3.有的经营者针对大批量的交易合同(特别是小额、消费类)会设置仲裁条款。 4.部分劳务类合同中,为了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同时也给劳务人员索赔制造一些障碍,也有可能约定仲裁。这种出发点也是不值得提倡的。 5.如果对方当事人的主要资产在境外,可以优先考虑约定仲裁。 6.专属管辖地点对我方不利时,可选择仲裁。 7.对方当事人有较大破产可能的案件,不愿意被破产法院集中管辖的,应考虑选择约定仲裁。 8.在对方当事人人数较多的情形下,利用仲裁条款进行规则限定可以避免因纠纷所涉人数众多而造成的舆论压力。
应注意签名盖章手续的处理
1.审查公司签名盖章手续时,一般而言,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盖章即可生效,但为求稳妥,也可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 2.审查个人签名盖章手续时,应注意: 应要求个人签名,为强化效果还可同时要求按指印。 在实务中,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可能是以个人名义签约,也可能是代表单位签约。 同个人签署合同应强化签名手续审核,强化提示:个人签署合同时签名不真实、个人主张自己没有了解合同内容且公司没有提示等情形都会增多,因此与个人签署合同时最好能当面签署。 3.其他注意事项: 为避免中间页码替换,可要求加盖骑缝章。 签名盖章的位置应该在合同指定的签名盖章位置,不能偏离很远。 签名盖章的位置与前面的合同正文距离不应太远(不应留出过多空行),以防对方或第三方恶意添加内容。 如果有手写部分,应要求对方(或双方)在手写处专门进行签署。 如果发现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是“签名、盖章后生效”或“签名并盖章/签名加盖章后生效”,则必须要求对方同时签名并盖章,或者修改签署条款。 如果对方使用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非正式公章盖章,应要求重新盖章。 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有联系人或代表在签约现场,建议由该自然人亦一并在合同上签名,无论该人有无授权。 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与签名盖章主体不一致时,要综合考虑签名盖章主体与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合同实际履行主体等情况来判断合同主体。一般情况下,应以签名盖章的主体为准。
应注意一般违约救济措施的设置
例如,针对主要的违约情形: 1.首先考虑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计算标准。 如为逾期付款,则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为逾期交货或逾期履行,则为逾期履行违约金。 如为积极违约行为,则往往是固定违约金(损失较为固定时)或按一定方式计算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损失不确定时)。 2.其次考虑是否约定解除条件及解除下的违约金。 一般为: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或违约达到一定程度,则我方有权立即解除。 除了约定解除下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之外,还需要同步考虑解除合同时的善后处理(退款退货、撤场退出等),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相应约定。
注意考虑合同中约定价格究竟包括哪些价格和费用,并最好以专门条款明确
实务中,常需要考虑的是: (1)实物类买卖,要考虑是否包括: 运输费用 保险费用 装卸费用 保管费用(可能约定超过一定保管时间需要另行支付保管费用) 报关费用 (2)服务类,要考虑是否包括: 人工成本(一般应该包括) 设备设施物资成本(一般情况下会包括) 差旅费(可以约定包括在内,即由服务方自行承担;也有的会约定包括具体范围或标准内的差旅费,超出范围或标准的则需要另外报销) 文印制作费用(工作文档可能限定一定份数,超出则需要另外支付制作费用) 从付款方角度,一般会在合同中另外加上一个条款,含义类似于“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以外,就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价款、报酬或报销。”即所谓的“总括价款”或“全部价款”条款。
应注意公司等机构作为合同主体的处理
1.合同主体条款,最重要的是保证主体名称准确,能与真实的权利义务主体对应起来。 2.公司等机构作为合同主体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建议列明:准确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法定代表人”可列可不列。 但如果由对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时,首部列明对方法定代表人更好,更能证明对方签署人员的身份。 (3)合同主体处经常会列上联系人信息,但是不可轻易列为“授权代表”或“代理人”。一旦列明该人员,则该人员即成为我方委托代理人,有可能给我方带来风险。即使确实有必要设置代理人,也不建议以这种方式授权,而应以专门的授权书或授权条款的方式(明确列明权限、范围及时间等,包括对权限的限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