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库使用说明

合同示范文本库收集了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供社会公众查阅下载。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应充分理解合同中条款的内容,并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条款进行解释。

对于当事人利用、冒用合同示范文本,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违法行为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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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2—2404                      

 

 

 

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

(示范文本)

 

 

 

 

 

 

 

 

 

 

 

 

国  家  旅  游  局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使用说明

 

1.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组团社和地接社就国内旅游接待业务签订合同时使用。

2. 本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反复使用,操作单团接待业务时,与合同双方达成的具体协议(主要指《接待计划书》)共同使用。

3. 本合同示范文本中“组团社”即“组团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旅游者,并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地接社”即“地方接待旅行社”是指按照与组团社的合同约定,实施组团社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团(者)在当地参观游览等活动的旅行社。

4. 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5. 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条款留有空白处,供双方自行约定。对双方不予约定的空白处,应当划“/”以示没有特别约定。

6. 签订合同后,双方均应认真保存合同有关资料、相关证明材料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票据资料,以备查用。

7.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

 

 

 

 

 

 

 

 

 

 

 

 

 

 

 

 

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

 

合同编号:               

组团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组团社将其组织的旅游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双方确认的标准和要求,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组团社与地接社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构成

下列内容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计划书》;

2. 双方业务往来确认;

3. 双方就未尽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

4. 财务确认及结算单据;

5. 其他约定                                          

第二条  合同当事人

组团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旅行社或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资质,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资质有效存续。

双方均应于签订合同前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责任保险单、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

第三条  《接待计划书》订立

组团社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与地接社洽谈接待相关事宜,在此过程中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形成《接待计划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接待计划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1. 旅游者人数及名单;

2. 接待费用;

3. 抵离时间、航班、车次;

4. 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

5. 游览行程安排、游览内容及时间;

6. 自由活动次数及时间;

7. 购物次数、时间及购物场所名称;;

8. 另行付费项目名称及价格;

9. 对导游的要求;

10. 其他:                                    

第四条  《接待计划书》变更

《接待计划书》一经确认,单方不得擅自变更。

出团前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协商一致,就变更后的内容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紧急情况下,双方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协商,但应在紧急情况消失之日起_______日内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出团后《接待计划书》不得变更。

第五条  接待服务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务应符合:

1.《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 双方约定的接待服务标准;

3. 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  接待费用结算

结算方式及期限:                               

地接社应配合组团社关于接待费用结算的要求及时填写结算单,并加盖地接社财务专用章,送达组团社财务部门。组团社应在收到地接社结算单据后       日内核对,并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

第七条  合同义务

(一)组团社义务

1. 组团社应按约定的时限、数额支付接待费用;

2. 组团社应真实、明确说明接待要求和标准;

3. 组团社应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二)地接社义务

1. 地接社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服务项目等,不得因与组团社团款等纠纷擅自中止旅游服务;

2. 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3. 地接社应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和接待能力的旅游辅助服务者;

4. 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做好接待服务质量测评工作,按约定通报团队动态和反馈接待服务质量信息,服务质量测评方式及达标标准双方约定为:                  

(三)双方共同义务

1. 双方约定的接待费用不应低于接待成本;

2. 双方的约定不应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 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 双方均应保守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  风险防范

1. 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按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2. 组团社应提示其组织的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 地接社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安排的车辆及司机必须具备合法有效资质,地接社选择的客运经营者应已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且保险金额不低于          万元;

4. 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保证旅游者的安全,对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和扩大;

5. 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旅游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地接社应采取救助措施并先行垫付必要费用,及时向组团社反馈信息,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组团社和地接社在责任划分明确后        日内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结算,属于第三方责任的,地接社应协助旅游者索赔。

第九条  旅游纠纷处理

旅游者在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提出投诉的,地接社应尽力在当地及时解决,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组团社,未能在当地解决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

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处理旅游者投诉、仲裁、诉讼等服务质量纠纷,及时提供所需证据材料。

组团社和地接社应根据调查情况,划分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于责任划分明确后______日内进行结算。因组团社原因导致行程延误、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组团社承担,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地接社承担。

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经济赔偿,组团社依照或参照如下标准做出赔偿后,地接社应在组团社提出追索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明后__________日内对组团社予以全额赔偿:

1. 依照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的赔偿标准;

2. 参照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3. 依照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所确定的数额标准。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的,不能免除责任。

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紧急情况下,一方应采取合理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导致行程延滞,组团社和地接社应及时与旅游者协商、调整行程,所增加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 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应以未支付团款为基数,按日   %向地接社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 组团社因如下情形造成地接社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向地接社承担违约责任:

(1)接待要求、标准等信息说明不明确或错误;

(2)未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3. 地接社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4. 地接社未按合同约定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或接待能力的旅游辅助服务者,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5. 因地接社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组团社受到行政处罚的,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6. 地接社未能在当地解决旅游者提出的投诉,又未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的,地接社应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 组团社和地接社双方或任何一方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 组团社和地接社任何一方泄露在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违约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

1. 组团社超出约定付款期限     日以上未支付接待费用的,地接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组团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 4 项约定的达标标准   

(含本数)以上的,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因地接社原因引发旅游者有责投诉、仲裁或者民事诉讼     (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因地接社违约给组团社或旅游者造成经济损失,地接社拒不改正或拒绝赔偿      

(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双方约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组团社和地接社因单团接待业务引发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选择一种):

1. 提交仲裁,双方约定仲裁委员会为                             (标明仲裁委员会所属地区和名称);

2. 提起民事诉讼,双方约定诉讼管辖地为                                    

(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第十四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一方可于合同有效期届满前         日向另一方书面提出续签合同。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已确认的接待计划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组团社签章:                            地接社签章: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发布机关:
国家旅游局 工商管理总局
发布年份:
2012年
发布编号:
GF-2012—2404
风险提示
注意如下优先选择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涉及第三方主体的,优先选择诉讼。 2.在与合同相对方实力相差悬殊时优先选择法院管辖。 3.如果将来发生的纠纷中财产保全可能比较重要,则建议选择约定法院管辖。
注意如下可优先选择仲裁的情形
1.涉及保密的、不想公开披露的合同、交易。 2.因合同内容涉嫌违法而可能导致无效的合同。 3.有的经营者针对大批量的交易合同(特别是小额、消费类)会设置仲裁条款。 4.部分劳务类合同中,为了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同时也给劳务人员索赔制造一些障碍,也有可能约定仲裁。这种出发点也是不值得提倡的。 5.如果对方当事人的主要资产在境外,可以优先考虑约定仲裁。 6.专属管辖地点对我方不利时,可选择仲裁。 7.对方当事人有较大破产可能的案件,不愿意被破产法院集中管辖的,应考虑选择约定仲裁。 8.在对方当事人人数较多的情形下,利用仲裁条款进行规则限定可以避免因纠纷所涉人数众多而造成的舆论压力。
应注意签名盖章手续的处理
1.审查公司签名盖章手续时,一般而言,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盖章即可生效,但为求稳妥,也可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 2.审查个人签名盖章手续时,应注意: 应要求个人签名,为强化效果还可同时要求按指印。 在实务中,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可能是以个人名义签约,也可能是代表单位签约。 同个人签署合同应强化签名手续审核,强化提示:个人签署合同时签名不真实、个人主张自己没有了解合同内容且公司没有提示等情形都会增多,因此与个人签署合同时最好能当面签署。 3.其他注意事项: 为避免中间页码替换,可要求加盖骑缝章。 签名盖章的位置应该在合同指定的签名盖章位置,不能偏离很远。 签名盖章的位置与前面的合同正文距离不应太远(不应留出过多空行),以防对方或第三方恶意添加内容。 如果有手写部分,应要求对方(或双方)在手写处专门进行签署。 如果发现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是“签名、盖章后生效”或“签名并盖章/签名加盖章后生效”,则必须要求对方同时签名并盖章,或者修改签署条款。 如果对方使用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非正式公章盖章,应要求重新盖章。 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有联系人或代表在签约现场,建议由该自然人亦一并在合同上签名,无论该人有无授权。 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与签名盖章主体不一致时,要综合考虑签名盖章主体与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合同实际履行主体等情况来判断合同主体。一般情况下,应以签名盖章的主体为准。
应注意一般违约救济措施的设置
例如,针对主要的违约情形: 1.首先考虑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计算标准。 如为逾期付款,则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为逾期交货或逾期履行,则为逾期履行违约金。 如为积极违约行为,则往往是固定违约金(损失较为固定时)或按一定方式计算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损失不确定时)。 2.其次考虑是否约定解除条件及解除下的违约金。 一般为: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或违约达到一定程度,则我方有权立即解除。 除了约定解除下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之外,还需要同步考虑解除合同时的善后处理(退款退货、撤场退出等),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相应约定。
应注意公司等机构作为合同主体的处理
1.合同主体条款,最重要的是保证主体名称准确,能与真实的权利义务主体对应起来。 2.公司等机构作为合同主体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建议列明:准确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法定代表人”可列可不列。 但如果由对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时,首部列明对方法定代表人更好,更能证明对方签署人员的身份。 (3)合同主体处经常会列上联系人信息,但是不可轻易列为“授权代表”或“代理人”。一旦列明该人员,则该人员即成为我方委托代理人,有可能给我方带来风险。即使确实有必要设置代理人,也不建议以这种方式授权,而应以专门的授权书或授权条款的方式(明确列明权限、范围及时间等,包括对权限的限制等)。
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该日期前发布的示范文本,很多使用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表述,需要适当修订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但该问题不影响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