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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08—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示范文本)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土  资  源  部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_____ 省(自治区、直辖市) _____ 市(县) _____ 局;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 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总面积大写__________平方米(小 写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 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上界限,以________________为下界限,高差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 2。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 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_________________ 

(二)现状土地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_____ 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_____ (小写_____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____  (小写 _____ 元)。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 (小写 _____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_____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_____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____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_____ (小写 _____ 元),付款时间:_____ 年 _____ 月_____ 日之前。第二期人民币(大写)_____ (小写 _____ 元),付款时间:_____ 年 _____ 月 _        日之前。

 __  期人民币(大写)____(小写 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 年 _____ 月_____ 日之前。

第__   期人民币(大写)____ (小写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 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 _____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 万元(小写_____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____ 万元(小写_____ 万元)。本合同项 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_____ 万元(小写_____ 万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 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建筑总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低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建筑密度不高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低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绿地率不高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低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_____ %,即不超过  _____ 平方米 , 建筑面积不超过 _____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 _____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 _____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 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_____%。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 _____种方式履行:

1、移交给政府;

2、由政府回购;

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______________________  ;

5、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 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_______________日之前开工,在__________   _____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  30  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_____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_____项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

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 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 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_____ 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二十九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7 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15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_____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  60  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 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 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 60 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 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

60 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  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_____的违约金,出让 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_____的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 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 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

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 _____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 筑设施。

第三十七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_____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 地超过 60 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__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 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 ) 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说明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附件 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附件 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和附件 3(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二、本合同中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出让人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本合同以宗地为单位进行填写。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四、本合同第四条中,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平面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出让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点坐标填写;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可以按照  1985  年国家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高差是垂直方向从起算面到终止面的距离。如: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标高 +60 米( 1985 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上界限,以标高- 10 米( 1985 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下界限,高差为 70 米。

五、本合同第五条中,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T 21010-2007)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出让。属于同一宗地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应当写明各类具体土地用途的出让年期及各类具体用途土地占宗地的面积比例和空间范围。

六、本合同第六条中,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 选择第一项;属于原划拨(承租)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二项。

七、本合同第十条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支付方式按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双方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次性付清的,选择第一款第一项;分期支付的,选择第一款第二项。

八、本合同第十二条中,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选择和填写。属于工业项目建设的,选择第一项;不属于工业项目建设的,选择第二项。

九、本合同第十三条中,受让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 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 号)要求,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只填写最低限指标,即不低于_____。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工业项目建筑 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填写。

十、本合同第十四条中,宗地建设配套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选择和填写。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选择第一项;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的,选择第二项。选择第一项的,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占受让宗地面积的比例,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 号)的有关规定填写,原则上不得超过 7% ;选择第二项的,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 号)的有关规定填写。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工业项目用地中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比例、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及面积比例、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填写。

十一、本合同第十六条中,受让宗地用于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的,出让宗地的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 号)的有关规定填写,原则上开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出让宗地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规定填写。

十二、本合同第十八条中,在土地出让期限内,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的规定执行。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改变土地用途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规定填写。

十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择第一项;属于土地综合开发的,选择第二项。

十四、本合同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七条中,受让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出让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出让土地的,应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 号)的有关规定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违约金比例按1填写。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比例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规定填写。

十五、本合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编号。

十六、本合同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发布机关:
            国土资源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年份:
            2008年
            发布编号:
            GF—2008—2601
            风险提示
            如果合同存在附件,附件合同中约定管辖必须特别谨慎
            1、主合同与从合同约定不同的法院管辖——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2、主合同、从合同对仲裁有不一致的约定时,不能以主合同为准,只能分别处理。 3、如果附件、配套合同的签署主体与主合同存在不一致,应考虑约定“与本合同有关争议的管辖,以××合同(指主交易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为准”。
            应注意公司等机构作为合同主体的处理
            1.合同主体条款,最重要的是保证主体名称准确,能与真实的权利义务主体对应起来。 2.公司等机构作为合同主体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建议列明:准确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法定代表人”可列可不列。 但如果由对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时,首部列明对方法定代表人更好,更能证明对方签署人员的身份。 (3)合同主体处经常会列上联系人信息,但是不可轻易列为“授权代表”或“代理人”。一旦列明该人员,则该人员即成为我方委托代理人,有可能给我方带来风险。即使确实有必要设置代理人,也不建议以这种方式授权,而应以专门的授权书或授权条款的方式(明确列明权限、范围及时间等,包括对权限的限制等)。
            注意考虑合同中约定价格究竟包括哪些价格和费用,并最好以专门条款明确
            实务中,常需要考虑的是: (1)实物类买卖,要考虑是否包括: 运输费用 保险费用 装卸费用 保管费用(可能约定超过一定保管时间需要另行支付保管费用) 报关费用 (2)服务类,要考虑是否包括: 人工成本(一般应该包括) 设备设施物资成本(一般情况下会包括) 差旅费(可以约定包括在内,即由服务方自行承担;也有的会约定包括具体范围或标准内的差旅费,超出范围或标准的则需要另外报销) 文印制作费用(工作文档可能限定一定份数,超出则需要另外支付制作费用) 从付款方角度,一般会在合同中另外加上一个条款,含义类似于“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以外,就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价款、报酬或报销。”即所谓的“总括价款”或“全部价款”条款。
            应注意一般违约救济措施的设置
            例如,针对主要的违约情形: 1.首先考虑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计算标准。 如为逾期付款,则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为逾期交货或逾期履行,则为逾期履行违约金。 如为积极违约行为,则往往是固定违约金(损失较为固定时)或按一定方式计算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损失不确定时)。 2.其次考虑是否约定解除条件及解除下的违约金。 一般为: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或违约达到一定程度,则我方有权立即解除。 除了约定解除下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之外,还需要同步考虑解除合同时的善后处理(退款退货、撤场退出等),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相应约定。
            应注意签名盖章手续的处理
            1.审查公司签名盖章手续时,一般而言,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盖章即可生效,但为求稳妥,也可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 2.审查个人签名盖章手续时,应注意: 应要求个人签名,为强化效果还可同时要求按指印。 在实务中,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可能是以个人名义签约,也可能是代表单位签约。 同个人签署合同应强化签名手续审核,强化提示:个人签署合同时签名不真实、个人主张自己没有了解合同内容且公司没有提示等情形都会增多,因此与个人签署合同时最好能当面签署。 3.其他注意事项: 为避免中间页码替换,可要求加盖骑缝章。 签名盖章的位置应该在合同指定的签名盖章位置,不能偏离很远。 签名盖章的位置与前面的合同正文距离不应太远(不应留出过多空行),以防对方或第三方恶意添加内容。 如果有手写部分,应要求对方(或双方)在手写处专门进行签署。 如果发现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是“签名、盖章后生效”或“签名并盖章/签名加盖章后生效”,则必须要求对方同时签名并盖章,或者修改签署条款。 如果对方使用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非正式公章盖章,应要求重新盖章。 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有联系人或代表在签约现场,建议由该自然人亦一并在合同上签名,无论该人有无授权。 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与签名盖章主体不一致时,要综合考虑签名盖章主体与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合同实际履行主体等情况来判断合同主体。一般情况下,应以签名盖章的主体为准。
            注意如下可优先选择仲裁的情形
            1.涉及保密的、不想公开披露的合同、交易。 2.因合同内容涉嫌违法而可能导致无效的合同。 3.有的经营者针对大批量的交易合同(特别是小额、消费类)会设置仲裁条款。 4.部分劳务类合同中,为了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同时也给劳务人员索赔制造一些障碍,也有可能约定仲裁。这种出发点也是不值得提倡的。 5.如果对方当事人的主要资产在境外,可以优先考虑约定仲裁。 6.专属管辖地点对我方不利时,可选择仲裁。 7.对方当事人有较大破产可能的案件,不愿意被破产法院集中管辖的,应考虑选择约定仲裁。 8.在对方当事人人数较多的情形下,利用仲裁条款进行规则限定可以避免因纠纷所涉人数众多而造成的舆论压力。
            注意如下优先选择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涉及第三方主体的,优先选择诉讼。 2.在与合同相对方实力相差悬殊时优先选择法院管辖。 3.如果将来发生的纠纷中财产保全可能比较重要,则建议选择约定法院管辖。
            应注意仲裁条款的错误或不规范写法
            1.如果条款中表述的是“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应改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对于合同中“可以”这一表述有表意不清之嫌,虽然一般判例认为该约定仍为有效仲裁约定。但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尽量使用规范的语言,将管辖条款中的“可以”改为“应当”是有必要的。 2.约定“或仲裁或诉讼”。 这种情况下,仲裁约定肯定无效[《仲裁法司法解释》第7条]但是对于法院管辖部分的约定效力观点不一,可能被认定为有效,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约定两个以上仲裁委员会管辖。 这属于约定不明,如果双方不能就选择哪一个仲裁委员会达成一致,则该约定无效。 4.对仲裁委员会的约定不够准确。 常见情形是没有约定明确的仲裁委员会名称,如约定由“××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来管辖或者是在仲裁委员会名称中间加上了“省”“市”。注意所有的仲裁委员会名称中间都没有“市”,也不会有“省”。例如,北京仲裁委员会、长沙仲裁委员会,均为正确名称,北京市仲裁委员会、长沙市仲裁委员会,则是错误名称。 这种做法虽然不一定无效,但是非常容易导致争议。效力判断的关键在于根据约定内容能否确认一个具体的仲裁机构。 5.对依法不适用仲裁管辖的合同类型约定了仲裁。
            应注意法律管辖条款的错误或不规范写法
            1、管辖条款中如果表述的是“可以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其中的“可以”应改为“应当”。使用“应当”更能避免争议。 2、同时约定多个管辖法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做法虽然有效,但是并不推荐。 3、约定合同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却无法根据合同文本内容确定具体的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此时需要补充明确合同签订地点或履行地,并具体到区县一级。 4、对管辖法院级别作出约定,此类约定会被认定为无效约定,应予以取消。 5、约定“守约方所在地”或“违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因为立案时无从判断我方是守约方还是违约方。 6、对禁止协议管辖事项约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