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库使用说明

合同示范文本库收集了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供社会公众查阅下载。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应充分理解合同中条款的内容,并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条款进行解释。

对于当事人利用、冒用合同示范文本,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违法行为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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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2008-034

天津市婚姻介绍服务合同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婚姻介绍行业协会监制

填写说明

1.本合同适用于天津行政区域内婚姻介绍服务。

2.合同双方在鉴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各项条款并理解其含义。

3.合同双方均为在无外界干扰、胁迫和诱导前提下自愿填写。

4.合同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立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5、合同文本填写一律用钢笔、签字笔及打印填写,未选中部分或空格部分若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6.合同中有顺序号的为选择条款。

7.合同补充协议可粘贴在附件后面并加盖骑缝章,同时双方当事人还须在补充协议上签字或盖章。

8.为使合同内容具体明确,请在本合同及附件有关条款中选定的项目前打“√”,未选择项目请划去。本合同各项目如有需要可另附图片及详细注解说明。

9.本合同中“委托代理人”指婚姻介绍服务机构聘用的在本机构中具体从事婚姻介绍服务的工作人员。

10.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翻印无效。

天津市婚姻介绍服务合同

征婚人(简称甲方):     

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就婚姻介绍服务,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期限及见面次数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日至            日(或甲方择偶成功)为止。提供的见面次数为    次。

第二条:婚姻介绍服务费

根据乙方价目表上的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一)为人民币    元,大写金额为                    元。

如提高服务级别或增加其他服务,可另签补充协议。

第三条:付费时间、方式

合同签字生效后    日内以  □现金  □刷卡  □支票方式支付婚姻介绍服务费。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详细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二),提供半年内两寸免冠照片和生活照片各一张,及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乙方存档。如需保密的内容以文字形式说明;

2.如实、详细填写择偶标准单(见附件三);

3.按合同约定支付婚姻介绍服务费;

4.可自选乙方信息库的资料,或接受乙方提供的信息及推荐的人选;

5.接受服务时,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准时赴约;

6.依法保护从乙方获取的任何信息资料,必须保密;

7.可参加乙方举办的征婚交友活动(见附件一的约定);

8.经本婚姻介绍机构服务且择偶成功,合同自行解除;

9.甲方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在发生变化之日的7日内通知乙方。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甲方提供的信息建立甲方个人信息档案,可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明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作出保证;

2.对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乙方无权做任何修改或不实描述或宣传;

3.对甲方提供的一切信息或甲方声明需保密的信息,必须保密(广告形式除外),不得违反约定擅自泄露;

4.按照甲方择偶要求提供合适人选;

5.为甲方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并且乙方对此信息已经核实;

6.在发布甲方信息时,对在何种媒体、发布时间、形式及内容等需经甲方书面确认,须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时效性;

7.如果乙方地址、电话发生变化,需在发生变化之日的7日内,通知甲方;

8.合同终止之日起7日内,将甲方提交和填写的信息资料完整退还甲方,乙方不得留存;

9.应举办    次以上的征婚交友活动;

10.如甲方提出需乙方指定婚姻介绍服务人员,乙方无权阻拦。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婚姻介绍服务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婚姻介绍服务费,并按婚姻介绍服务费总额的    %支付违约金;

2.甲方提交资料不真实、不合法的,婚姻介绍服务费不予退还,并按婚姻介绍服务费总额的    %支付违约金。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据实赔偿;

3.甲方擅自泄露他人信息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甲方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未按照约定通知乙方,视为服务期间,所收服务费用不予返还;

5.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不实描述或宣传的,双倍返还婚姻介绍服务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据实赔偿;

6.乙方擅自泄露对方信息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甲方利用婚姻介绍进行违法犯罪,合同自动终止。所收服务费用不予返还,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乙方在媒体上发布未经甲方书面确认的个人信息,双倍返还广告费。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9.乙方地址、电话发生变化,未按约定通知甲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部分婚姻介绍服务费(婚姻介绍服务费-婚姻介绍服务费/应提供信息次数*已提供信息次数);

10.乙方未按约定退还甲方资料,丢失或擅自留存的,双倍返还甲方婚姻介绍服务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11.乙方提供的择偶信息不真实,每次按婚姻介绍服务费总额的20%赔偿,并按婚姻介绍服务费总额的    %支付违约金。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据实赔偿;

12.乙方提供的信息次数未达到约定的,退还部分婚姻介绍服务费(婚姻介绍服务费-婚姻介绍服务费/应提供信息次数*已提供信息次数)。并按婚姻介绍服务费总额的    %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解决,或者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约定

     

第九条: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2份,甲方乙方各持1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以书面形式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一 :婚姻介绍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二:个人信息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婚姻状况     

身高    CM 籍贯      民族     

出生日期            日 身份证     

户口所在地      电话     

现住址      邮编     

工作单位      职业      职称     

职务      血型     

毕业学校      学历      专业     

子女情况: □无子女  □ 男孩  年龄    岁   □自带   □对方抚养

□ 女孩  年龄    岁   □自带   □对方抚养

家庭情况:     

居住情况:□无   □私产  □公产   □商品房(无贷款)

□商品房(有贷款)建筑面积    

□结婚时可购房  □同住  □租房

收入情况:    元/月         元/年

车辆情况: □私车(品牌         元)  □公车

上述信息本人自愿填写,婚姻状况一栏,同户口簿相符,所有信息及提供的证件,完全属实,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如有变更及时书面通知婚介机构)

 

征婚人:(签名)

    年    月    日

 

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择 偶 要 求

年龄    岁至    岁   身高    cm至    cm

体重    KG   民族     

学历      收入情况:    元/月    元/年

婚姻状况:□不限    □未婚    □离婚未育  □离子女归对方

□离自带子女     □离婚子女独立    □丧偶未育

□丧偶已育    □丧偶子女独立

职业要求:□销售业   □金融财务业   □公务员

□医药卫生   □服务业      □电子IT业

□教师    □个体经营   □私营业主   □保险业

□演员  □作家   □画家  □其他  □不限

居住情况:□租房    □与父母同住    □商品房(无贷款)

□商品房(有贷款)

□结婚时可购房     建筑面积    m²   □不限

车辆情况:□私车(品牌         元)  □公车

      □可购(    元)

其它择偶要求:     

上述要求本人本着真诚、自愿原则填写(如有变更及时书面通知婚介机构)

 

征婚人(签名) :

    年    月    日

 

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发布机关:
天津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
发布年份:
2008年
发布编号:
JF-2008-034
风险提示
对于“可能是格式条款”的合同文件,应尽量避免成为格式条款
快递单、运输单、保险单等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各类合同,很难不作为格式合同;各类企业拟定的、重复使用的,面向其他单位进行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模板也可能成为“格式条款”。审查注意事项为: 1.应注意找出重点条款,例如: (1)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增加费用的。 (2)要求对方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或不得要求退款的,或退款要扣除相当一部分费用的。 (3)说明我方不承担责任,或限制我方承担责任的。 2.对重点条款采取下列作法进行说明、特别提示: (1)字体加大加粗、特殊颜色等,以与一般条款相区别。 (2)对方签约处专门增加签约提示条款。(签约提示条款本身也是格式条款,也应加大加粗提示)。
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该日期前发布的示范文本,很多使用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表述,需要适当修订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但该问题不影响权利义务。
注意考虑合同中约定价格究竟包括哪些价格和费用,并最好以专门条款明确
实务中,常需要考虑的是: (1)实物类买卖,要考虑是否包括: 运输费用 保险费用 装卸费用 保管费用(可能约定超过一定保管时间需要另行支付保管费用) 报关费用 (2)服务类,要考虑是否包括: 人工成本(一般应该包括) 设备设施物资成本(一般情况下会包括) 差旅费(可以约定包括在内,即由服务方自行承担;也有的会约定包括具体范围或标准内的差旅费,超出范围或标准的则需要另外报销) 文印制作费用(工作文档可能限定一定份数,超出则需要另外支付制作费用) 从付款方角度,一般会在合同中另外加上一个条款,含义类似于“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以外,就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价款、报酬或报销。”即所谓的“总括价款”或“全部价款”条款。
应注意一般违约救济措施的设置
例如,针对主要的违约情形: 1.首先考虑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计算标准。 如为逾期付款,则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为逾期交货或逾期履行,则为逾期履行违约金。 如为积极违约行为,则往往是固定违约金(损失较为固定时)或按一定方式计算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损失不确定时)。 2.其次考虑是否约定解除条件及解除下的违约金。 一般为: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或违约达到一定程度,则我方有权立即解除。 除了约定解除下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之外,还需要同步考虑解除合同时的善后处理(退款退货、撤场退出等),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相应约定。
应注意签名盖章手续的处理
1.审查公司签名盖章手续时,一般而言,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盖章即可生效,但为求稳妥,也可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 2.审查个人签名盖章手续时,应注意: 应要求个人签名,为强化效果还可同时要求按指印。 在实务中,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可能是以个人名义签约,也可能是代表单位签约。 同个人签署合同应强化签名手续审核,强化提示:个人签署合同时签名不真实、个人主张自己没有了解合同内容且公司没有提示等情形都会增多,因此与个人签署合同时最好能当面签署。 3.其他注意事项: 为避免中间页码替换,可要求加盖骑缝章。 签名盖章的位置应该在合同指定的签名盖章位置,不能偏离很远。 签名盖章的位置与前面的合同正文距离不应太远(不应留出过多空行),以防对方或第三方恶意添加内容。 如果有手写部分,应要求对方(或双方)在手写处专门进行签署。 如果发现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是“签名、盖章后生效”或“签名并盖章/签名加盖章后生效”,则必须要求对方同时签名并盖章,或者修改签署条款。 如果对方使用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非正式公章盖章,应要求重新盖章。 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有联系人或代表在签约现场,建议由该自然人亦一并在合同上签名,无论该人有无授权。 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与签名盖章主体不一致时,要综合考虑签名盖章主体与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合同实际履行主体等情况来判断合同主体。一般情况下,应以签名盖章的主体为准。
注意如下可优先选择仲裁的情形
1.涉及保密的、不想公开披露的合同、交易。 2.因合同内容涉嫌违法而可能导致无效的合同。 3.有的经营者针对大批量的交易合同(特别是小额、消费类)会设置仲裁条款。 4.部分劳务类合同中,为了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同时也给劳务人员索赔制造一些障碍,也有可能约定仲裁。这种出发点也是不值得提倡的。 5.如果对方当事人的主要资产在境外,可以优先考虑约定仲裁。 6.专属管辖地点对我方不利时,可选择仲裁。 7.对方当事人有较大破产可能的案件,不愿意被破产法院集中管辖的,应考虑选择约定仲裁。 8.在对方当事人人数较多的情形下,利用仲裁条款进行规则限定可以避免因纠纷所涉人数众多而造成的舆论压力。
注意如下优先选择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涉及第三方主体的,优先选择诉讼。 2.在与合同相对方实力相差悬殊时优先选择法院管辖。 3.如果将来发生的纠纷中财产保全可能比较重要,则建议选择约定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