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库使用说明

合同示范文本库收集了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供社会公众查阅下载。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应充分理解合同中条款的内容,并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条款进行解释。

对于当事人利用、冒用合同示范文本,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违法行为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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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2020-0102                                 

合同编号:     

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示范文本

出卖人:     

买受人: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制

2020年9月

目录

说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 预告登记和房屋登记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 其他事项

说明

1.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制。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应对商品房项目的规划充分了解,可登陆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http://ghzyj.gz.gov.cn)查询规划公示图;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出示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规划公示图及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公示图等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所有预售房款必须按照《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支付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注明的预售款专用账户上。

8.房屋面积计算的有关规定,可登陆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http://ghzyj.gz.gov.cn)进行查询。

9.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本合同暨网上签约之日起30日内将本合同送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

10.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出卖人拒绝提供已生效合同给买受人的,可拨打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反映。

11.本合同说明部分,买受人确认已经阅读,并签名:     

专业术语解释

1.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3.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 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 以上(含2.20M ) 的永久性建筑。

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6.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及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为。

7.不动产登记机构:是指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机构。

8.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9.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0.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证件类型:□ 身份证 □ 护照 □ 军官证 □ 士兵证 □ 通行证 □ 其他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证件类型:□ 身份证 □ 护照 □ 军官证 □ 士兵证 □ 通行证 □ 其他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证件类型:□ 身份证 □ 护照 □ 军官证 □ 士兵证 □ 通行证 □ 其他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买受人:     

出生日期:     ;国籍:     ;所占份额:     

证件类型:□ 士兵证 □ 通行证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法人登记证书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 公司注册证 □ 其他

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     

注册地址:     

联系地址:     

通讯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证件类型:□ 身份证 □ 护照 □ 军官证 □ 士兵证 □ 通行证 □ 其他

证件号码: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证件类型:□ 身份证 □ 护照 □ 军官证 □ 士兵证 □ 通行证 □ 其他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划拨】【     】方式取得坐落于     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不动产权证号】【     】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日。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 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     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

1.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

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幢】【座】【     

        号,房屋地址:     。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其实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    米,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                卫,有    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第四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出卖人已办理该商品房不动产权首次登记;

3.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4.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5.     

6.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预告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买受人付款日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违约金。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产权登记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2.按照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3.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4.按照     计算, 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币种)    元(大写     元整),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     】时【抵作】【     】商品房价款。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日前分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1)第一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应当于            日前支付。

(2)第二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应当于            日前支付。

(3)第三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应当于            日前支付。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买受人应当于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    %。

余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向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1)出卖人代理买受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买受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并支付首期款后    日内,将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买受人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第三人。出卖人应一次性如实告知买受人需提供的证件资料,出卖人未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买受人未能及时提供证件资料的,由出卖人承担责任。

(2)买受人自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支付首期款后    日内,将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买受人或买受人指定的第三人。出卖人应一次性提供申请银行按揭贷款的证件资料,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买受人未能及时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由出卖人承担责任。

买受人以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处理:     

4.其他方式:     

(三)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贷款方式付款的,应要求按揭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将全部按揭贷款直接划入预售款专用账户,不得划入其他账户。

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控银行为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三。

第七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第七条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三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八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或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3.     

4.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九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3.邮件通信:商品住宅交付时通邮到户;

4.燃气:商品住宅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     

5.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1、2、3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4、5、6、7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3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4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小区内绿地率:            日达到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日达到     

3.规划的车位、车库:            日达到     

4.物业服务用房:            日达到     

5.医疗卫生机构:            日达到     

6.幼儿园:            日达到     

7.学校:            日达到     

8.垃圾站:            日达到     

9.再生资源回收站:            日达到     

10.公厕:            日达到     

11.肉菜市场:            日达到     

12.变电站:            日达到     

13.公共交通站场设施:            日达到     

14.     

15.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5.医疗卫生机构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6.幼儿园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7.学校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8.垃圾站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9.再生资源回收站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10.公厕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11.肉菜市场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12.变电站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13.公共交通站场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14.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该商品房项目【开行】【不开行】楼巴。开行楼巴的,设置方案见附件五。

学校和幼儿园的开办事宜、招生范围和条件、招生政策等,以所在区教育局公布为准。

第十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八条、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    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和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和第十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     

(6)     

3.查验该商品房后,买受方同意接收的,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2)     

第十一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至实际退款之日止,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买受人付款日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种方式处理。

1.根据第五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买受人付款日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100%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2.根据第五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买受人付款日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误差比=────────────────×100%

                预测建筑面积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对面积差异造成的房款补差签署补充协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本条款第1点及第2点进行面积补差结算。

4.根据第五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5.双方自行约定: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三条 规划变更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原许可机关批准前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部门同意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出卖人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审定后应当公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拟定修订方案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应当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2.涉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修改的,在批准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3.经审定的商品房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修改涉及产权人的专有部分或者产权人所在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产权人的同意。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买受人不接受规划变更事项的,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在规划变更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买受人付款日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买受人不接受设计变更事项的,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在设计变更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买受人付款日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五条 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不合格,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买受人付款日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违约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由出卖人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买受人付款日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        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4)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自行整改,整改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买受人付款日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建筑节能信息说明见附件七。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八。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七条 质量担保

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    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九。

第八章 预告登记和房屋登记

第十八条 预告登记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办理预告登记:

1.双方共同办理

双方应于本合同网上签订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30日),持本合同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2.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

出卖人应当在本合同网上签订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30日),为买受人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出卖人应如实告知买受人为办理预告登记需要由买受人提供的证件资料。买受人应当及时提供登记机关要求的需买受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出卖人未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买受人未能及时提供证件资料的,由出卖人承担责任。买受人不提供或延迟提供相关资料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若出卖人未在规定或者上述约定的期限内与买受人申请预告登记或者未依买受人委托代为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按照《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单方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二)有关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

     

     

第十九条 房屋登记

(一)出卖人应在在该商品房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之日起90日内,申请该商品房项目的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出卖人办妥建设项目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双方共同办理

双方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210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

出卖人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240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为买受人办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将以买受人为权利人的不动产权证交付买受人。

在此情况下,买受人应当在收到出卖人书面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向出卖人提供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的、需买受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出卖人应一次性如实告知买受人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由买受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出卖人未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买受人未能及时提供证件资料的,由出卖人承担责任。

若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间或者上述约定的期限内与买受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可以按照《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单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按本条第(一)款约定办理该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买受人付款日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同时按该商品房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买受人实际损失的,出卖人应补偿其差额。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出卖人应当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应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

(二)出卖人已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选聘     (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从            日到            日。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    元,由买受人自收楼之日起按【月】【季】【半年】【年】按时交纳。出卖人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三)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四)出卖人应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签订本合同前向买受人明示该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十。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买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交存:

1.出卖人按有关规定已预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凭《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向买受人收回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买受人在办理房屋收楼手续前自行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的物业专顶维修资金专户。

(二)买受人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3.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     

2.会所:     

3.     

第二十三条 税费

(一)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

(二)出卖人向买受人代收的税费:

名称     ,金额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第二十四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3.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

4.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十一。

5.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6.     

7.     

第二十五条 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     】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仲裁。

3.     

第二十八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三)。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其中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份,【         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本合同网上签订日期为:

附件一 《房地产平面附图》房屋平面图

1.房屋分层分户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公示图(涉及建筑区划内以及区划外直接相邻的市政规划道路位置及宽度,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站、消防站、派出所、燃气供应站、公交首末站、肉菜市场等配套设施的用途、具体位置、规模等,需以清晰的方式予以标注、说明)

附件二 关于该商品房共用部位的具体说明(可附图说明)

1.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面积和所在位置

2.未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所在位置

附件三 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

 

附件四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

1.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途

2.其他约定(含建设安排、投入使用或移交政府的时间以及逾期责任)

附件五 楼巴设置方案(含楼巴运营商、线路设置、停靠站点、车型、票价、服务期限及其他约定)

 

附件六 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

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三)款约定处理。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

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

1.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     】;     

2.起居室:

(1)内墙:【涂料】【壁纸】【     】;     

(2)顶棚:【石膏板吊顶】【涂料】【         】;     

(3)室内地面:【大理石】【花岗岩】【水泥抹面】【实木地板】【     】;     

3.厨房: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     】;     

(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     】;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     

(4)厨具:     

4.卫生间: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     】;     

(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     】;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     

(4)卫生器具     

5.阳台:【塑钢封闭】【铝合金封闭】【断桥铝合金封闭】【不封闭】【     】;     

6.电梯:

(1)品牌:     

(2)型号:     

7.管道:     

8.窗户:     

9.电视电话:     

10.安防系统:     

11.保安系统:     

12.     

附件七 建筑节能信息说明

一、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设施

(一)墙体

1、保温形式[     ] [ A 外保温] [B 内保温] [C夹芯保温] [D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      [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B模塑聚苯乙烯发泡板][C聚氨酯发泡][D岩棉][E玻璃棉毡][F保温浆料][G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    kg/m3]、燃烧性能[    h]、导热系数[    W/M .K]、保温材料层厚度[    mm]

4、墙体传热系数[    w/m2.k]

(二)屋面

1、保温(隔热)形式[    、    ] [ A 坡屋顶] [B 平屋顶] [C坡屋顶、平屋顶混合][D有架空屋面板][E保温层与防水层倒置][F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     ] [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B聚氨酯发泡][C加气砼砌块][D憎水珍珠岩] [F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    kg/m3]、导热系数[    W/M .K]、吸水率[    %]、保温材料层厚度[    mm]

4、屋顶传热系数[    w/m2.k]

(三)外门窗(幕墙)

1、门窗类型 [    、    ][    、    ][    、    ][    、    ][A断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窗][B断热桥铝合金Low-E中空玻璃窗][C塑钢中空玻璃窗][D塑钢Low-E中空玻璃窗][E塑钢单层玻璃窗][F其他]

2、外遮阳形式:[    、    ][A水平百叶遮阳][B水平挡板遮阳] [C垂直百叶遮阳][E垂直挡板遮阳] [F垂直卷帘遮阳]

3、内遮阳材料 [     ][A 金属百叶][B 无纺布][C 绒布][D纱] [F竹帘] [G其它]

4、门窗性能:传热系数[    w/m2.k]、遮阳系数[    %]、可见光透射比[     ]、气密性能[     ]

二、空调、通风、照明系统及其节能设施(公共建筑填写)

(1)空调风系统形式:[     ] [A 定风量全空气系统 ] [B 变风量全空气系统 ] [C 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 ] [D 其他]

(2)有无新风热回收装置:[     ] [A 有 ] [B 无 ]

(3)空调水系统制式:[      ] [A 一次泵系统 ] [B 二次泵系统 ] [C 一次泵变流量系统 ] [D 其他   ]

(4)空调冷热源类型及供冷方式:[     ] [     ] [A压缩式冷水(热泵)机组] [B吸收式冷水机组] [C 分体式房间空调器] [D 多联机][E其他] [F区域集中供冷][G独立冷热源集中供冷]

(5)系统调节装置:[     ][A电动两通阀][B电动两通调节阀] [C动态电动两通阀] [D动态电动两通调节阀] [E压差控制装置] [F对开式电动风量调节阀] [G其他]

(6)送、排风系统形式:[     ][A 自然通风系统 ][B 机械送排风系统 ][C  机械排风、自然进风系统 ] [D设有排风余热回收装置的机械送排风系统][E其他]

(7)照明系统性能:照度值[     ]、功率密度值[     ]

(8)节能灯具类型:[A 普通荧光灯][B T8级][C T5级] [D LED][E其他]

(9)照明系统有无分组控制控制方式:[A有][B 无 ]

(10)生活热水系统的形式和热源:[A 集中式][B 分散式][C 电] [D 蒸汽][E燃气] [F太阳能] [G其他]

三、可再生能源利用

(一)太阳能利用:[     ][A太阳能生活热水供应][B太阳能采暖][C太阳能空调制冷] [D太阳能光伏发电] [E其他]

(二)地源热泵:[     ] [A土壤源热泵][ B浅层地下水源热泵][C地表水源热泵] [D污水水源热泵]

(三)风能利用:[     ] [A风能发电] [B其他]

(四)余热利用:[     ] [A利用余热制备生活热水采暖] [ B利用余热制备采暖热水][C利用余热制备空调热水] [D利用余热加热(冷却)新风]

四、建筑能耗与能源利用效率

(一)本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年度能源消耗量指标(计算值):采暖[    ]w/m2,制冷[    ] w/m2,

(二 ) 本建筑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公共建筑):热(冷)源效率[    %]、管网输送效率[    %]

(三)本建筑与建筑节能标准比较:[     ][A优于标准规定][B满足标准规定][C不符合标准规定]

五、建筑绿色化措施(非绿色建筑物不需填写)

(一)绿色建筑设计等级[     ]:[A一星级][B二星级][C三星级]

(二)节水主要措施[     ]:[A采用节水器具][B采用非传统水源][C其他]

(三)节材主要措施[     ]:[A土建装修一体化施工][B采用高强高性能混凝土][C采用高强钢][D其他]

(四)节地主要措施[      ]:[A控制人均用地面积][B合理利用地下空间][C合理选用废弃场][D其他]

(五)节能主要措施(见一至四项内容)

(六)室内外环境主要措施[    、    ]:[A种植适应本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B住区绿化率不低于30%][C室外采用透水地面][D隔声控制满足国家标准][E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符合国家标准][F其他]

附件八 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可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内容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行约定。

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不应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的约定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5年);     

3.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年);     

5.装修工程: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年);     

6.     

7.     

8.     

(二)其他约定

     

附件九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

 

附件十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约定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临时管理规约

附件十一 出卖人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

(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

 

附件十二 车位租售情况说明

(1.含本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车位和车库规划配建数量、租售方式等情况说明;2.住宅项目需明确停车收费制定依据、停车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的调价方式等内容)

附件十三 补充协议

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承诺遵守住房限购政策有关规定,买受人承诺购房信息申报真实准确,并承担因不实申报所致的相关责任。

发布机关: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 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发布年份:
2020年
发布编号:
SF-2020-0102 
风险提示
对于“可能是格式条款”的合同文件,应尽量避免成为格式条款
快递单、运输单、保险单等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各类合同,很难不作为格式合同;各类企业拟定的、重复使用的,面向其他单位进行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模板也可能成为“格式条款”。审查注意事项为: 1.应注意找出重点条款,例如: (1)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增加费用的。 (2)要求对方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或不得要求退款的,或退款要扣除相当一部分费用的。 (3)说明我方不承担责任,或限制我方承担责任的。 2.对重点条款采取下列作法进行说明、特别提示: (1)字体加大加粗、特殊颜色等,以与一般条款相区别。 (2)对方签约处专门增加签约提示条款。(签约提示条款本身也是格式条款,也应加大加粗提示)。
应注意公司等机构作为合同主体的处理
1.合同主体条款,最重要的是保证主体名称准确,能与真实的权利义务主体对应起来。 2.公司等机构作为合同主体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建议列明:准确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法定代表人”可列可不列。 但如果由对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时,首部列明对方法定代表人更好,更能证明对方签署人员的身份。 (3)合同主体处经常会列上联系人信息,但是不可轻易列为“授权代表”或“代理人”。一旦列明该人员,则该人员即成为我方委托代理人,有可能给我方带来风险。即使确实有必要设置代理人,也不建议以这种方式授权,而应以专门的授权书或授权条款的方式(明确列明权限、范围及时间等,包括对权限的限制等)。
应注意签名盖章手续的处理
1.审查公司签名盖章手续时,一般而言,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盖章即可生效,但为求稳妥,也可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 2.审查个人签名盖章手续时,应注意: 应要求个人签名,为强化效果还可同时要求按指印。 在实务中,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可能是以个人名义签约,也可能是代表单位签约。 同个人签署合同应强化签名手续审核,强化提示:个人签署合同时签名不真实、个人主张自己没有了解合同内容且公司没有提示等情形都会增多,因此与个人签署合同时最好能当面签署。 3.其他注意事项: 为避免中间页码替换,可要求加盖骑缝章。 签名盖章的位置应该在合同指定的签名盖章位置,不能偏离很远。 签名盖章的位置与前面的合同正文距离不应太远(不应留出过多空行),以防对方或第三方恶意添加内容。 如果有手写部分,应要求对方(或双方)在手写处专门进行签署。 如果发现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是“签名、盖章后生效”或“签名并盖章/签名加盖章后生效”,则必须要求对方同时签名并盖章,或者修改签署条款。 如果对方使用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非正式公章盖章,应要求重新盖章。 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有联系人或代表在签约现场,建议由该自然人亦一并在合同上签名,无论该人有无授权。 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与签名盖章主体不一致时,要综合考虑签名盖章主体与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合同实际履行主体等情况来判断合同主体。一般情况下,应以签名盖章的主体为准。
应注意一般违约救济措施的设置
例如,针对主要的违约情形: 1.首先考虑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计算标准。 如为逾期付款,则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为逾期交货或逾期履行,则为逾期履行违约金。 如为积极违约行为,则往往是固定违约金(损失较为固定时)或按一定方式计算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损失不确定时)。 2.其次考虑是否约定解除条件及解除下的违约金。 一般为: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或违约达到一定程度,则我方有权立即解除。 除了约定解除下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之外,还需要同步考虑解除合同时的善后处理(退款退货、撤场退出等),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相应约定。
注意如下可优先选择仲裁的情形
1.涉及保密的、不想公开披露的合同、交易。 2.因合同内容涉嫌违法而可能导致无效的合同。 3.有的经营者针对大批量的交易合同(特别是小额、消费类)会设置仲裁条款。 4.部分劳务类合同中,为了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同时也给劳务人员索赔制造一些障碍,也有可能约定仲裁。这种出发点也是不值得提倡的。 5.如果对方当事人的主要资产在境外,可以优先考虑约定仲裁。 6.专属管辖地点对我方不利时,可选择仲裁。 7.对方当事人有较大破产可能的案件,不愿意被破产法院集中管辖的,应考虑选择约定仲裁。 8.在对方当事人人数较多的情形下,利用仲裁条款进行规则限定可以避免因纠纷所涉人数众多而造成的舆论压力。
注意如下优先选择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涉及第三方主体的,优先选择诉讼。 2.在与合同相对方实力相差悬殊时优先选择法院管辖。 3.如果将来发生的纠纷中财产保全可能比较重要,则建议选择约定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