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库使用说明

合同示范文本库收集了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供社会公众查阅下载。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应充分理解合同中条款的内容,并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条款进行解释。

对于当事人利用、冒用合同示范文本,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违法行为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我知道了
首页 > 上海市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

编号:     

上海市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

示范文本

(2013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使用说明

1.本合同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2.经协商,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本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请载明“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

4.本合同所指航空器为在大气层内进行可控飞行的各种飞行器。包括飞机、飞艇、气球及其它借空气反作用力飞航于大气中的器物。

5.本合同所指“附属设备”为无论在交付时是否安装、附加和配备在航空器上的,除航空器正常运行必须部件外的附属于航空器的所有组件、附件、零部件和设备。

6.本合同所指“全损”为下列事件构成航空器、机身或发动机(统称为“该项财产”)的全部损失:

(1)该项财产的实际全损、推定全损或约定全损(包括导致按全损进行保险赔偿的该项财产的任何损坏);

(2)由于该项财产被损毁或损坏得无法经济修复而导致的该项财产的损失或无法使用;

7.本合同所指航空器接收证书为在航空器及其附属设备交付日,经甲方和乙方签字确认,用以证明航空器及其附属设备已由甲方交付给乙方占有、使用,乙方对航空器及其附属设备验收确认的文件及相关附件。

8.本合同示范文本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合同编号:     

上海市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

(2013版)

甲方(出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承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

1.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为     

2.租赁物交付时间及交付方式     

第二条 租赁期限

双方约定起租日为            日,租赁期为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项下融资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

2.租金计算方式为     

3.租金支付方式为     

4.交付日与起租日不为同一日的,每期租金的支付日以     为准。

5.在租赁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租金标准每     调整一次,调整起始日为     。由甲方按照调整起始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和双方约定的方法重新计算租金并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按照调整后甲方的计算结果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有权要求乙方及时、真实、完整提供相关材料。

2.甲方有权了解航空器及其附属设备的运行状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航空器及其附属设备的所在地、运营、使用、保险、登记、维护等方面的资料。

3.甲方有权对航空器的运营、使用、维护和状况进行检查。在不干扰日常商业运营前提下,乙方应给予配合。

4.在交付日或交付日前,出租方必须从制造商处取得航空器所有权及相关必要文件。

5.除非租赁期提前终止或乙方发生违约事件,甲方不得干扰乙方使用、占有和运营航空器的权利。

6.甲方保证承租方按照约定购买航空器的权利,此权利不会受到航空器转让或者抵押的影响。

7.甲方对航空器的运营、使用、维护和状况进行检查或检验不应影响乙方对航空器的正常经营使用。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得到符合约定可使用的航空器及其附属设备,并有权运营该航空器。

2.乙方有权占有、使用和运营航空器,除非租赁期提前终止或者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影响甲方行使相关权利,该项权利不因甲方享有航空器所有权而受到干扰。

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出售、转让或以任何其它方式处置航空器,且不得对航空器设置任何形式的抵押或任何其它担保权益。

4.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当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须及时告知甲方,并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1)经营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2)在其他金融机构有到期债务未能偿还;

(3)保证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

(4)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被申请)破产、破产等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

5.乙方应自行承担航空器及附属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承担因非甲方原因导致的对航空器的扣押、冻结、留置或没收所发生的损失,承担因非甲方原因导致的与航空器及其附属设备相关其他乙方的债权人索赔而发生的损失,并补偿因上述事项造成甲方遭受的相关损失。

6.乙方应负责航空器的备件、维修、保养、定检等,并承担有关费用。如果装配在航空器上的零部件损坏或无法使用,乙方应进行更换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7.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准确完整保存航空器的飞行、机身和发动机的维护、修理以及按规定保留的有关航空器的记录、数据和文件。

8.乙方应遵守有关航空器保险的法律要求,并承担保险费用。如果乙方未能续展保险,甲方有权办理相应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有关费用应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 租赁物的损毁

1.     方承担航空器的所有损失。在航空器发生金额的损坏(正常磨损除外)时,     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     方,并就有关补救措施提交书面文件,相关的费用由     方承担。

2.租赁期内航空器全损,如甲方未能在全损日后    日内收到保险公司关于航空器全损的保险赔偿金,则乙方应在甲方要求后的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全额支付到期租金、未到期本金和甲方的实际损失以及其他应付款项。甲方收到前述款项,应立即签署并向乙方递交产权转移证书。

3.租赁期内航空器全损,如甲方在全损日后    日内收到保险公司关于航空器全损的保险赔偿金,该笔赔偿金应按下列条款使用:

(1)保险赔偿金应冲抵所有到期租金、未到期本金和甲方的实际损失及其他应付款项,冲抵后多余部分,由甲方转付给乙方;

(2)保险赔偿金应冲抵所有到期租金、未到期本金和甲方的实际损失及其他应付款项,冲抵后不足部分,由乙方向甲方补足。

第六条 权属关系

1.航空器所有权人按约定将航空器交付给乙方,经乙方验收合格并签署书面接收证明文件《航空器接收证书》后,航空器所有权人将所有权转移证明文件《所有权转移证书》交付给甲方。

2.双方约定,航空器接收证明文件和所有权转移证明文件交付之日起,     方享有航空器的所有权,     方享有对航空器的占有和使用权,     方承担航空器灭失、损毁等所有风险。航空器的发动机和零部件归     方所有。因维修替换下的发动机和零部件的所有权归     方享有。

3.对航空器进行的改装、维修、保养、定检等所产生的对航空器的增值,     方拥有所有权。

4.     方同意在航空器交付后的    个工作日内办理航空器所有权登记,有关费用由     方承担。

5.租赁期届满,乙方向甲方支付名义货价等应付款项购买航空器,取得航空器所有权。航空器所有权转让给乙方后,甲方应立即签署并向乙方递交产权转移证明文件。航空器机身和发动机仍在有效期内的,甲方一并转让给乙方,同时甲方应向乙方递交航空器及其附属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

第七条 免责条款

1.乙方应于交付日检查和确认航空器的状况,除因甲方原因造成航空器损坏的以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2.由于乙方占有和使用航空器而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的原因造成航空器逾期交付的,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处理     

2.租赁期内,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干扰乙方占有、使用和运营航空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应付款项的,双方约定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双方也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1.航空器接收证书

2.所有权转移证书

3.购机协议

 

签署地点:    省    市    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经办人:

单位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经办人:

单位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发布机关:
上海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
发布年份:
2013年
风险提示
注意如下优先选择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涉及第三方主体的,优先选择诉讼。 2.在与合同相对方实力相差悬殊时优先选择法院管辖。 3.如果将来发生的纠纷中财产保全可能比较重要,则建议选择约定法院管辖。
注意如下可优先选择仲裁的情形
1.涉及保密的、不想公开披露的合同、交易。 2.因合同内容涉嫌违法而可能导致无效的合同。 3.有的经营者针对大批量的交易合同(特别是小额、消费类)会设置仲裁条款。 4.部分劳务类合同中,为了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同时也给劳务人员索赔制造一些障碍,也有可能约定仲裁。这种出发点也是不值得提倡的。 5.如果对方当事人的主要资产在境外,可以优先考虑约定仲裁。 6.专属管辖地点对我方不利时,可选择仲裁。 7.对方当事人有较大破产可能的案件,不愿意被破产法院集中管辖的,应考虑选择约定仲裁。 8.在对方当事人人数较多的情形下,利用仲裁条款进行规则限定可以避免因纠纷所涉人数众多而造成的舆论压力。
应注意签名盖章手续的处理
1.审查公司签名盖章手续时,一般而言,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盖章即可生效,但为求稳妥,也可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 2.审查个人签名盖章手续时,应注意: 应要求个人签名,为强化效果还可同时要求按指印。 在实务中,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可能是以个人名义签约,也可能是代表单位签约。 同个人签署合同应强化签名手续审核,强化提示:个人签署合同时签名不真实、个人主张自己没有了解合同内容且公司没有提示等情形都会增多,因此与个人签署合同时最好能当面签署。 3.其他注意事项: 为避免中间页码替换,可要求加盖骑缝章。 签名盖章的位置应该在合同指定的签名盖章位置,不能偏离很远。 签名盖章的位置与前面的合同正文距离不应太远(不应留出过多空行),以防对方或第三方恶意添加内容。 如果有手写部分,应要求对方(或双方)在手写处专门进行签署。 如果发现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是“签名、盖章后生效”或“签名并盖章/签名加盖章后生效”,则必须要求对方同时签名并盖章,或者修改签署条款。 如果对方使用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非正式公章盖章,应要求重新盖章。 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有联系人或代表在签约现场,建议由该自然人亦一并在合同上签名,无论该人有无授权。 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与签名盖章主体不一致时,要综合考虑签名盖章主体与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合同实际履行主体等情况来判断合同主体。一般情况下,应以签名盖章的主体为准。
应注意一般违约救济措施的设置
例如,针对主要的违约情形: 1.首先考虑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计算标准。 如为逾期付款,则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为逾期交货或逾期履行,则为逾期履行违约金。 如为积极违约行为,则往往是固定违约金(损失较为固定时)或按一定方式计算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损失不确定时)。 2.其次考虑是否约定解除条件及解除下的违约金。 一般为: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或违约达到一定程度,则我方有权立即解除。 除了约定解除下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之外,还需要同步考虑解除合同时的善后处理(退款退货、撤场退出等),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相应约定。
注意考虑合同中约定价格究竟包括哪些价格和费用,并最好以专门条款明确
实务中,常需要考虑的是: (1)实物类买卖,要考虑是否包括: 运输费用 保险费用 装卸费用 保管费用(可能约定超过一定保管时间需要另行支付保管费用) 报关费用 (2)服务类,要考虑是否包括: 人工成本(一般应该包括) 设备设施物资成本(一般情况下会包括) 差旅费(可以约定包括在内,即由服务方自行承担;也有的会约定包括具体范围或标准内的差旅费,超出范围或标准的则需要另外报销) 文印制作费用(工作文档可能限定一定份数,超出则需要另外支付制作费用) 从付款方角度,一般会在合同中另外加上一个条款,含义类似于“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以外,就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价款、报酬或报销。”即所谓的“总括价款”或“全部价款”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