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库使用说明

合同示范文本库收集了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供社会公众查阅下载。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应充分理解合同中条款的内容,并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条款进行解释。

对于当事人利用、冒用合同示范文本,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违法行为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我知道了
首页 > 广州市供水用水设施连接合同

SF-2017-0503

    合同编号:                      

广州市供水用水设施连接合同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二〇一七年五月

广州市供水用水设施连接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供水企业):                           

乙方(建设单位): 

为明确在公共供水设施(以下简称甲方设施)与自建供水设施或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以下简称乙方设施)连接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设施类别、地址和用水类别

乙方设施类别: □新建、扩建、改建 □在用

乙方设施地址:                       

申请用水类别:□永久用水 □施工用水

申请用水性质:□居民生活用水 □非居民生活用水 □特种用水

第二条 设施连接乙方应具备的前提条件

1.新建、扩建、改建乙方设施的连接:

(1)办结申请用水手续。

(2)已取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广州市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意见》。

(3)施工用水装表前,已取得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排水许可证》。永久用水装表前,已取得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以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水许可证》或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

2.在用乙方设施的连接:

办结申请用水手续。

第三条 连接方案

1.连接方案中的连接点是:经甲方确认的市政给水总表。

2.甲方受理乙方资料后应严格审核,审核同意的应在受理乙方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省、市以及行业标准规范出具连接点到甲方市政供水管网之间需新装供水管道的连接方案。

3.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须根据甲方出具的连接方案进行施工图纸设计,并将施工图纸提交甲方备案。连接方案需要变更的,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4.新装供水管道、管件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技术标准和卫生、节水规范,并经甲方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连接施工作业

1.自备水源的乙方设施严禁与甲方设施连接。

2.连接施工作业不得污染供水水质。

3.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管道施工和工程承包资质,要按施工图纸施工,使用符合相应质量技术标准和卫生、节水规范的管道、配件、设备、仪器和器具。

4.甲方应在连接工程建设过程中进行技术指导及现场查验。

第五条 连接工程所需费用

1.连接工程的工程费用由乙方承担。

2.因连接施工产生的管道施工耗水费、水质检验费等由乙方承担。

3.甲方制定连接方案的现场勘察费、连接施工过程中甲方的现场查验、验收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连接工程及乙方设施的验收

1.甲方参与对连接工程进行验收,并配合乙方办理连接前的验收手续。

2.连接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指南的规定,及时编制整理工程施工竣工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向甲方及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验收合格的工程档案。

3.乙方设施施工前和完工后,乙方应分别将施工组织方案,以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通电通水调试记录报甲方备案。乙方设施竣工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供水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甲方不予装表通水;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及时与用水户办理用水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设施的施工组织方案和相关验收资料不需报甲方备案,甲方也不需参与乙方设施的验收:

(1)乙方设施类别为在用的;

(2)申请用水类别为施工用水的;

(3)申请用水性质为非居民生活用水或特种用水的。

4.当乙方设施属居民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时,乙方应配合甲方与本建设项目中的用水户办理水表注册及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协助甲方完成用水户注册水表的安装通水工作,并在注册水表通水后及时向甲方办理居民二次供水储水池(箱)清洗保洁的手续。

第七条 开通用水及设施的管理维护

1.乙方设施及相关资料验收合格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完成市政给水总表的安装工作。甲方不需参与乙方设施验收的,自乙方向甲方提交连接工程竣工证明及相关资料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完成市政给水总表的安装工作。

2.市政给水总表完成安装并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后,甲方应在24小时内通水并提前通知乙方。

3.实施连接通水后,连接点水源侧的供水设施(含市政给水总表)由甲方负责管理维护,其所有权及其衍生的权利属甲方所有;连接点另侧的乙方设施由乙方负责管理维护。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每逾期1天应向乙方赔偿人民币    元。

2.乙方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    元,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甲方有权截断连接。

(1)擅自将乙方设施与甲方设施连接的;

(2)未按照施工方案施工;

(3)将施工用水作为永久用水提供给用户;

(4)连接施工工程完工后,擅自更改乙方设施的供水方式。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效力及其他约定

1.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发布机关:
广州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广州市水务局
发布年份:
2017年
发布通知:
根据《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排水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办函〔2017〕46号中有关“推行供排水一体化管理”规定,我局组织开展对广州市(非居民)城市供水用水合同、广州市供水用水设施连接合同进行修订,现将合同范本予以公示,接受广大供水人和用水人的监督。
风险提示
注意资质出租、出让的违法风险
1.如果构成将资质出租、转让给承包方,则属于违法,承包经营合同一般被认定无效。 2.如果发包方仍然对承包方承担一定管理责任,承包方在发包方的管理下完成生产经营的部分环节,则应属有效,不构成出租、转让资质。 3.如果承包方是发包方的内部员工、分支机构负责人,发包方仍对承包方进行管理,则一般认为这不是出租、出让资质,只是发包方内部的一种具体管理方式,应属有效。 4.营业执照也是一种资质(许可),出租、转让给其他个人或单位使用,发包方不承担经营管理方面的责任,也会产生上述风险。
注意如下可优先选择仲裁的情形
1.涉及保密的、不想公开披露的合同、交易。 2.因合同内容涉嫌违法而可能导致无效的合同。 3.有的经营者针对大批量的交易合同(特别是小额、消费类)会设置仲裁条款。 4.部分劳务类合同中,为了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同时也给劳务人员索赔制造一些障碍,也有可能约定仲裁。这种出发点也是不值得提倡的。 5.如果对方当事人的主要资产在境外,可以优先考虑约定仲裁。 6.专属管辖地点对我方不利时,可选择仲裁。 7.对方当事人有较大破产可能的案件,不愿意被破产法院集中管辖的,应考虑选择约定仲裁。 8.在对方当事人人数较多的情形下,利用仲裁条款进行规则限定可以避免因纠纷所涉人数众多而造成的舆论压力。
注意如下优先选择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涉及第三方主体的,优先选择诉讼。 2.在与合同相对方实力相差悬殊时优先选择法院管辖。 3.如果将来发生的纠纷中财产保全可能比较重要,则建议选择约定法院管辖。
应注意一般违约救济措施的设置
例如,针对主要的违约情形: 1.首先考虑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计算标准。 如为逾期付款,则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为逾期交货或逾期履行,则为逾期履行违约金。 如为积极违约行为,则往往是固定违约金(损失较为固定时)或按一定方式计算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损失不确定时)。 2.其次考虑是否约定解除条件及解除下的违约金。 一般为: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或违约达到一定程度,则我方有权立即解除。 除了约定解除下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之外,还需要同步考虑解除合同时的善后处理(退款退货、撤场退出等),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相应约定。
应注意公司等机构作为合同主体的处理
1.合同主体条款,最重要的是保证主体名称准确,能与真实的权利义务主体对应起来。 2.公司等机构作为合同主体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建议列明:准确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法定代表人”可列可不列。 但如果由对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时,首部列明对方法定代表人更好,更能证明对方签署人员的身份。 (3)合同主体处经常会列上联系人信息,但是不可轻易列为“授权代表”或“代理人”。一旦列明该人员,则该人员即成为我方委托代理人,有可能给我方带来风险。即使确实有必要设置代理人,也不建议以这种方式授权,而应以专门的授权书或授权条款的方式(明确列明权限、范围及时间等,包括对权限的限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