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库使用说明

合同示范文本库收集了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供社会公众查阅下载。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应充分理解合同中条款的内容,并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条款进行解释。

对于当事人利用、冒用合同示范文本,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违法行为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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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07—2602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

 

 

 

 

 

 

 

国    家    旅    游    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



使用说明


1.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组团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与出境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组团出境旅游合同时使用。

2.  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  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 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由组团社承担的责任。

4.  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一、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的词语定义

1.  组团社,是指合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取得组织中国公民以团队形式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其名单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公布。

2.  旅游者,是指与组团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出境旅游活动的中国公民或者团体。

3.  出境旅游服务,是指组团社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行游览、代办旅游签证/签注,并亲自或者委托经境外旅游目的地政府指定的当地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订旅游交通票务、安排餐饮、住宿、游览服务等经营活动。

4.  旅游费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给组团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必要的签证 / 签注的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非自费旅游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组团社、地接社、境外导游等服务费。

旅游费用不包括: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费;合同约定自费项目的费用;合同未约定由组团社支付的费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等);境外小费;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5.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与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6.  离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未能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7.  脱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8.  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组团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 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

9.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

10.  意外事件,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如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

11.  业务损失费,是指组团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 / 签注费、酒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2.  黄金周,是指春节、“五一”“十一”期间的 7 天节假日。其具体日期以当年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放假时间为准。

二、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      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

组团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书》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 1)旅游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 小时以一日计);

( 2)交通工具及其档次等级(明确交通工具出发时间段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 3)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称、地点、档次等级(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的服务设施);

( 4)景点 / 景区及游览活动等旅游线路内容(含主要景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 5)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数及其标准;

( 6)购物安排(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 7)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时间、地点、项目);

( 8)自费项目(如有安排,组团社应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境外自费项目表》,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自费项目应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代收的自费项目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期市场零售价);

《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 × 星级”“豪华”“优秀导游(领队)服务”“仅供参考”“以 ×× 为准”“与 ×× 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计划书》和《境外自费项目表》,在旅游者明晰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内容的情况下,组团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

组团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组团社的权利

1.  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  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  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  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5.  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    组团社的义务

1.  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  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旅游者, 如实告知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所到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境外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组团社境内、境外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  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资质要求的领队人员。

4.  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项证件。

5.  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个人保险及其他保险。

6.  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 90 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7.  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8.  对《出境旅游报名表》的各项旅游者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9.  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  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 组团社应当履行协助义务,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第八条     旅游者的权利

1.  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2.  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组团社开具发票。

3.  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4.  有权拒绝组团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

第九条    旅游者的义务

1.  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和签证 / 签注资料的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

2.  向组团社提交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有效期应当在半年以上,自办签证 / 签注者还应当确保所持签证 / 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  遵守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  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  尊重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举止文明,不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

7.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8.  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四、合同的变更

第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1.  组团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组团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  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可以在征得多数旅游团队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组团社可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证据。

3.  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组团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但应当扣除已发生的签证/签注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  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 2 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  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 2 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

(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一条     组团社转团

当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但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注明,并就受让出团的组团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

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组团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五、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不同意转团和延期出团的合同解除

在组团社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团的,视为组团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 1 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组团社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 30 日( 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 ) 以上(不含第 30 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组团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组团社提出解除合同的,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

旅游者或者组团社在旅游出发前 30 日以内(含第 30 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  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旅游者自愿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 1 款相关约定处理。

2.  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组团社退还旅游费用, 如给组团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组团社的违约责任

1.  组团社在出发前 30 日以内(含第 30 日)取消出团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 30 日至 15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 的违约金;

出发前 14 日至 7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5% 的违约金;

出发前 6 日至 4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10% 的违约金;

出发前 3 日至 1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15% 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0% 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组团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  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 2 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组团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旅游者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10% 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20% 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  组团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境外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30% 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组团社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  组团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旅游者在出发前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组团社全额退回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10% 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组团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20% 支付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6.  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组团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  旅游者出发前 30 日以内(含第 30 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 30 日至 15 日,按旅游费用总额 5% ;

出发前 14 日至 7 日,按旅游费用总额 15% ;

出发前 6 日至 4 日,按旅游费用总额 70% ;

出发前 3 日至 1 日,按旅游费用总额 85% ;

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 90% ;

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组团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  因不听从组团社及其领队的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  由于旅游者的故意或者过失,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应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5.  与组团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其他责任

1.  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其他自身原因被有关机关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组团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组团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协议条款

第十八条    出发与结束日期

出发日期             ,结束日期                 ;具体集合时间、地点及解散地点见《计划书》。

第十九条    旅游费用与支付

(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 / 人;儿童(不满 12 岁的):¥                 元 / 人;合计:¥                 元(其中签证/签注费用¥                 元 / 人)。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条  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组团社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安排

组团社最低成团人数:             ;组团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应当在出发前              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组团社延期出团。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              旅行社出团。

第二十二条   黄金周的特别约定

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如下:

 

提前告知时间

旅游者行前退团 , 旅游者应当支付组团社的业务损失费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组团社取消出团 , 组团社应当支付旅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协商一致,可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组团社签字(盖章):                                 

                                                                签约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附件一

 

出境旅游报名表

旅游线路及编号:                                          旅游者出团时间意向: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龄

 

(年龄低于 18 周岁,需要提交家长书面同意出行书)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身体状况

 

 

 

(需注明是否身体残疾、是否为妊娠中妇女,是否为精神疾病等健康受损情形,组团社在接受旅游者报名后在合理范围内给予特别关照,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

               与________同住 ,________与________同住 ,

________与________同住 ,________与________同住 ,

________与________同住 ,________与________同住 ,

________为单男 / 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 ,________不占床位 ,

________全程要求入住单间 ( 必须补交单人房差 )。

其他补充约定:

 

 

 

 

 

 

 

旅游者确认签名 ( 盖章 ):                                年          月          日

以下各栏由组团社工作人员填写

营业部名称

 

组团社经办人

 

          

 


附件二

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

发布机关:
工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旅游局
发布年份:
2007年
发布编号:
GF-2007-2602
风险提示
对于“可能是格式条款”的合同文件,应尽量避免成为格式条款
快递单、运输单、保险单等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各类合同,很难不作为格式合同;各类企业拟定的、重复使用的,面向其他单位进行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模板也可能成为“格式条款”。审查注意事项为: 1.应注意找出重点条款,例如: (1)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增加费用的。 (2)要求对方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或不得要求退款的,或退款要扣除相当一部分费用的。 (3)说明我方不承担责任,或限制我方承担责任的。 2.对重点条款采取下列作法进行说明、特别提示: (1)字体加大加粗、特殊颜色等,以与一般条款相区别。 (2)对方签约处专门增加签约提示条款。(签约提示条款本身也是格式条款,也应加大加粗提示)。
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该日期前发布的示范文本,很多使用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表述,需要适当修订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但该问题不影响权利义务。
应注意公司等机构作为合同主体的处理
1.合同主体条款,最重要的是保证主体名称准确,能与真实的权利义务主体对应起来。 2.公司等机构作为合同主体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建议列明:准确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法定代表人”可列可不列。 但如果由对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时,首部列明对方法定代表人更好,更能证明对方签署人员的身份。 (3)合同主体处经常会列上联系人信息,但是不可轻易列为“授权代表”或“代理人”。一旦列明该人员,则该人员即成为我方委托代理人,有可能给我方带来风险。即使确实有必要设置代理人,也不建议以这种方式授权,而应以专门的授权书或授权条款的方式(明确列明权限、范围及时间等,包括对权限的限制等)。
注意考虑合同中约定价格究竟包括哪些价格和费用,并最好以专门条款明确
实务中,常需要考虑的是: (1)实物类买卖,要考虑是否包括: 运输费用 保险费用 装卸费用 保管费用(可能约定超过一定保管时间需要另行支付保管费用) 报关费用 (2)服务类,要考虑是否包括: 人工成本(一般应该包括) 设备设施物资成本(一般情况下会包括) 差旅费(可以约定包括在内,即由服务方自行承担;也有的会约定包括具体范围或标准内的差旅费,超出范围或标准的则需要另外报销) 文印制作费用(工作文档可能限定一定份数,超出则需要另外支付制作费用) 从付款方角度,一般会在合同中另外加上一个条款,含义类似于“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以外,就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价款、报酬或报销。”即所谓的“总括价款”或“全部价款”条款。
应注意一般违约救济措施的设置
例如,针对主要的违约情形: 1.首先考虑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计算标准。 如为逾期付款,则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为逾期交货或逾期履行,则为逾期履行违约金。 如为积极违约行为,则往往是固定违约金(损失较为固定时)或按一定方式计算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损失不确定时)。 2.其次考虑是否约定解除条件及解除下的违约金。 一般为: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或违约达到一定程度,则我方有权立即解除。 除了约定解除下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之外,还需要同步考虑解除合同时的善后处理(退款退货、撤场退出等),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相应约定。
应注意考虑“一次给付合同”的提前解除问题
1.一次给付合同指合同的内容,因一次给付即可实现;如买卖、赠与、承揽等。 2.约定提前解除,必须一并考虑提前解除情况下的“退款、退货、退场”这三个问题,提示明确: (1)解除的阶段、前提。一次给付合同一般不会允许随时解除,而只是前期的特定阶段能解除。 (2)解除的责任限制。应该明确约定解除方承担的有限责任。例如,支付一定费用、赔偿一定违约金,但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应注意签名盖章手续的处理
1.审查公司签名盖章手续时,一般而言,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盖章即可生效,但为求稳妥,也可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 2.审查个人签名盖章手续时,应注意: 应要求个人签名,为强化效果还可同时要求按指印。 在实务中,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可能是以个人名义签约,也可能是代表单位签约。 同个人签署合同应强化签名手续审核,强化提示:个人签署合同时签名不真实、个人主张自己没有了解合同内容且公司没有提示等情形都会增多,因此与个人签署合同时最好能当面签署。 3.其他注意事项: 为避免中间页码替换,可要求加盖骑缝章。 签名盖章的位置应该在合同指定的签名盖章位置,不能偏离很远。 签名盖章的位置与前面的合同正文距离不应太远(不应留出过多空行),以防对方或第三方恶意添加内容。 如果有手写部分,应要求对方(或双方)在手写处专门进行签署。 如果发现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是“签名、盖章后生效”或“签名并盖章/签名加盖章后生效”,则必须要求对方同时签名并盖章,或者修改签署条款。 如果对方使用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非正式公章盖章,应要求重新盖章。 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有联系人或代表在签约现场,建议由该自然人亦一并在合同上签名,无论该人有无授权。 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与签名盖章主体不一致时,要综合考虑签名盖章主体与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合同实际履行主体等情况来判断合同主体。一般情况下,应以签名盖章的主体为准。
注意如下可优先选择仲裁的情形
1.涉及保密的、不想公开披露的合同、交易。 2.因合同内容涉嫌违法而可能导致无效的合同。 3.有的经营者针对大批量的交易合同(特别是小额、消费类)会设置仲裁条款。 4.部分劳务类合同中,为了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同时也给劳务人员索赔制造一些障碍,也有可能约定仲裁。这种出发点也是不值得提倡的。 5.如果对方当事人的主要资产在境外,可以优先考虑约定仲裁。 6.专属管辖地点对我方不利时,可选择仲裁。 7.对方当事人有较大破产可能的案件,不愿意被破产法院集中管辖的,应考虑选择约定仲裁。 8.在对方当事人人数较多的情形下,利用仲裁条款进行规则限定可以避免因纠纷所涉人数众多而造成的舆论压力。
注意如下优先选择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涉及第三方主体的,优先选择诉讼。 2.在与合同相对方实力相差悬殊时优先选择法院管辖。 3.如果将来发生的纠纷中财产保全可能比较重要,则建议选择约定法院管辖。
应注意约定法律适用时的要点
1、如果不是涉外合同,则不能选择适用法律,即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如果确为涉外合同,约定法律适用时要注意: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 b.故意规避我国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c.适用外国法律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仍适用中国法律。 d.只要是涉外民事关系,就算约定的法律与其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也可以选择。 e.如果当事人将涉外合同争议提交中国法院诉讼,中国法院首先将适用当事人在涉外合同中约定的法律;但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法院则会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通过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合同签订地及合同履行地等要素综合判定合同适用的准据法。 f.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