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库使用说明

合同示范文本库收集了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供社会公众查阅下载。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应充分理解合同中条款的内容,并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条款进行解释。

对于当事人利用、冒用合同示范文本,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违法行为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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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2013-01

 

四川省居民生活供用电合同

 

(示范文本)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制定


提示与说明

 

一、为规范四川省居民生活供用电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相关电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制定本合同示范文本,供居民生活供用电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使用。

二、居民生活供用电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尊重,充分协商,严格履行。

三、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不得修改相关内容。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不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

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又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相抵触的,不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

四、本合同示范文本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通用条款是指不能或者不必协商的条款,专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或者可以协商的选择性、填充性条款。

选择性条款中在选项前标示有“□”符号,选择时在该符号内划“√”表示肯定或者划“×”表示否定。选择性条款包含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填充性条款中标示有下划线,双方将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填入,无意见的划“×”、或者“-”表示删除该填充性条款

五、供电人预先选择或者填充,在订立合同时未与用电人协商的条款,视为格式条款。供电人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对用电人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且应当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监督。

六、供电人特别提示:

(一)供电人安装在用电人受电点的费控智能电能表,安装时已代为用电人预存人民币五十元整的电费。用电人使用费控智能电能表后首次开卡购电时,将自动扣除该金额。用电人持充值购电卡可不定期到供电人指定的地点充值购电,并自行插卡传送到费控智能电能表中,即可实现充值用电。  

(二)费控智能电能表欠费断电提示方式有两种:(1)当充值余额不足50元时,费控智能电能表的提示灯亮或显示屏背光灯常亮,用电人应及时购电;(2)当充值余额为零时,费控智能电能表将自动中止供电,显示屏上显示数据为零及“请购电 拉闸”字样,提示灯亮或显示屏背光灯常亮。用电人将充值的充值购电卡插入费控智能电能表中,即可充值并可恢复用电。

    (三)供电人开设“95598”供电服务热线,为用电人提供停电信息公告、电力故障报修、服务质量投诉、用电信息查询、咨询、业务受理等服务,用电人也可到供电人所属的当地营业网点办理上述业务。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川省居民生活供用电合同

            合同编号:                  

 

用电人:             

供电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相关规定,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双方就居民生活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用电人用电地址

         市(州)        县(市、区)        镇(乡)       街道(村)                       单元        

二、供电方式

供电人以交流低压□220□380伏电源向用电人单电源连续供电。

三、计量装置

□普通电能表   □费控智能电能表

四、用电计量、电价及电费结算

(一)计量装置为普通电能表

1、供电人以在用电人的受电点安装的普通电能表记录的抄见电量为依据,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和随电量征收的各项费用向用电人定期结算电费。

2、供电人实行双月抄表,用电人于抄表之日起十日内在供电人指定的地点交付电费。

(二)计量装置为费控智能电能表

用电人向费控智能电能表配置的专用充值购电卡中充值,供电人以在用电人的受电点安装的费控智能电能表记录的电量为依据,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和随电量征收的各项费用,由费控智能电能表内置计费系统自动实时结算用电人电费。

五、供电人权利义务

(一)按照国家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随电量征收的各项费用收取电费,并在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调整时,按规定执行。

    (二)对使用普通电能表的用电人逾期未交付电费,经催告用电人仍未交付的,供电人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对使用费控智能电表的用电人,当费控智能电表充值余额为零时,费控智能电表的自动断电功能将自动中止供电。

(三)对违章用电、窃电及其他违约用电行为有权制止,依法追收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并中止供电。

(四)供电人发现用电人计量装置有问题或故障时,供电人对该计量装置进行免费检验,如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则按规定向用电人补收少交的电费或退回多收的电费。

    (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用电人提供连续电力供应服务。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按照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六)在供电设施发生故障时,供电人在国家规定时限或服务承诺时限内组织检修。

(七)使用普通电能表因欠费停止供电的,供电人在用电人交清电费后24小时内恢复供电,不能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的,向用电人说明原因并按用电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据;使用费控智能电能表的,在用电人提供自身信息完备、准确的情况下,供电人通过费控智能电能表提示功能、手机短信提示功能等,在充值余额小于50元时,提示用电人及时充值。

(八)在营业场所公告办理用电业务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提供客户须知资料。

(九)根据用电人实际交付电费金额出具电费发票。

(十)按国家规定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检验和维护。

六、用电人权利义务

(一)有权对供电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投诉。

 (二)用电人对计量装置的准确性有异议的,双方共同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校验,用电人预付校验费。经校验计量误差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用电人承担校验费;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的,供电人承担校验费,同时按规定向用电人补收少交的电费或退回多收的电费。

(三)费控智能电表用户终止用电并按规定程序办完销户手续后,可到所属区域的供电营业厅退取费控智能电表或充值购电卡中的余额。

(四)按照合同约定的居民生活用电性质用电。               

(五)按规定程序办理用电变更、中止或终止业务。

(六)计量装置为普通电能表的,依照用电量和电价及随电量征收的各项费用在约定期限内到供电人指定地点全额交付电费;计量装置为费控智能电能表的,根据费控智能电能表的计量计费提示功能,及时充值购电。妥善使用和保管充值购电卡,并承担充值购电卡损坏、遗失而引起的相关后果。

(七)不自行引入或供出电源。

(八)发现计量装置有异常时,及时通知供电人。

(九)为供电人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的检验和维护提供协助和方便。

七、电力设施产权分界及运行维护管理责任

(一)安装在用电人受电点的计量装置出线接线点为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见附件:《居民生活用电登记表》供电线路产权分界示意图),为本合同所述的履行供用电义务的地点。

(二)以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为界

  用电人受电点计量装置出线接线点之后,由用电人承担运行维护管理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用电人受电点计量装置出线接线点之前,由产权设施所有者担运行维护管理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用电人受电点计量装置由供电人担运行维护管理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八、合同变更与解除

用电人变更、解除合同的,结清电费及其他费用后,向供电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九、违约及其他责任

(一)用电人擅自改变用电性质、转供电或引入电源,擅自移动、开启、拆封电能计量装置的,用电人依法补交差额电费,并承担违约使用电费。

(二)用电人有窃电行为的,按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3倍的违约使用电费。对窃电行为,供电人可制止并当场中止供电。

(三)使用普通电能表的用电人逾期未足额交付电费的,供电人除追补欠费外,还可向用电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0/00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一元的按一元收取。

(四)用电人交清欠费,供电人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恢复供电的,供电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供电量对应电费总额的10/00向用电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一元的按一元收取。未供电量按用电人前6个月平均用电量计算。

(五)供电人、用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人造成损害的,供电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免责事由

供电人、用电人受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等因素的影响,且该影响足以导致任意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能履行约定义务,在受影响的范围内免除责任。迟延履行后发生上述情况的,不免除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经供用电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终止。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电人(盖章):                  

代理人(签章):                

时间:                     

 

用电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时间:                

 

 

 

附件

居民生活用电登记表

       

用电人

 

 

 

用电地址

 

用电容量

             千瓦

联系电话

手机

 

 

 

通信地址

 

 

 

房产证号

 

身份证号

 

用电性质

 

交费方式

 

其他说明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供电线路产权分界示意图

  

 

 

 

特别说明:本人特此声明以上所提供的资料完全属实,并愿意签订居民生活用电合同,遵守所签合同中的各项条款。

用电人签名:

(或用电人授权认可的经办人签名)

       

供电人填写

受理人

 

查询号

 

合同编号

 

受理日期:           

供电人盖章

 

备注

 

 

 

发布机关: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年份:
2013年
发布编号:
CH-2013-01
风险提示
注意如下优先选择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涉及第三方主体的,优先选择诉讼。 2.在与合同相对方实力相差悬殊时优先选择法院管辖。 3.如果将来发生的纠纷中财产保全可能比较重要,则建议选择约定法院管辖。
注意如下可优先选择仲裁的情形
1.涉及保密的、不想公开披露的合同、交易。 2.因合同内容涉嫌违法而可能导致无效的合同。 3.有的经营者针对大批量的交易合同(特别是小额、消费类)会设置仲裁条款。 4.部分劳务类合同中,为了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同时也给劳务人员索赔制造一些障碍,也有可能约定仲裁。这种出发点也是不值得提倡的。 5.如果对方当事人的主要资产在境外,可以优先考虑约定仲裁。 6.专属管辖地点对我方不利时,可选择仲裁。 7.对方当事人有较大破产可能的案件,不愿意被破产法院集中管辖的,应考虑选择约定仲裁。 8.在对方当事人人数较多的情形下,利用仲裁条款进行规则限定可以避免因纠纷所涉人数众多而造成的舆论压力。
应注意签名盖章手续的处理
1.审查公司签名盖章手续时,一般而言,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盖章即可生效,但为求稳妥,也可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 2.审查个人签名盖章手续时,应注意: 应要求个人签名,为强化效果还可同时要求按指印。 在实务中,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可能是以个人名义签约,也可能是代表单位签约。 同个人签署合同应强化签名手续审核,强化提示:个人签署合同时签名不真实、个人主张自己没有了解合同内容且公司没有提示等情形都会增多,因此与个人签署合同时最好能当面签署。 3.其他注意事项: 为避免中间页码替换,可要求加盖骑缝章。 签名盖章的位置应该在合同指定的签名盖章位置,不能偏离很远。 签名盖章的位置与前面的合同正文距离不应太远(不应留出过多空行),以防对方或第三方恶意添加内容。 如果有手写部分,应要求对方(或双方)在手写处专门进行签署。 如果发现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是“签名、盖章后生效”或“签名并盖章/签名加盖章后生效”,则必须要求对方同时签名并盖章,或者修改签署条款。 如果对方使用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非正式公章盖章,应要求重新盖章。 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有联系人或代表在签约现场,建议由该自然人亦一并在合同上签名,无论该人有无授权。 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与签名盖章主体不一致时,要综合考虑签名盖章主体与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合同实际履行主体等情况来判断合同主体。一般情况下,应以签名盖章的主体为准。
应注意一般违约救济措施的设置
例如,针对主要的违约情形: 1.首先考虑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计算标准。 如为逾期付款,则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为逾期交货或逾期履行,则为逾期履行违约金。 如为积极违约行为,则往往是固定违约金(损失较为固定时)或按一定方式计算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损失不确定时)。 2.其次考虑是否约定解除条件及解除下的违约金。 一般为: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或违约达到一定程度,则我方有权立即解除。 除了约定解除下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之外,还需要同步考虑解除合同时的善后处理(退款退货、撤场退出等),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相应约定。
注意考虑合同中约定价格究竟包括哪些价格和费用,并最好以专门条款明确
实务中,常需要考虑的是: (1)实物类买卖,要考虑是否包括: 运输费用 保险费用 装卸费用 保管费用(可能约定超过一定保管时间需要另行支付保管费用) 报关费用 (2)服务类,要考虑是否包括: 人工成本(一般应该包括) 设备设施物资成本(一般情况下会包括) 差旅费(可以约定包括在内,即由服务方自行承担;也有的会约定包括具体范围或标准内的差旅费,超出范围或标准的则需要另外报销) 文印制作费用(工作文档可能限定一定份数,超出则需要另外支付制作费用) 从付款方角度,一般会在合同中另外加上一个条款,含义类似于“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以外,就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价款、报酬或报销。”即所谓的“总括价款”或“全部价款”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