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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应充分理解合同中条款的内容,并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条款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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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HF-2019-0301

合同编号:     

京津冀地区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合同

(不适用三包期内)

一、基本信息:

品牌

 

型号

 

主机序列号

 

附件

□电池 □充电器(线) □遥控器 □耳机 □储存卡 □     

外观情况

 

二、维修内容、期限、费用、支付方式、保修:

故障现象

 

维修要求及标准

 

维修期限

            日至            

取件时间

最迟于            日前,将维修好的产品取走。每迟延一日,甲方支付    元保管费。

费用(人民币)

维修费用(预计)    元,包括     ,维修费用应以维修项目清单为准。

乙方总维修费用超出    元后,须征求甲方的意见,决定是否继续维修。

备机提供

□ 不提供 □ 乙方提供     供甲方备用,甲方应于取件时归还。

支付方式

1.维修产品交付时,经双方验收合格,一次性以□ 现金 □ 信用卡 □ 其他方式支付。

2.合同订立时,预付维修费    元,以□ 现金 □ 信用卡 □ 其他方式支付;经验收合格,余款以□ 现金 □ 信用卡 □ 其他方式支付。

保修

乙方对维修后产品的相同故障保修    月(天)。但因     等原因再次引起故障的,不在保修范围内。

三、双方特别约定:

 

四、解决争议的方法: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选择(不选定的划除):

□ 向     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托修人(甲方):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承修人(乙方):

(盖章)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注:请在签字前充分了解有关事宜,认真填写以上内容,仔细阅读并认可背面相关合同条款。

电子产品维修服务通用条款

一、适用范围

本合同适用于京津冀地区超出三包期限的生活消费类电子产品的维修服务。消费类电子产品包括手机、电话、电视机、电脑、游戏机、移动通信产品、数码相机、录像机等。

二、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应如实提供维修产品相关资料信息。

2. 维修服务前,甲方应对其维修产品中数据进行备份。甲方需要乙方协助的,乙方应当予以协助。

3. 维修过程中换下的零配件归甲方所有。

4. 甲方应按取件时间办理取件手续,如逾期不领取,乙方可收取保管费。

5. 若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备用机,甲方应妥善保管。如在使用过程中,因甲方原因造成备用机损坏或灭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应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维修人员应当具有执业资格,持证上岗。

2. 乙方维修费标准及零配件价格应在经营场所内予以公示。

3. 乙方应使用与产品技术和质量标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认真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

4. 在维修过程中,如遇到费用超出预算、备件断货等问题,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征求甲方的意见,决定是否继续维修;维修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提取维修产品。

5. 乙方不得复制、泄漏或不正当使用甲方维修产品中的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乙方擅自复制或泄漏甲方的信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6. 乙方在维修过程中造成维修产品毁损丢失的,或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数据损坏或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验收

维修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合同规定的标准。交付维修后产品时,由甲方对维修产品进行检验, 确认原故障修复或排除。如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合同规定的标准,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不承担保管费用。

五、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中需要变更等内容,通过订立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布机关:
天津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年份:
2019年
发布编号:
BTHF-2019-0301
风险提示
对于“可能是格式条款”的合同文件,应尽量避免成为格式条款
快递单、运输单、保险单等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各类合同,很难不作为格式合同;各类企业拟定的、重复使用的,面向其他单位进行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模板也可能成为“格式条款”。审查注意事项为: 1.应注意找出重点条款,例如: (1)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增加费用的。 (2)要求对方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或不得要求退款的,或退款要扣除相当一部分费用的。 (3)说明我方不承担责任,或限制我方承担责任的。 2.对重点条款采取下列作法进行说明、特别提示: (1)字体加大加粗、特殊颜色等,以与一般条款相区别。 (2)对方签约处专门增加签约提示条款。(签约提示条款本身也是格式条款,也应加大加粗提示)。
应注意一般违约救济措施的设置
例如,针对主要的违约情形: 1.首先考虑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计算标准。 如为逾期付款,则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为逾期交货或逾期履行,则为逾期履行违约金。 如为积极违约行为,则往往是固定违约金(损失较为固定时)或按一定方式计算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损失不确定时)。 2.其次考虑是否约定解除条件及解除下的违约金。 一般为: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或违约达到一定程度,则我方有权立即解除。 除了约定解除下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之外,还需要同步考虑解除合同时的善后处理(退款退货、撤场退出等),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相应约定。
应注意签名盖章手续的处理
1.审查公司签名盖章手续时,一般而言,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盖章即可生效,但为求稳妥,也可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 2.审查个人签名盖章手续时,应注意: 应要求个人签名,为强化效果还可同时要求按指印。 在实务中,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可能是以个人名义签约,也可能是代表单位签约。 同个人签署合同应强化签名手续审核,强化提示:个人签署合同时签名不真实、个人主张自己没有了解合同内容且公司没有提示等情形都会增多,因此与个人签署合同时最好能当面签署。 3.其他注意事项: 为避免中间页码替换,可要求加盖骑缝章。 签名盖章的位置应该在合同指定的签名盖章位置,不能偏离很远。 签名盖章的位置与前面的合同正文距离不应太远(不应留出过多空行),以防对方或第三方恶意添加内容。 如果有手写部分,应要求对方(或双方)在手写处专门进行签署。 如果发现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是“签名、盖章后生效”或“签名并盖章/签名加盖章后生效”,则必须要求对方同时签名并盖章,或者修改签署条款。 如果对方使用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非正式公章盖章,应要求重新盖章。 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有联系人或代表在签约现场,建议由该自然人亦一并在合同上签名,无论该人有无授权。 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与签名盖章主体不一致时,要综合考虑签名盖章主体与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合同实际履行主体等情况来判断合同主体。一般情况下,应以签名盖章的主体为准。
注意如下可优先选择仲裁的情形
1.涉及保密的、不想公开披露的合同、交易。 2.因合同内容涉嫌违法而可能导致无效的合同。 3.有的经营者针对大批量的交易合同(特别是小额、消费类)会设置仲裁条款。 4.部分劳务类合同中,为了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同时也给劳务人员索赔制造一些障碍,也有可能约定仲裁。这种出发点也是不值得提倡的。 5.如果对方当事人的主要资产在境外,可以优先考虑约定仲裁。 6.专属管辖地点对我方不利时,可选择仲裁。 7.对方当事人有较大破产可能的案件,不愿意被破产法院集中管辖的,应考虑选择约定仲裁。 8.在对方当事人人数较多的情形下,利用仲裁条款进行规则限定可以避免因纠纷所涉人数众多而造成的舆论压力。
注意如下优先选择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涉及第三方主体的,优先选择诉讼。 2.在与合同相对方实力相差悬殊时优先选择法院管辖。 3.如果将来发生的纠纷中财产保全可能比较重要,则建议选择约定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