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库使用说明

合同示范文本库收集了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供社会公众查阅下载。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应充分理解合同中条款的内容,并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条款进行解释。

对于当事人利用、冒用合同示范文本,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违法行为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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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微型客车租赁合同(修订稿)

合同编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微型客车租赁合同

(修订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协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微型客车租赁合同

(示范文本)

出租方:

 

承租方:

 

担保人:

 

  出租、承租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汽车租赁服务规范》(GB/T29911-20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就汽车租赁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标的及承租方信息

承租方因           需要,向出租方租赁      

型号车辆  辆,(租赁多辆客车的,详细列表附合同后)颜色    为       色,座位数为       座,车架号为       ,车牌号为        ,行驶公里数至       ,行驶范围为    (未经出租方同意,严禁穿越沙漠、戈壁滩、无人区等地)。

承租方      ,证件号码       ,驾驶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驾驶证准驾车型      。(出租多车,人员基本情况列表附合同)

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金、保证金

(一)租赁时间为:            小时。

(二)租赁期限:自           时至      

      时止。

(三)租金单价为:      /(年/月/日/小时),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租金交付时间为       ,交付方式      

(四)承租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出租方交纳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双方也可约定采取         方式担保。

(五)租车期间平均每天行驶里程不得超过400公里,超过里程部分按照___元/公里加收租费。

合同届满后,承租方按时交还车辆(包括双方确认的随车携带的车辆行驶所需证件及相关标志、标识、随车附件等),且结清承租车辆违章罚款及其他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后,出租方无息退还承租方保证金。

第三条 租赁车辆保险

出租方确认交付给承租方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置了                                                      保险。

第四条 出租方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依约定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车辆的权利。

2、向承租方收取租金、保证金、双方约定的其他相关费用。

3、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租赁车辆丢失、损坏的,有权要求承租方赔偿。

4、租赁车辆须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不符合要求、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有权不提供汽车租赁服务。

(二)义务

1、严格落实承租人实名制身份查验登记制度。

2、向承租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且年检合格、状况良好、设备齐全的车辆以及车辆行驶所需的齐全的有效证件。

3、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车辆行驶所需证件及随车附件,并办理相应确认手续。

4、承担本合同第三条约定险种的投保费用,并明确告知承租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责任,向保险公司提出和协助办理理赔事务。

5、承租方要求增加除本合同第三条约定险种以外的其他险种的,出租方可代办,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6、向承租人提供车辆故障救援、维修和车辆替换等服务。故障救援以及维修期间免收租金(因承租方责任造成的车辆损毁除外)。租赁车辆经维修、救援后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的,出租方应提供同等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7、承担租赁车辆的日常保养及车辆正常损耗发生的修理费用。

8、公示车辆租金、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

9、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承租方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按合同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知晓保证安全驾驶所需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4、就租赁车辆的瑕疵从出租方获得救济的权利。

(二)义务

1、承租人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租赁小微型客车。
    2、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质,不得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保证金及其他费用。

4、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租赁车辆备案卡及相关标识。

5、妥善保管租赁小微型客车,未经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同意,不得改动租赁小微型客车部件、设施和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不得将租赁小微型客车抵押、变卖、转租。

6、协助出租方在规定期限或约定时间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和维修保养。

7、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车辆损毁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保险等机构报案,并及时通知出租方,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依法承担交通事故以及车辆被盗的相应责任。

8、按照操作规范驾驶租赁小微型客车,如遇车辆故障报警,承租人应立即停驶,及时告知出租方,等待救援或到指定的地点维修,如因继续驾驶导致扩大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9、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

10、承租期间,承租方遗失牌照或有关证件,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并承担补办期间的车辆租赁费及补办手续费。

第六条 意外风险

(一)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二)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出租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一)提供未经年检或检测不合格的租赁车辆的,承租方有权

解除合同,出租方还应向承租方支付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

(二)逾期交付车辆的,每逾期一日向承租方支付车辆租金   %的违约金。

(三)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车辆替换等服务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   %的违约金。

第八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向出租方支付车辆租金   %的违约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按照逾期时间由出租方按日租金计收租金,并向出租方交纳逾期应付租金  %的违约金。

(二)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租金总额的   %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三)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   日的;

3、买卖、转让、抵押、质押、转租、转借、典当租赁车辆,涂改租赁车辆备案卡及相关标志、标识的。

(四)承担因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及使用范围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全车丢失后至保险公司赔偿前的停运损失;承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修理费依照相关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计算,停运损失按本合同约定的日租金标准计算,不足一日的按照一日计算。

如果发生维修费用超过5000元的事故,由承租方按不超过维修费用30%的金额赔付加速折旧费,并承担维修期间车辆停驶费用。

(五)承担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

成的损失。

(六)承担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第九条  担保

承租方采用担保人提供担保方式租赁车辆的,担保人应在本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并约定承担下列第   种方式:

1、一般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或者申请有关机关调解,或者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合同履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一)出租方、承租方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二)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的,须在合同到期前  日内提出续租申请,在同等条件下出租方应优先为承租方续租。

(三)本合同经出租方、承租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若有担保人共同订立合同的,需担保人、出租方、承租方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持一份。合同约定有担保人的,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承租方、担保人各持一份。

出租方(签章):            

证件号码:

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编号:

联系电话:

 

承租方(签章):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及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担保方(签章):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及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术语解释:

1、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

2、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担保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

4、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的安全技术性能、等级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规定且有齐全有效行驶证件的车辆。

5、租金: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

6、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车辆行驶证、租赁车辆备案卡、保险标识、环保标识、车船税标识、年检标识和租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等。

7、设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

8、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

 

 

 

 

 

 

 

 

 

 

 

 

 

 

 

 

 

辆 交 接 单

 

车型

 

车号

颜色

 

发动机号

 

底盘号

 

检验项目

发车时

收车时

检验项目

发车时

收车时

检验项目

发车时

收车时

 点

 

 

公里数

 

 

存油量

 

 

行驶证

 

 

 光

 

 

 胎

 

 

冷却液位

 

 

千斤顶

 

 

停车牌

 

 

机油面

 

 

轮胎扳手

 

 

灭火器

 

 

蓄电池

 

 

内外清洁

 

 

 

 

 

图片详见原文件,请下载使用

 

 

超时

小时

超驶

公里

亏油

公斤

清洁费

损赔金额

 

图表说明:

1、 正常完好、齐全有效“√”

2、缺少“N”  3、划伤“~”

4、裂痕“X”  5、凹陷“O”

6、脱落“●”

7、其他:在图表下方空白处用文字明确标注

驾驶员

 

承租人

 

还车人

 

保养里程

 

发车人

 

收车人

 

 

发布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发布年份:
2020年
风险提示
对于“可能是格式条款”的合同文件,应尽量避免成为格式条款
快递单、运输单、保险单等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各类合同,很难不作为格式合同;各类企业拟定的、重复使用的,面向其他单位进行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模板也可能成为“格式条款”。审查注意事项为: 1.应注意找出重点条款,例如: (1)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增加费用的。 (2)要求对方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或不得要求退款的,或退款要扣除相当一部分费用的。 (3)说明我方不承担责任,或限制我方承担责任的。 2.对重点条款采取下列作法进行说明、特别提示: (1)字体加大加粗、特殊颜色等,以与一般条款相区别。 (2)对方签约处专门增加签约提示条款。(签约提示条款本身也是格式条款,也应加大加粗提示)。
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该日期前发布的示范文本,很多使用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表述,需要适当修订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但该问题不影响权利义务。
注意考虑合同中约定价格究竟包括哪些价格和费用,并最好以专门条款明确
实务中,常需要考虑的是: (1)实物类买卖,要考虑是否包括: 运输费用 保险费用 装卸费用 保管费用(可能约定超过一定保管时间需要另行支付保管费用) 报关费用 (2)服务类,要考虑是否包括: 人工成本(一般应该包括) 设备设施物资成本(一般情况下会包括) 差旅费(可以约定包括在内,即由服务方自行承担;也有的会约定包括具体范围或标准内的差旅费,超出范围或标准的则需要另外报销) 文印制作费用(工作文档可能限定一定份数,超出则需要另外支付制作费用) 从付款方角度,一般会在合同中另外加上一个条款,含义类似于“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以外,就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价款、报酬或报销。”即所谓的“总括价款”或“全部价款”条款。
应注意一般违约救济措施的设置
例如,针对主要的违约情形: 1.首先考虑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计算标准。 如为逾期付款,则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为逾期交货或逾期履行,则为逾期履行违约金。 如为积极违约行为,则往往是固定违约金(损失较为固定时)或按一定方式计算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损失不确定时)。 2.其次考虑是否约定解除条件及解除下的违约金。 一般为: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或违约达到一定程度,则我方有权立即解除。 除了约定解除下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之外,还需要同步考虑解除合同时的善后处理(退款退货、撤场退出等),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相应约定。
应注意签名盖章手续的处理
1.审查公司签名盖章手续时,一般而言,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盖章即可生效,但为求稳妥,也可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 2.审查个人签名盖章手续时,应注意: 应要求个人签名,为强化效果还可同时要求按指印。 在实务中,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可能是以个人名义签约,也可能是代表单位签约。 同个人签署合同应强化签名手续审核,强化提示:个人签署合同时签名不真实、个人主张自己没有了解合同内容且公司没有提示等情形都会增多,因此与个人签署合同时最好能当面签署。 3.其他注意事项: 为避免中间页码替换,可要求加盖骑缝章。 签名盖章的位置应该在合同指定的签名盖章位置,不能偏离很远。 签名盖章的位置与前面的合同正文距离不应太远(不应留出过多空行),以防对方或第三方恶意添加内容。 如果有手写部分,应要求对方(或双方)在手写处专门进行签署。 如果发现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是“签名、盖章后生效”或“签名并盖章/签名加盖章后生效”,则必须要求对方同时签名并盖章,或者修改签署条款。 如果对方使用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非正式公章盖章,应要求重新盖章。 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有联系人或代表在签约现场,建议由该自然人亦一并在合同上签名,无论该人有无授权。 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与签名盖章主体不一致时,要综合考虑签名盖章主体与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合同实际履行主体等情况来判断合同主体。一般情况下,应以签名盖章的主体为准。
注意如下可优先选择仲裁的情形
1.涉及保密的、不想公开披露的合同、交易。 2.因合同内容涉嫌违法而可能导致无效的合同。 3.有的经营者针对大批量的交易合同(特别是小额、消费类)会设置仲裁条款。 4.部分劳务类合同中,为了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同时也给劳务人员索赔制造一些障碍,也有可能约定仲裁。这种出发点也是不值得提倡的。 5.如果对方当事人的主要资产在境外,可以优先考虑约定仲裁。 6.专属管辖地点对我方不利时,可选择仲裁。 7.对方当事人有较大破产可能的案件,不愿意被破产法院集中管辖的,应考虑选择约定仲裁。 8.在对方当事人人数较多的情形下,利用仲裁条款进行规则限定可以避免因纠纷所涉人数众多而造成的舆论压力。
注意如下优先选择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涉及第三方主体的,优先选择诉讼。 2.在与合同相对方实力相差悬殊时优先选择法院管辖。 3.如果将来发生的纠纷中财产保全可能比较重要,则建议选择约定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