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库使用说明

合同示范文本库收集了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供社会公众查阅下载。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应充分理解合同中条款的内容,并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条款进行解释。

对于当事人利用、冒用合同示范文本,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违法行为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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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合同编号: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呼和浩特市室内装饰协会 监制

说明

一、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呼和浩特市地区签订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时参照使用,双方当事人也可使用本合同电子版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签约。

二、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三、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提交能证明主体身份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并将证明身份的材料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四、本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内容为并列的选择内容,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选择,在签订本合同时,要仔细阅读,选择的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不予适用。

五、本合同文本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后准确填写或对合同内容进行适当修改、增补或删除,但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六、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和买方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呼和浩特市室内装饰协会联合制定。

呼和浩特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手机号: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号:     

本工程设计人:     联系电话: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等,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装饰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地点     

1.2 工程面积     

1.3 工程户型     

1.4 工程内容及做法(见表C.1:家庭装饰工程内容做法确认表)并附施工图和效果图;

1.5 工程承包,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

(a)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表C.3:乙方供给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

(b)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见表C.2:甲方供给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

(c)乙方包工,材料全部由甲方提供

1.6 工程期限为    工作日,开工日期:            日,竣工日期:            日。

1.7 工程款和报价单

(1)工程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金额大写:     

(2)报价单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参考依据,根据市场经济运作规则,本着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

(3)报价单应按所用材料、制作安装工艺配套编制,共同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见表C.4工程报价单)。

第二条 施工图纸

2.1 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

(1)甲方自行设计的,需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乙方需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设计费    元由甲方支付(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具体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2.2 双方提供的施工方案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中的要求。

2.3 定制部分需甲乙双方进行实地测量,按照测量尺寸明确设计图纸及所用材料并签字确认。

2.4 甲乙双方应当对施工图纸予以签字确认。

2.5 施工图纸变更的,甲、乙双方应对变更后的图纸签字、盖章确认,此变更方可生效。

第三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4.1 开工前要为乙方入场施工提供必要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4.2 无偿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和冬季供暖。

4.3 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4.4 负责协调乙方施工人员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5 甲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2)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3)在室内铺贴一厘米以上石材、砌筑墙体、增加楼地面荷载:

(4)破坏厨房、厕所地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5)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施工的其他行为。

4.6 必须涉及4.5款所列内容的,甲方应当请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4.7 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负责配合乙方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工作。

4.8 参与工程质量及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4.9 甲方不得将乙方的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泄露给他人。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5.1 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定,按期安全,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增项。

5.2 严格执行自治区室内装饰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1)无审批手续和设计图纸,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增加楼地面荷载,不得擅自改动室内原有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2)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较大噪声的家庭装饰活动应避开当地居民休息时间。

(3)因进行家庭装饰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的责任。

(4)负责工程成品、设备和居室留存家具陈设的保护。

(5)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的清洁。

(6)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

5.3 乙方应当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标准、规范、参考价格等方面资料,并进行详细解释说明。

5.4 甲方为少数民族的,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

5.5 乙方须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问题,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或者第三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责任。

5.6 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明确合同金额中不包含的其他收费项目。

5.7 乙方不得将甲方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

5.8 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泄露给他人。

第六条 工程变更

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及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工程变更协议,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见表C.5:工程变更单)。

第七条 材料供应

7.1 按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应在材料到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7.2 按合同约定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在材料到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共同验收。

7.3 双方所提供的家庭装饰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7.4 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经乙方验收、确认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应当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工期应当顺延: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

(3)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

8.3 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造成返工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8.4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8.5 判断造成工期延误以双方认定的文字协议为依据。

第九条 质量标准

本工程应当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8、《家庭装饰工程及服务质量规范》DB15/T378-2019、《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的标准执行。

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申请由     部门对工程质量予以认证,经认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经认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施工过程中双方对施工材料、质量发生争议,申请由     部门对材料进行鉴定,经鉴定材料质量达标,鉴定过程支出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施工过程中双方对环保发生争议,申请由     部门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经检测属于乙方提供材料质量不达标,检测过程支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工程验收和保修

10.1 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或参照相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家庭装饰工程及服务质量规范》相关规定。

(1)材料进场验收;

(2)隐蔽工程验收;

(3)工程竣工验收。

乙方应提前两天通知甲方参加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

10.2 甲、乙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单后二日内组织验收。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结清工程款,办理移交手续。(见表C6:工程验收单;见表C.7;工程结算单)。

10.3 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格,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0.4 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及经济方面存在问题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

10.5 双方对工程验收合格签字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家庭装饰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见表C.8:家庭工程保修单)。

第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 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下列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或双方另行协商付款方式。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工程款支付比率

应支付金额

第一次

开工三日前

 

 

第二次

工程进度过半且无质量问题

 

 

第三次

竣工验收合格

 

 

其他付款方式:     

11.2 工程进度过半,指工程中水、电管线全部铺设完成,墙面、顶面基层按要求全部完成,门、窗及细木白茬制品基本制作安装完成。

11.3 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单进行审核。自提交之日起三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当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结算。

11.4 工程款全部结清后,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正式合法有效的发票,作为工程款结算凭证。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合同签订尚未施工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一方单方面终止合同,需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履行中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12.2 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任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12.3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延误工程款    %的违约金,超过    日不能按照约定给付的,乙方可停工或终止合同,责任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2.4 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乙方支付给甲方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    %的违约金。延误超过    日的,甲方可终止合同,责任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2.5 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下列约定进行返工修理、综合治理和赔付。

(1)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乙方必须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标准支付违约金。

(2)对室内环境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因治理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标准支付违约金。因甲方购置材料及用品造成环境质量超标的除外。

(3)室内环境质量经治理仍不达标且确属乙方责任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赔付合同总价款的    %:甲方对不达标也负有责任的,乙方可相应减少赔付比例,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12.6 乙方完成的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进行整改,如乙方整改的工程仍然不能通过验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合同总价款    %的违约金。

12.7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经催告后仍不整改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一切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或申请消费者协会、行业管理单位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具体规定

14.1 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负责清运到指定地点     ,甲方负责支付垃圾清运费用人民币    元(此费用不包括在工程款内)。

14.2 施工期间,乙方每天的工作时间为:上午        分至        分;下午        分至        分。

第十五条 附则

15.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5.2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15.3 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若减轻或免除本合同规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责任的,仍应以本合同为准。

15.4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影响了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应当本着公平原则协商解决。

15.5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它约定事项     

 

甲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表C.1 家庭装饰工程内容和做法确认表

序号

工程项目及做法

计量单位

工程量

 

 

 

 

 

 

 

 

 

 

 

 

注:家庭装饰工程施工应符合《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中的相关要求。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表C.2 甲方供给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

序号

材料名称

单位

品种

规格

数量

供应时间

供应验收地点

 

 

 

 

 

 

 

 

 

 

 

 

 

 

 

 

 

 

 

 

 

 

 

 

 

 

 

 

 

 

 

 

注:成品住房家庭装饰工程材料、设备须有法定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业主自行组织实施的家庭装饰工程材料、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表C.3 乙方供给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

序号

材料名称

单位

品种

规格

数量

供应时间

供应验收地点

 

 

 

 

 

 

 

 

 

 

 

 

 

 

 

 

 

 

 

 

 

 

 

 

 

 

 

 

 

 

 

 

 

 

 

 

 

 

 

 

注:成品住房家庭装饰工程材料、设备须有法定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业主自行组织实施的家庭装饰工程材料、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表C.4 工程报价表

序号

 

项目

单位

单价

数量

合计金额

工艺做法用料说明

 

 

 

 

 

 

 

 

 

 

 

 

 

 

 

 

 

 

 

 

 

 

 

 

 

 

 

 

 

 

 

 

 

 

 

注:此表用量较多企业可复印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表C.5 工程变更单

变更内容

原设计

新设计

增减费用(+-)

 

 

 

 

 

 

 

 

 

 

 

 

 

 

 

 

 

 

 

 

 

 

 

 

详细说明:

注:若     注:若变更内容过多请另附说明。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表C.6 工程质量验收单

序号

主要验收项目名称

验收日期

验收结果

 

 

 

 

 

 

 

 

 

 

 

 

 

 

 

 

 

 

 

 

 

 

 

 

 

 

 

 

 

 

 

 

 

 

 

 

整体工程验收结果

年  月   日

注:内蒙古自治区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DB15/T378-2019中的规定。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监理单位代表:(签字)

 

表C.7 工程结算单

    年    月    日

1

合同原金额

 

2

变更增加值

 

3

变更减值

 

4

甲方已付金额

 

5

甲方结算应付金额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表C.8 家庭装饰工程保修单

甲方

 

甲方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家装工程地址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保修期限

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备注:

1、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装饰装修保修期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为五年;

2、保修期内因乙方施工、用料不当的原因造成的装饰装修质量问题,乙方须及时无条件进行维修;

3、保修期内因甲方使用、维护不当造成饰面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乙方酌情收费维修;

4、本保修单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发布机关: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年份:
2021年
风险提示
承揽人应具备法律要求的资质
1.承揽人无资质的几种可能后果。 (1)如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承揽合同可能无效。 (2)定作人可以重大违约为由解除合同,或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3)承揽人会遭受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时可能构成犯罪。 (4)定作人可能会遭到处罚。若承揽人造成自身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定作人还可能因选任过失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未要求承揽人须具备特殊资质的,但承揽合同超越承揽人经营范围的情形。 (1)定作人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2)承揽人可能因超越经营范围而遭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3)定作人可能因选任过失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承揽合同特色条款
1.承揽质量相关条款,一般可从以下角度进行约定: (1)设计图纸预先确定,再加工。 (2)先做出样品,验收确定再批量加工。 (3)原材料材质要求。 (4)性能、功能、质量的具体要求。 (5)使用场景说明。 (6)生产加工场地、人员方面的要求。 2.留置权是承揽人的法定权利,无需约定。只需要考虑是否“排除留置权”。当财产价值较高、用途较大时,建议定作人考虑排除留置权。 3.对于定制加工相关的知识产权,可考虑约定归“需要重复利用该知识产权”的一方所有。
应注意一般违约救济措施的设置
例如,针对主要的违约情形: 1.首先考虑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计算标准。 如为逾期付款,则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为逾期交货或逾期履行,则为逾期履行违约金。 如为积极违约行为,则往往是固定违约金(损失较为固定时)或按一定方式计算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损失不确定时)。 2.其次考虑是否约定解除条件及解除下的违约金。 一般为: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或违约达到一定程度,则我方有权立即解除。 除了约定解除下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之外,还需要同步考虑解除合同时的善后处理(退款退货、撤场退出等),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相应约定。
注意如下可优先选择仲裁的情形
1.涉及保密的、不想公开披露的合同、交易。 2.因合同内容涉嫌违法而可能导致无效的合同。 3.有的经营者针对大批量的交易合同(特别是小额、消费类)会设置仲裁条款。 4.部分劳务类合同中,为了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同时也给劳务人员索赔制造一些障碍,也有可能约定仲裁。这种出发点也是不值得提倡的。 5.如果对方当事人的主要资产在境外,可以优先考虑约定仲裁。 6.专属管辖地点对我方不利时,可选择仲裁。 7.对方当事人有较大破产可能的案件,不愿意被破产法院集中管辖的,应考虑选择约定仲裁。 8.在对方当事人人数较多的情形下,利用仲裁条款进行规则限定可以避免因纠纷所涉人数众多而造成的舆论压力。
注意如下优先选择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涉及第三方主体的,优先选择诉讼。 2.在与合同相对方实力相差悬殊时优先选择法院管辖。 3.如果将来发生的纠纷中财产保全可能比较重要,则建议选择约定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