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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应充分理解合同中条款的内容,并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条款进行解释。

对于当事人利用、冒用合同示范文本,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违法行为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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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2020-0501


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监制

 

 

 

  

1.合同空白处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

2.字迹清楚,页面整洁;

3.合同条款中有选择项的,在选定的项目前的括号内划√,在否定的项目前的括号内划×;

4.合同中没有填写的空白处,用删除线划掉。

5.本合同系示范文本。

 

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

 

供热人(甲方):                                             

用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用热地点、面积及热费金额

(一)用热地点:                           小区         

                  栋(楼)         单元                  室。

(二)计费面积          平方米。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供热收费文件确定。

(三)供热价格:           元/平方米。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供热收费文件确定。

(四)热费金额:供热采暖费=供热价格×计费面积

          供热采暖费金额为:人民币(小写)     元。

      人民币(大写)                     元。

第二条  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期限:每年          日至次年          日。供热人应按当地政府的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

(二)供热质量:

   )执行当地政府确定的高于18℃的温度标准                    

                                                               

   )执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供热期间居室内温度的确定及检测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  热费标准、收费期限

(一)供热人按照当地政府批准的热价标准收取热费;遇价格调整时,供热人按照新调整的热价标准收取热费。

(二)热费交纳方式:

(  )由用热人直接向供热人交纳;

(  )由用热人向受供热人委托的银行交纳;

 )由用热人向受供热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交纳。

(三)热费交纳期限:

  )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热费交缴办法执行;

  )按照用热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热费交缴办法执行;

  )由合同双方约定:

                                    

                                    

第四条 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供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热费标准向用热人收取热费。

(二)供热人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及计量仪表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用热人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人向用热人发出催交通知书,用热人自收到催交通知书之日起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人有权暂缓供热、限制供热或停止供热。

(四)由供热人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预计中断供热8小时以上时,供热人应当及时通知用热人。

(五)供热人不得拒绝用热人对室内用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的委托。

(六)供热人负责对用热人入户管网及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等责任,其费用由供热人承担(其费用未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人可向用热人按成本收费)。

(七)供热人为用热人设立服务场所和24小时服务电话。如服务场所、服务电话发生改变时,供热人应通过报刊、网络媒体、收费场所公示等方式告知用热人。

服务场所地址:                                               

服务电话:                       

第五条 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用热人有权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质量提供热力产品和服务。

(二)用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缴费期限、方式及金额向供热人交纳热费,并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申请复核。

(三)用热人需改变用热性质、变更户名或停止用热,应当结清费用,同时到供热人处办理相关手续。

(四)用热人申请停止用热,应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当地政府规定,符合停止用热条件,履行相关手续。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1.非分户供热用户;

2.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3.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五)用热人应配合供热人对室内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和计量仪表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用热人负责室内用热设施的更新、改造,其费用自理。用热人负责室内用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清洗、除锈,其费用由用热人承担(其费用计入热费成本的由供热人承担)。

(七)供热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用热人可以向供热人提出申请对供热质量进行检测,也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或法定计量检测部门申请检测。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或由于供热人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自用热人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人应当自接到用热人告知之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退费: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热人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热人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度的,按日退还用热人日标准热费的100%。

当地标准高于此标准的,按当地标准执行。

2.由于供热人原因,造成停止供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供热人应当给用热人按日双倍退还热费。

供热人应当按照用热人提出的退费方式,在供热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退还热费。因供热人原因,逾期未退还热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应退还热费总额的1‰加收违约金。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人向用热人发出催交通知书,用热人自收到催交通知书之日起满15日仍未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欠热费总额的1‰加收违约金。供热人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2.用热人违反《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人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和供热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也可以下列方式解决: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双方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有效期10年,合同到期需重新签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政府相关政策,导致合同内容不再适用,需重新签订合同。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至                  日起,至                  日止。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热人(盖章):                    用热人: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住 所: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发布机关: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年份:
2020年
发布编号:
HF-2020-0501
风险提示
注意考虑合同中约定价格究竟包括哪些价格和费用,并最好以专门条款明确
实务中,常需要考虑的是: (1)实物类买卖,要考虑是否包括: 运输费用 保险费用 装卸费用 保管费用(可能约定超过一定保管时间需要另行支付保管费用) 报关费用 (2)服务类,要考虑是否包括: 人工成本(一般应该包括) 设备设施物资成本(一般情况下会包括) 差旅费(可以约定包括在内,即由服务方自行承担;也有的会约定包括具体范围或标准内的差旅费,超出范围或标准的则需要另外报销) 文印制作费用(工作文档可能限定一定份数,超出则需要另外支付制作费用) 从付款方角度,一般会在合同中另外加上一个条款,含义类似于“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以外,就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价款、报酬或报销。”即所谓的“总括价款”或“全部价款”条款。
应注意一般违约救济措施的设置
例如,针对主要的违约情形: 1.首先考虑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计算标准。 如为逾期付款,则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为逾期交货或逾期履行,则为逾期履行违约金。 如为积极违约行为,则往往是固定违约金(损失较为固定时)或按一定方式计算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损失不确定时)。 2.其次考虑是否约定解除条件及解除下的违约金。 一般为: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或违约达到一定程度,则我方有权立即解除。 除了约定解除下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之外,还需要同步考虑解除合同时的善后处理(退款退货、撤场退出等),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相应约定。
应注意签名盖章手续的处理
1.审查公司签名盖章手续时,一般而言,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盖章即可生效,但为求稳妥,也可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 2.审查个人签名盖章手续时,应注意: 应要求个人签名,为强化效果还可同时要求按指印。 在实务中,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可能是以个人名义签约,也可能是代表单位签约。 同个人签署合同应强化签名手续审核,强化提示:个人签署合同时签名不真实、个人主张自己没有了解合同内容且公司没有提示等情形都会增多,因此与个人签署合同时最好能当面签署。 3.其他注意事项: 为避免中间页码替换,可要求加盖骑缝章。 签名盖章的位置应该在合同指定的签名盖章位置,不能偏离很远。 签名盖章的位置与前面的合同正文距离不应太远(不应留出过多空行),以防对方或第三方恶意添加内容。 如果有手写部分,应要求对方(或双方)在手写处专门进行签署。 如果发现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是“签名、盖章后生效”或“签名并盖章/签名加盖章后生效”,则必须要求对方同时签名并盖章,或者修改签署条款。 如果对方使用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非正式公章盖章,应要求重新盖章。 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有联系人或代表在签约现场,建议由该自然人亦一并在合同上签名,无论该人有无授权。 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与签名盖章主体不一致时,要综合考虑签名盖章主体与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合同实际履行主体等情况来判断合同主体。一般情况下,应以签名盖章的主体为准。
注意如下可优先选择仲裁的情形
1.涉及保密的、不想公开披露的合同、交易。 2.因合同内容涉嫌违法而可能导致无效的合同。 3.有的经营者针对大批量的交易合同(特别是小额、消费类)会设置仲裁条款。 4.部分劳务类合同中,为了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同时也给劳务人员索赔制造一些障碍,也有可能约定仲裁。这种出发点也是不值得提倡的。 5.如果对方当事人的主要资产在境外,可以优先考虑约定仲裁。 6.专属管辖地点对我方不利时,可选择仲裁。 7.对方当事人有较大破产可能的案件,不愿意被破产法院集中管辖的,应考虑选择约定仲裁。 8.在对方当事人人数较多的情形下,利用仲裁条款进行规则限定可以避免因纠纷所涉人数众多而造成的舆论压力。
注意如下优先选择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涉及第三方主体的,优先选择诉讼。 2.在与合同相对方实力相差悬殊时优先选择法院管辖。 3.如果将来发生的纠纷中财产保全可能比较重要,则建议选择约定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