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库使用说明

合同示范文本库收集了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供社会公众查阅下载。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应充分理解合同中条款的内容,并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条款进行解释。

对于当事人利用、冒用合同示范文本,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违法行为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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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食用菌产品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制定

说明

一、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的  示范文本,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食用菌产品买卖行为。

二、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三、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相互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校验有关身份证明。

四、本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内容为并列的选择内容,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不予选择的则不再适用。

五、本合同文本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后准确填写或对合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六、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山西省食用菌产品买卖合同

买受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出卖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名称

交货时间

品种规格

单位(kg)

数量

保护价(元/kg)

总金额(元)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 质量标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标准执行。

外观质量: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三条 菌种的提供方式为□买受人提供;□出卖人自备;买受人提供菌种的数量、时间和方式为:     , 对菌种验收的方式为     。菌种价格为    元/瓶,合计:    元; 菌种价款结算方式为□于            日前一次性付清;□于交货时抵扣收购款。

第四条 定金

买受人□是/□否在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收购定金    元。交货时定金(□抵作收购款/□返还买受人)。定金支付后,因买受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定金不予退还;因出卖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且验收合格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六条 交(提)货方式和地点

1、产品交货地点:     。(具体交货地点,以买受人指定的地点为准)。

2、产品交货时间、数量:出卖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按本合同约定数量及双方协商确定的时间进行交货。

3、产品交货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按照如下第    种方式进行交货:

(1)由出卖人将产品运达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共同在交货地点验货。

(2)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上门收购,并在收购处进行验收。

第七条 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负担 由出卖人送到买受人指定的投售点。运输费用由     方负担。

第八条 结算

1、产品价款结算:以经验收合格的产品数量×价格进行结算。

2、产品价款支付:

买卖双方按合同约定完成产品验收、交付买受人同时,买受人按交货产品价款结算总额向出卖人支付货款。

第九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买受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履行中退货的,应按照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损失的,买受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买受人无故拒收或未按合同约定购买农产品的,应向出卖人偿付被拒收或少收货物总值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损失的,买受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出卖人无正当理由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按少交数量价值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4、如出卖人交售的产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买受人有权拒收,且出卖人应按照该批农产品正常市场价值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或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签字捺印)后生效, 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   

 

买受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出卖人:(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发布机关: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
发布年份:
2019年
风险提示
对于“可能是格式条款”的合同文件,应尽量避免成为格式条款
快递单、运输单、保险单等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各类合同,很难不作为格式合同;各类企业拟定的、重复使用的,面向其他单位进行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模板也可能成为“格式条款”。审查注意事项为: 1.应注意找出重点条款,例如: (1)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增加费用的。 (2)要求对方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或不得要求退款的,或退款要扣除相当一部分费用的。 (3)说明我方不承担责任,或限制我方承担责任的。 2.对重点条款采取下列作法进行说明、特别提示: (1)字体加大加粗、特殊颜色等,以与一般条款相区别。 (2)对方签约处专门增加签约提示条款。(签约提示条款本身也是格式条款,也应加大加粗提示)。
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该日期前发布的示范文本,很多使用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表述,需要适当修订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但该问题不影响权利义务。
注意考虑合同中约定价格究竟包括哪些价格和费用,并最好以专门条款明确
实务中,常需要考虑的是: (1)实物类买卖,要考虑是否包括: 运输费用 保险费用 装卸费用 保管费用(可能约定超过一定保管时间需要另行支付保管费用) 报关费用 (2)服务类,要考虑是否包括: 人工成本(一般应该包括) 设备设施物资成本(一般情况下会包括) 差旅费(可以约定包括在内,即由服务方自行承担;也有的会约定包括具体范围或标准内的差旅费,超出范围或标准的则需要另外报销) 文印制作费用(工作文档可能限定一定份数,超出则需要另外支付制作费用) 从付款方角度,一般会在合同中另外加上一个条款,含义类似于“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以外,就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价款、报酬或报销。”即所谓的“总括价款”或“全部价款”条款。
应注意一般违约救济措施的设置
例如,针对主要的违约情形: 1.首先考虑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计算标准。 如为逾期付款,则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为逾期交货或逾期履行,则为逾期履行违约金。 如为积极违约行为,则往往是固定违约金(损失较为固定时)或按一定方式计算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损失不确定时)。 2.其次考虑是否约定解除条件及解除下的违约金。 一般为: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或违约达到一定程度,则我方有权立即解除。 除了约定解除下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之外,还需要同步考虑解除合同时的善后处理(退款退货、撤场退出等),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相应约定。
应注意签名盖章手续的处理
1.审查公司签名盖章手续时,一般而言,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盖章即可生效,但为求稳妥,也可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 2.审查个人签名盖章手续时,应注意: 应要求个人签名,为强化效果还可同时要求按指印。 在实务中,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可能是以个人名义签约,也可能是代表单位签约。 同个人签署合同应强化签名手续审核,强化提示:个人签署合同时签名不真实、个人主张自己没有了解合同内容且公司没有提示等情形都会增多,因此与个人签署合同时最好能当面签署。 3.其他注意事项: 为避免中间页码替换,可要求加盖骑缝章。 签名盖章的位置应该在合同指定的签名盖章位置,不能偏离很远。 签名盖章的位置与前面的合同正文距离不应太远(不应留出过多空行),以防对方或第三方恶意添加内容。 如果有手写部分,应要求对方(或双方)在手写处专门进行签署。 如果发现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是“签名、盖章后生效”或“签名并盖章/签名加盖章后生效”,则必须要求对方同时签名并盖章,或者修改签署条款。 如果对方使用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非正式公章盖章,应要求重新盖章。 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有联系人或代表在签约现场,建议由该自然人亦一并在合同上签名,无论该人有无授权。 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与签名盖章主体不一致时,要综合考虑签名盖章主体与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合同实际履行主体等情况来判断合同主体。一般情况下,应以签名盖章的主体为准。
注意如下可优先选择仲裁的情形
1.涉及保密的、不想公开披露的合同、交易。 2.因合同内容涉嫌违法而可能导致无效的合同。 3.有的经营者针对大批量的交易合同(特别是小额、消费类)会设置仲裁条款。 4.部分劳务类合同中,为了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同时也给劳务人员索赔制造一些障碍,也有可能约定仲裁。这种出发点也是不值得提倡的。 5.如果对方当事人的主要资产在境外,可以优先考虑约定仲裁。 6.专属管辖地点对我方不利时,可选择仲裁。 7.对方当事人有较大破产可能的案件,不愿意被破产法院集中管辖的,应考虑选择约定仲裁。 8.在对方当事人人数较多的情形下,利用仲裁条款进行规则限定可以避免因纠纷所涉人数众多而造成的舆论压力。
注意如下优先选择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涉及第三方主体的,优先选择诉讼。 2.在与合同相对方实力相差悬殊时优先选择法院管辖。 3.如果将来发生的纠纷中财产保全可能比较重要,则建议选择约定法院管辖。